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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正理论述文记第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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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门元瑜述

    ○释第二十九卷论

    已辩无明(至)四蕴名名。

    述曰:此下广分别中,第二、释名色支。结引问答,如文易别。色已辩者,谓于上辩色蕴义中,摄十界、十处,一界、处少分有变碍等,故立色名。岂不前文既辩四蕴,虽辩四蕴,未说为名?故于此中应更分别。颂中一句,唯示其体。释中,初、释颂以辩体,二、问答以释义,三、举难问会通。此中即初也。

    何故名名?

    述曰:此下,问答以释义:一、问,二、答。此即问也。既是四蕴,何故称名?

    能表召故(至)种种所缘。

    述曰:此下答。初述正说,二破异说。述正说中有四义释:初中一释,二难,三通。此即初也。如诸法名能表召法。名者,梵云那(那个反)摩。梵本三释:一云那麻(弥夜反)帝阿泥泥底那摩,是能表召,故名那摩义。夫立名以像法故标名,其法已彰,所以言表。唱名以召体故题名,其体已至,所以言无色四蕴。与彼义同。牵物显彰,谓意缘了。若心不了,显义所说,故为心缘。境相必显,令境彰显,能表成立。言召者,谓能牵法,令远至近、外至内。义者,心缘取境,理亦如兹。约境相于心,成内行相;约境义于心,成内解了。由兹二义,能召义成。以与彼名,义极相近。就相邻释,故名为名。

    若尔,不应(至)无所缘故。

    述曰:此难也。于四蕴中,心心所法,能缘境故,表召可成。诸不相应,义将安立?故名应不摄心不相应行。

    不尔,表召(至)名摄无失。

    述曰:此通也。初法中分色、无色,于无色内有表召能,色聚中无,故亦无失。如释色义,如文可知。

    又微细故(至)现量得故。

    述曰:此第二释。梵本第二释云:那末南(奴绀反)那(去),摩是归依,故名那摩业。将释名者,所谓能随。能随者,归依也。譬如弟子归依于师,可说名为某师弟子。如是四蕴,以微细故,于彼彼义,随理立名。且如眼识、色识、诸相色名、人同分等,皆约他法以立其名。言随理者,理是因义。亦如所以名眼识者,依眼根故,名为眼识。如是托事,故有所因。故四蕴名,随他以立。非如色等现量所知,五根无表,所因大种,现量所得,其相粗显,应自立名。故无色蕴有随他义,约归依义,说之为名。

    又于一切(至)而似此故。

    述曰:此第三释。梵本第三释云:那末延底那摩,是趣向故,名那摩义。无色四蕴能于三界、九地、五趣、四生趣求生故,谓心、心所能结生故,四蕴遍游一切处故。若尔,无漏不求界等所有四蕴应不摄名。不尔,此难理亦相个。今所言名,唯辨有漏、无漏四蕴,非此所明。然亦是名,是此类故。

    又于无色(至)不劳徴诘。

    述曰:此第四,释随说者意。

    上坐意谓(至)顺成彼义。

    述曰:此二破异说:一、破彼释义,二、破彼引证,三、破彼决释。三中各二:举二破此,即举彼彼释义也。上座意以随顺释名,如人四蕴,顺人相续,相续是假,四蕴为实,以实假成,故说为名。

    若尔色法(至)无所凭据。

    述曰:此破也。以色例难,显无所依。

    岂不佛说(至)皆随自在行。

    述曰:此即举彼引证也。上座意,以此伽他中所说名者,是无色蕴。既言其胜,不与色同,是故偏说能成相胜。

    此中引彼(至)为能成因。

    述曰:此下破,初纵总破,二夺别破。纵中先徴也。假设许此四蕴曰名,为说唯名能成相续,为显名胜引色共成。此徴意者,既说余法随自在行,明知说名能引色等,而引此颂证唯说名能成相续为不应理。

