第36章

作者:塞缪尔·罗森·加德纳返回目录加入书签推荐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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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国公时期的首届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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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草《政府组织法》————奥利弗·克伦威尔出任护国公————政府工作富有成效————议会主张修改宪法的权力————奥利弗·克伦威尔独揽大权————奥利弗·克伦威尔解散议会

    毫无疑问,军队高级将领都清楚接下来应该做什么事情。1653年12月16日,他们起草了一份《政府组织法》,放弃了暂时中止国家代议制的想法。英格兰将会再次出现由选举产生的议会,但该议会只下辖一个议院。长期议会的前车之鉴让军队的高级将领明白了两个道理:第一,议员过多不利于有效管理;第二,思想自由和宗教自由是任何政府都不应干涉的个人权利。这些原则只有为广大人民所接受并且写进宪法时,由选举产生议会的时代才会真正到来。然而,要让所有议员明白并接受上述两个道理是非常困难的。此外,军队高级将领的想法只代表少数人的意志,很难让所有议员接受他们的想法。如果决定组建一个对议会负责的执行政府,那么该执行政府就有可能沦为被特定势力支配、实施宗教暴政的工具。

    因此,军队提名奥利弗·克伦威尔出任护国公,让他执掌行政大权。这一职位相当于过去辅佐未成年君主的摄政王。在重要问题的决断上,护国公必须征询国务委员会的意见。议会拥有了有史以来最大的权力,可以独自决定物资发放和征税等事宜。护国公不可以在两次议会会议间隔期内发布临时法令,必须在议会会议期间将法令提交议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发布。而议会则可以不经过护国公的同意,独自制定法律。议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召开后的五个月内,护国公既不可解散议会,也不可宣布休会。

    《政府组织法》是历史上第一部在世界各地广泛传播的成文宪法,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就是在该法影响下建立起来的。《政府组织法》通过严格规定权力各方的职责和权限,避免了某一方权力独大的情况发生。护国公、国务委员会和议会均有各自明确的职权范围,但其中任何一方在履行职能时仍需要与另外两方合作。美国宪法还规定,如果总统在其四年任期即将结束之际仍无法和国会在某一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有权决定选择接受哪一方的意见,但《政府组织法》没有类似的条文规定。如果议会选择拒绝征税的提议,那么所有政府管理工作将无法开展下去。而议会仍可按自己的意愿行事,护国公及国务委员会则必须执行其不赞同的政策。这一制度的缺陷不是因《政府组织法》的语言表述欠妥而造成的,实在是英格兰当时的国内形势要求有这样的制度。当时的立宪者非常渴望管理者都能够按照人民代表的意志开展政府工作;他们还希望那些实际掌管政府工作的人都具有真才实干,希望他们可以用自己非凡的领导及组织才干确保宗教宽容原则在由选举产生的议会中仍然能够保留下来。

    那些不想再看到政府与未来议会之间发生矛盾的人则希望新一届政府的管理能呈现出焕然一新的面貌。自奥利弗·克伦威尔任护国公以来一直到议会会议召开前的九个月时间内,英格兰的政府工作确实做得颇富成效。通过积极谈判,英格兰与荷兰停战,和平重返英格兰。根据《政府组织法》的一条规定,护国公有发布条例的权力,并且条例在议会审议之前具有法律效力。这一条规定很好地解决了此前提名议会遇到的难题。大法官法庭没有被彻底废除,只是进行了局部改革。为保证神职人员称职,整支神职队伍也进行了特殊调整。一些相关规定随之出台,不允许神职人员随便接受无知之人或染有恶习之人的捐赠。

    政府的表现令人振奋,议会的宪制原则也让人们对未来怀有很高的期待。苏格兰和爱尔兰第一次被列为议会议员选区。议员的席位分配做了相应的调整。与之前的议会相比,现在的议会能更公平地反映民意。但这一变化并没有改变当时最具争议的一项规定,即以各种方式支持过国王的人,无论是主教派王党人士还是长老派王党人士,在今后的十二年内均不得进入议会。人们可能会认为,在这种条件下选举产生的议院才愿意与护国公精诚合作。

    1654年9月3日,议会选择邓巴和伍斯特战役纪念日当天召开会议。议员们首先指出了《政府组织法》中不合理的地方。不过,他们没有推翻护国公统治之意,只是主张宪法条款应该由议会负责修订,护国公的行为应该受到议会的限制。

    有违宪制精神的地方不仅体现在理论层面上。虽然奥利弗·克伦威尔在政府管理方面表现出色,但他在政府中的地位是以军事实力为后盾的。军事手段在今天能合理解决政府事务,也许在明天就会让国家处于独裁统治之下。因此,奥利弗·克伦威尔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护。他称,议会今天能公正地解决问题,并不代表明天也能;如果在宗教问题上任由议会制订政策,那么十二年后,宗教宽容原则很有可能会被多数议员抛弃。目前,宽容与专制之间尚无第三种选择。英格兰唯一能做的就是坦然接受现实:如果议会执意要犯错,那么谁也无法阻止,它只能从经验与教训中增长智慧。但事实上,奥利弗·克伦威尔对此简直无法忍受。他清楚,民众不关心什么宗教宽容政策,甚至对清教主义也不关心。他坚持认为,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上帝赋予的,与其坐视国家陷入泥潭而不顾,不如用武力帮助民众摆脱苦难。但他得首先说服自己,而后再向别人说明此举的深远意义。奥利弗·克伦威尔称,既然议会是依据《政府组织法》选举产生的,那么不愿完全接受该法的人就不应该进入议院,也无权以议会之名提议改组政府。一百位议员拒绝在文件上签字,他们虽然反对世袭王权,但不愿看到军事独裁者独揽国家大权。

    议会虽然讨论通过了《政府组织法》的主要条款,但对少数条款还是持保留意见的。尽管少了一百位议员发言,议院还是一再强调议会在共和国体制中的核心地位,并且多次否决了护国公主张的某些特权。奥利弗·克伦威尔对此忍无可忍,但根据《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他还需要再忍耐五个月的时间。不过,他将这五个月解释为犹太历的五个月,并于1655年1月22日解散了议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