    若谓一切(至)无色为因。

    述曰:此牒救也。无色既遍一切有情,而有有情不成就色,故知但说名成有情。

    理亦不然(至)便成大过。

    述曰:此难也。有无心故,遍义不成。以彼宗说无心定等,犹有细心,故引上文,证心非有。恐彼欲以不相应行,以为无色,成彼有情,故说得等,彼宗非有。如是若在诸无心位,由前道心等必无,据彼所宗,又无得等。彼但有色,四蕴皆无,遍一切言,便不成立。恐彼复说一一有情,于一处生,所有诸蕴,为一相续。无一相续,有色无名,非据一时,故不成难。论主则以一一有情,三界诸蕴,成一相续,故亦无有。无色有情,若异处生,便异相续。即从有色生无色时,色因应失,后还生下,不作应得。又一切处,死此生彼,既异相续,此过皆生。

    若一有情(至)色不遍者。

    述曰:此牒外救。理实三界是一相续,然一一处分位不同,色不遍故,但说无色。

    无色亦同。

    述曰:此破约分位。色不遍者,约时分位,无色亦然,无心位中无色无故。

    又应审思(至)言依名名。

    述曰:此下夺而别破,故先徴也。颂中所说映一切名,为是言依,为是四蕴。

    然于此中(至)映十二处。

    述曰:此论主为决判,然责异说意。

    若谓皆是(至)及相应法。

    述曰:此牒外人释四蕴为名映一切。若谓缘一切,寻即破言应唯意地,意地方能通缘境故。

    若谓所余(至)有情相续故。

    述曰:此牒外救。颂中正说,意地名名,所余是类,故是名摄。故下,破言引颂无用。颂外更有能成因故,乌知不亦摄于色耶?

    又如何说,无过名者?

    述曰:此又徴破四蕴摄名。何故说名无过名者?

    若谓名中(至)色不过者。

    述曰:此牒外计,蕴数多故。

    色中施设(至)名岂能过。

    述曰:此约界处破。

    若谓名通无色有者。

    述曰:此牒外救,以通三为多。

    诸不通者,应不名名。

    述曰:此举不通,叹等为难。

    若谓不通(至)无斯过者。

    述曰:牒外通难,以类相从。

    理亦不然(至)与通等故。

    述曰:此论主破颂说通者,余即不通,亦应颂说无色,余定有色。又引颂证明其最胜,故偏说名,能成相续。既许名中有非胜者,理应同色,不可摄名,思之可详。

    除所执名(至)皆随自在行。

    述曰:此责除名,何为能从?

    若谓此名(至)色随名转。

    述曰:此牒外计,名随名行,以展转依,破其偏义。

    若谓名遍色(至)无心有情故。

    述曰:此牒外计有色处必有名,有名处非必色。下即破言非情及无心,无四有色故。

    亦非名色外(至)更无第三。

    述曰:此明离二无名能随。

    又理不应(至)定不应理。

    述曰:此总说过,不应四蕴说为一法。设是一法,又无随行,是故伽他说皆谁相。

    上座于此(至)但取余名色。

    述曰:此即举彼决释也。谓彼自许四蕴为名,故名色言具摄五蕴。又经说识依名色言,所宗过未无有法体,故于一念便别生疑。下自释言,依余除识。

    今详彼难(至)答皆不应理。

    述曰:此破也。异念相望,识可依识,是所共许,故难不成。受等不可与识为依,故彼释言亦不应理。

    今于此中(至)为约俱生。

    述曰:此下第三,举经而会通也。一、通识名色更互为缘经,二、通流转观至识转还经。初中,先问,后通。此即问也。

    识缘名色(至)说互为缘。

    述曰:此下释,一述正释,二破异释。述正释中,一正释,二引证,三通妨。此即正释也。谓经说二互为缘者,谓说一念识支位中更互相依而得成立,然后位中名色外无别识体,于识支位离识之外有名色支,故名色支通于识位,识支不至后名色支。故名支成立已,后第二心无有识支再生。虽互为缘唯约俱起,然以识后有名色,名色前有识,故识缘名色亦据前后;识前无名色,名色后无识,故名色缘识唯据俱时。然经部师并约前后,以俱生法无因果故。故即以此证俱生因,弹彼所宗唯约前后。

    又契经说(至)非佛法宗。

    述曰:此下,引证。于中提引二经一喻,合成合证。此即初也。即彼经说如芦束喻,有体时并,尚不相同;拨二世无,义何所托?

    又契经说(至)无障碍故。

    述曰:此引第二经证也。既说痴所生染浊作意,又说非理作意为无明因,又此中言能证俱起。

    又如灯明(至)俱有极成。

    述曰:此第三,引喻为证。谓灯生明理,证因果同时。

    而有救言,灯明非异。

    述曰:此叙外计,灯即是明,既非异体,何言因果?

    此不应理(至)非离灯焰。

    述曰:此破也。灯之与明,触有热冷,量有小大,色有赤白,处有近远,用有烧照,种种不同。世间圣教,喻等显体,故灯与明,俱生体异。

    若谓明焰(至)是明因者。

    述曰:此牒外救,明不依灯,焰之与明,同从炷起。

    亦不应理(至)非一和合生。

    述曰:此破也。非一和合,多果生故。

    岂不一击(至)有非一果生。

    述曰:此外,难如以铁击石,火声俱生,例之一炷,并生明焰。

    理亦不然(至)因体各别。

    述曰:此论主破火依少分,声依多故。又二各别,自类因故。由是明焰异体相依,同时而有,成同法喻。

    若识与名色(至)识缘名色。

    述曰:此下,通妨也。一举、二通,此即举妨也。

    互为缘性(至)应知亦尔。

    述曰:此下通有三释,此即初也。虽互为缘,胜故偏说。所言胜者,为心所依故,能持精血故。

    又识缘名色(至)无别位故。

    述曰:此第二释,准前可解。

    又识缘名色(至)据刹那名色。

    述曰:此第三,释分位即定,所以偏说。刹那展转,说互为缘。

    大德罗摩(至)生有名色。

    述曰:此下破异说,先破逻摩,后破上座,此即举初也。彼说中有末心名色,引无间起结生类识,正结生识即生有时。然生有未生,此识先失无俱名色,生有名色从此引生,是故名为互为缘义。

    如是推寻(至)识非缘性。

    述曰:此徴责也。初从中有生独识时,若总为缘,何故唯受?如其除识,何故识非缘?

    若谓彼位,无识俱生,

    述曰:此牒外救,中有末位,无识俱生,故无俱生,不为缘过。

    应结生识(至)独有识生。

    述曰:此难也。独识无所依,成过生故。心所不应为,心所依故。唯生异类,无道理故。未离色贪,必有色故。由如是理故,应无独识生。

    若谓此时(至)而但说识。

    述曰:此牒外计,有色不说。

    即应此位(至)生有名色。

    述曰:此破也。色既有,名岂无?是故不应言独识。

    又应此独识(至)出自邪执。

    述曰:此责独识,位非中非,理教相违,故非正说。

    又心心所(至)缘余境生。

    述曰:此又徴破心心所法前后生义。以理推定,违宗所说,显彼不成。此即徴也。眼识无间,即有受生。言眼触所生,显受与眼识同缘一境。受俱余识,为有为无?无即绝言。若有余识,为是意识与受同缘?为是余缘别缘异境?

    且非意识生(至)眼触所生。

    述曰:此破意识与受同境。眼触所生受,依于眼根。然依五根,必缘现境。后起意识,若缘前色,必定是缘过去为境。时既别故,无容同境。不可彼受意法为缘,意法为缘,俱生意识,乃至意触所生受等,不生眼触所生诸受。

    亦非余识(至)得一切境。

    述曰:此破异识别缘异境。若异依境,可俱时生。岂直缘境多端,亦乃有互缘义。故应一时一切境,以不并生,不自缘故。

    若无诸识(至)违理教故。

    述曰:此破无识受等独生,中间无识后无所依,成过失故。识缘间断而更续生,说异有宗欲界无有,色无色界许有无心。彼经部宗全不许有,执灭定等识续生故。是故不可眼触生受非眼识俱,由是诸心必有心所俱时而起,一切心所亦必识俱故。中有末心无无识理,无间无有独识而生,不尔便违如前理教。

    上座于此(至)名色为缘。

    述曰:此下,破上座说。此举计也。彼以缘起次第义中,说识缘名色,又更说名色与识更互为缘。大缘起经:识不依名色,为得住不?故举前二为相违难。以后即以第三理通,谓识缘名色,据为生缘;展转为缘者,据为住缘。

    此亦不然(至)有相依。

    述曰:论主破菩萨观识缘谁而生,知缘名色,故知名色为识生缘。又如彼说名色,但与名色时识为依住缘。然菩萨观名色谁生,知是初识。识复谁生,知是名色。是故说识名色生者,即是为缘生名色识。而言后识,与□相违。又大缘起经说识依名色住,不言名色依识住,更互不成。彼宗不许识名色俱,直尔时足,不成展转,况拨过未,言其无者。

    如何俱生有相依义?

    述曰:此外反问俱生依义。

    若随??,一一不立故。

    述曰:此论主释相依道理。

    又佛于彼(至)理必不成。

    述曰:此论主释大缘起经文意所说,非欲为释有支次第,说名色缘触求为得缘故。由是彼说识依名色而得住者,谓以名色为所依缘。意识所依一,谓名所缘通。二种五识,翻此所缘一,谓色所依二。名即等无间,色即自色根。余所依所缘有俱生理者,于中五识所依必二,谓异时、同时。所缘但一,谓同时意识所缘通。此义贯通诸有支位,不可据此释有支中识与名色互相依义。故彼所说,理必不成。展转为缘,据生缘故,前释为善。

    然契经说(至)此言何义。

    述曰:此下第二通流转观至识转还经。于中初举以问,后以义答。此即问也。谓世尊说我菩萨时观缘起义,<<pic>x53p0549_01.gif</pic>之后后前前为因,及至识支不言俱行,乃说知识名色为缘,过此于余心不复转。此何所显?

    菩萨尔时(至)具显二缘观。

    述曰:此答也。谓彼菩萨,逆观缘起所从生缘。然其生缘,略有二种,谓前俱起。先观老死,乃至名色,以识为缘,但说前生,未论俱起。今欲观识所从之缘,若前生缘,不异先前说,以生支即识,行即有故。是故于此,举俱生缘,观识俱生缘。观识俱生缘,例余应尔。所以至识,心便转还。问:先观老死,以生为缘,岂不已观名色从识?解云:老死宜摄未来四支,名色现身,老死一分,广略不等,故应再观。问:行以无明为缘,无明摄现爱取,既有广略,何不再观?解云:观缘起门,理应次第。识由行起,既已不观,行由无明,无容隔起,故不观也。

    如何名色为识俱缘?

    述曰:此问识俱名色生义。

    已于此中(至)至识便还。

    述曰:此答也。谓识生时,以彼名色,以所耽着境,及所依住身。此中虽引释识住义,然于此中依身义胜。以经中说,中说依第七故。故经说识依名色言。又此所言喜爱润识,是由爱力,令有漏识住着蕴中,得增长义。以名色作识俱生缘,故其识还于余不转。

    虽老死支(至)以识为缘

    述曰:此释伏难。恐有难言:已观老死缘生而起,何不复观名色缘识?故此初释,文意可知。

    毗婆沙师(至)十二支处。

    述曰:此叙师释前伏难。识生名色实与生同,为猒情深故再观察,为猒流转故不遍观。但再观生,余亦已了,欣慕还灭,是故遍观。谓无明灭故诸行灭,乃至生灭故老死忧悲苦恼灭。问:猒怖生故须再观生,亦应猒怖流转须遍观察,而言由猒故不遍观,此有何意?解云:如人知食香味不调,为欲审知暂应嗅,由嫌不适但知便止。如是为欲须再观生,由猒情深不能遍遮。

    已辨名(至)故名和合。

    述曰:此下第三,释触。初就所依,说为六触;次就依等,分为二触;三就相应,分为八触。如是说触为十六种。此即初也。触言标体,六就依分,三和生言,举因示体。释中,初释颂,后决释。此即释颂也。恐疑第六意、意、识、法三不同时,云何和合?故初为释因果相属故。又同一果故,和合义成。因果相属者,以意、法二因生识为果。同一果者,三同生触故。

    触体别有,大地中已成。

    述曰:此下决择:一、明体实有,二、明与识俱,三、明为受缘,四、为六处果,五、以受为果,六、辨因差别。此文即显体是实有。故俱舍说:诸师于此觉慧不同,一说三和即名为触,如经部等;一说别法与心相应,三和所生,说名为触,如常有等。相对决释,如先已辨。

    虽三和生(至)二缘生故。

    述曰:此下第二,明与识俱。于中,初正辨触,后例受等。预辩此者,以俱舍中,引上座说:要于触后,方有受生。根境为先,次有识起。此三和合,即名为触。第三刹那,缘触生受。第二刹那,合义成故。第三刹那,二果俱故。应问上座:第二刹那,为有受不?第三念识,为是触不?一释:俱已,识皆是触。虽有受,而非此位受。从此位触,生此次受。以异境遮破,谓后念受,与其位识,境为同异?如其同也,不应从前生;如其异也,无义相应起。一释:触无受受位,识受非是触。是故此中,因成立触与识俱起,剩例成立受等俱生。问:既无有说识后触生,何初成立识触俱起?解云:经部宗中,无俱因果。以执触体,即是三和,故不说言于识后起。由前道理,证别有触,理所逼故,破应识有。恐彼闻触三和所生,便谓前三和引生后念触,逆遮其计,故立俱起。此即触识俱生正理。立比量言:依此根触,与此根识,非异时生,与识生缘,无差别故。如此根识,

    谓契经说(至)乃至广说。

    述曰:此下,释因生缘无别。义有二释:一、释随根境,二、释随名色。此即初也。内有识身,即内六处;外名色言,即外六境。既说二二为触生缘,又余经言二缘生识,故知与识生缘是同。

    岂不此即(至)因不极成。

    述曰:此外难内识身,可兼六识理,应显触缘三。所说生缘同,因有不成过。

    经义不然(至)如前已说。

    述曰:此引二二言,证非三义。又引前颂,眼色二缘生,诸心所有法,识触俱受,于法行摄,有因证二触,缘因遮成立。

    又经说识触生(至)无能障故。

    述曰:此第二释,显识与触,同以名色二法为缘。

    由此即证(至)是大地法。

    述曰:此下例证受等:一、以理证,即生缘同,如颂说故;二、以教证,说相杂故;三、以彼宗证,以彼宗中识即是触,又经说识与受等杂。由此道理,皆可俱生,是故名为大地法义。

    彼作是言(至)一切心俱。

    述曰:此叙上座释大地法非要恒俱,宁以恒俱证大地法。

    若尔,何大地法义?

    述曰:此徴彼释。

    有三三地(至)余随所应。

    述曰:此上座释,有寻伺等、善等、学等三三地中遍游行者,名大地法。若法唯于诸善地中有,名大善地法。若法唯于诸染地中有,名大烦恼地法。于此容生故,于余不生故,随应而起,非谓恒生。所以不释大不善者,于根本论界身足中辩诸地义。然彼不说大不善地,但是后代毗婆沙师因诵善故增足不善地,非本论不必复通。所以不释小烦恼者,以不说彼遍诸心故。

    此但有言,违前经故。

    述曰:此论主破违前所说,相杂经文,望作异端,终非正理。

    彼作是说(至)作如是说。

    述曰:此外反徴,复引后说,令论主释意,欲令前相杂之意,如后所说,表同境义。

    有何未了(至)其理决定。

    述曰:此论主释,前后义殊。

    宁知决定。

    述曰:此责所以。

    以余经中(至)已善成立。

    述曰:此论主引,余不离言证触俱起,三必俱起故。证非前后,二无所缘故。非触境同,以寿及??无所缘故。斯例既成,诸难皆息。若彼释经谓无间生,应经前说非无与有,或有与无,可有展转互相依理。既无相依,理岂有相?杂能两有,互望可成相故。故由所引经已,善立俱义。

    如何触受(至)所生触。

    述曰:此下第三,明受缘。一、问,二、答。此即问也。依前道理,触、受俱生,何故但言于触生受?故引两处,明文为难。

    岂不显见(至)触亦尔。

    述曰:此下答,一泛释,二通妨,三示宗。初中有三释,此即初也。引三二例,义显可知。

    此例不平(至)非受缘触。

    述曰:此外难明,随灯行住,影随身变,长二随二,有无可言。于彼起受定随触,有何定因?

    虽无现相(至)有差别故。

    述曰:此论主释随触行相,领心为受,即由此理,随触义成。

    若犹不了(至)不相违背。

    述曰:此第二释。若据假触,唯能生受,不从受生;若据实触,亦从受生,说互因果。恐彼又说识亦与受更互为缘,故应假触非唯生受。是故释言:非唯眼识为眼触体,受等亦依眼色生故。

    又约别义(至)显异门义。

    述曰:此第三、释约领行相义说。触生受非,即以此受可生触相应因,故更互为缘。引循身念为例,可知。循身念者,观足至顶皆不净成,令于境中生猒除染。据念猒境,余无以加。理是为言缘息念佛及无量想,总以异门亦断贪欲。

    如何知受亦为触缘?

    述曰:此外,问:既约异门说触生受,理有异门说受生触,如何知有?

    余契经说(至)身受为缘起。

    述曰:此举说有由身受触,即显有身触由身受生,证受触相应因故,俱有因故,或相故故。

    何故眼等(至)不依说受等。

    述曰:此下通第二释中之妨也。一徴,二释,三难,四通。此即徴也。所说假触,三和为体。若诸三和,唯能生触,可从果号,因名为触。然实三和亦生受等,何缘不说为受等耶?

    以和合中(至)皆触引发。

    述曰:此释也。有三释:一、谓若据果,应亦名受,但触义显,偏立触名;二、明名触据和合义,非据生触果,故受等非难。若必和合能生触果,因名触者,即应受等触因生故,皆得触名。然实受等皆从假触生,一触受通名,余立别想。若说受等通名触,三和随果,名触无过;若说受等唯别名,果既不随因,因亦不随果,据今义触亦无有过。由说受等皆三和生,故余经言心所触引。

    若尔,相等(至)触为缘受。

    述曰:此难也。既许假触通生想等,何故但说能生受耶?

    亦说想等(至)总说诸行。

    述曰:此通也。了达经中说触生想,如前已说。然缘起中唯说受者,以触后位受用最强,故以受声总说诸行,理实想等说在其中。

    然于缘起(至)绝彼根本。

    述曰:此示宗也。前虽泛释,令义易彰。理实缘起门,说实触生受。云何知然?以但说从六处生故。若据假触,不但依根,以必具三合成体故。实触岂但从根生耶?实虽从三,而根最胜。偏说胜故,但说从根。而假所依,即无胜劣。偏说根故,知实非假。若尔,何缘言唯生受,不言俱受及受生余?解云:说前位胜因,生后胜果故。或后位受为爱等近因,为令怖果近触令不起,由斯偏说触为受因。理实从触亦生想等,从受亦有触等法生,与展转因田无相违失。

    诸心心所法(至)六处缘触。

    述曰:此下第四,显为六处果:一、问,二、答。此即问也。对余心等,责为果偏。

    此位触胜(至)六处为缘。

    述曰:此答此位据胜,理实应通。

    复以何缘(至)生胜想等。

    述曰:此下第五,显以受为果。一问,二答。此即问也。触胜位后,亦有想胜,何缘但说生胜受耶?

    虽触与彼(至)不应为难。

    述曰:此答也。于触胜位与受等俱,然相应中受领触相,是故说触顺受义强。故于后时亦偏顺受,故说触果唯受非余。如胜解顺决定、轻安顺止、勤顺观等,偏说为因。

    名色二六处,缘触何差别?

    述曰:此下第六,就因差别。初问,后答。此则问也。触因差别,有三不同:一、名色缘触,二、缘,二、生触,三、六处缘触。此三何异?

    名色缘触,说在何经?

    述曰:此下答。初述己见,后叙异说。述己见中,初徴其说处,二举经说文,三徴经所辩,四对释辨异。此即徴其说处也。缘二生触,如伽他说眼色二等。又契经说:由有识身及外名色,二二为缘,诸触生起。六处缘触,如缘起中名色缘触,何经正说?

    大缘起经(至)所谓名色。

    述曰:此举经说文也。可了知,显有体。可知可施设者,显可说名触。触之由序,触因触缘,总而言之,显能生触。亦可别配触之由序,显假所依根因余缘,生于实触。余如次释。

    此所引经,欲辩何义?

    述曰:此徴经所辩。

    辩名与色(至)亦不可施设。

    述曰:此下对释辩异。释有两处,各有释辩。此即初释也。谓彼经中,说境为行相。就依士释,行所行相故,说根为标举。依训词门,标识等名故,说五根五境以为色身。就同依释,以色为体,色即是身故。此和合位,名有对触。有对触因故,说意法处以为名身。就同依释,以名为体,名即是身故。此和合位,名增语触。增语触因故,从果为名。就多时释故,于意法施设为名身。意法若无,语触非有,是无所依。假非有义,说有对触,准此可知。因有假触,实触得生。假触若无,实亦非有。体非有故,不可了知。其体既名,依何说故?于三世皆难立名,以过未名因现在故。现若无体,说谁曾当是假触?无实亦无义,此说假触以为名色。从假生实,说为缘触。

    若但如是(至)故有差别。

    述曰:此对前释,辩因异也。谓如四释,名即意及法,色即五根境,如是便与二缘触同。然名色言,说六处位,说五根境以为色故,二言遍通一切根境故。二、名色通局不同。名色虽将六处同位,唯根通境,体有宽狭,故三种因异不同。

    复有别义(至)实触亦无。

    述曰:此第二,释行相标举,与前释同。依此二种所生实触,名名色身,身谓所依。依意生者,就多财释,以名为身,说为名身,即此名身,名增语触。依五根者,就多财释,以色为身,说名色身,即此色身,名有对触。虽复通依行相标举,根是所依,故随所依标名,恐有生疑。问:说名身依于意识,云以意识为所依故。据此,则应名意识触,而名意触,岂不相违?故今释言:意、意识一,体无异故。名色所依,即二缘体,以名以色为所依故。如是之触,名有依。此若无者,无无依触。下义释中,以无依等假触,无例无二,身实非有。又释:名色所依,即内六处,体是名色为所依故。即六所依,名为六触,假说触故。此若非有,实触亦无,实触非依,名无依触。下以虽六无假触,例离所依,无实触六,触谓六处。

    若作如是(至)知甚深义。

    述曰:此对前释,辩因异也。既说名色,但取所依,故名色与六处无别。作异门说,令知异义与二有别,如前应知。

    有余师说(至)如其次第。

    述曰:此叙异说有两家:前说名、色体宽,二唯根、境,六处唯根;后说名、色摄多故依、界,二唯根、境故依、处,缘起说缘,故说六处。评云:异说皆于正理无所相违。

    即前六触(至)立增语触名。

    述曰:此下第二,就所依等,分为二触。谓五识相应,名有对触,以所依境,皆有对故。此就依士,或相邻释。有对之触故,近有对触故。意识相应,名增语触。增语谓名增,谓增上语。为增上名,方得生已,语为增故,名增语。或谓增长,谓缘名故,增上语言。或谓增胜,名能表诠,胜于语故。又由名力,令语胜故。名近是意长境,意触从彼名,从境为名。就依士释,或相邻释。

    有说意识(至)立增语触名。

    述曰:此叙异说。意识名增语,为语增上故;就依士释,语为增上故;就多财释,彼相应触;就相邻释,名增语触。显为不从余相应法,故说主言。

    即前六触(至)十六种触。

    述曰:此就相应,分为八触。受行极似触,释触为受所领。依触而生,故释为受行相依,与受相应。辩顺俱受,能引生言,辩顺后受。

    已辩触(至)但依心故。

    述曰:此下第四,释受。于中,初总,后别。此即总也。约因差别,总分为六;就所依异,总判为二。如文,可知。所是释名,皆就依士。

    颂曰:此复成十八(至)复分成十八。

    述曰:此下别分别,谓于心受广分别义。初开定数,后义分别。此即初也。然于释中,义有七节:一、辩定数,二、释名义,三、会违文,四、简相滥,五、缘境异,六、广收体,五、辨别用。此即初文,显成十八。

    云何十八意近行耶?

    述曰:此徴其体。

    谓喜、忧、舍各六近行。

    述曰:此举三、六示其体。

    此复何缘立为十八?

    述曰:此重徴数。不增不减,谓分别受。约体应一,约行应三,相应应六,约境亦尔。行相应境,应三十三。此依何义,唯立十八?

    由三领纳(至)领纳异故。

    述曰:此释也。谓取三行,据一相应,就境不同,故成十八。

    意近行名,为目何义?

    述曰:此下,释名义。此即问也。

    喜等有力(至)数游行故。

    述曰:此释忧喜等三缘差别境,引意令起,故名近行。近是邻逼义,彼与意相应,故名近行。是因义,为意行因。就依士释,意之近因,名意近行。或复行者,是迁转义。彼缘异境,故得行名。近意令行,名意近行。或复行者,是动作义。能动作意,故得行名。是近意行,故意近行。

    若说喜等(至)名意近行。

    述曰:此牒异释,谓说喜等,以意为缘,能数行境;就多财释,以意为近行,立意近行名。

    即应想等(至)由意行故。

    述曰:此难也。就多财释,想等亦同。想等既非,明非此释。

    若唯意地,(至)乃至广说。

    述曰:此下会违文,举违文也。以经中说:眼见色已,于顺喜色起喜近行,于顺忧色起忧近行,于顺舍色起舍近行。耳闻声已,乃至意识法已,云何乃说唯意相应?

    此不相违(至)不应为难。

    述曰:此会释也。五识引意,故言见已。以言见等,明五识引。既有已言,显非五识。经文已显,岂合致疑?

    何缘身受非意近行?

    述曰:此下,简相滥:一、简身受,二、简意乐。此责身受,非近行因。

    与意近行(至)亦不名行。

    述曰:此正简也。其立意近行,依意名意,近分别故名行。身受不然。

    岂不身受(至)数游行故。

    述曰:以举引意,能为近缘,例可近行。

    此亦不然(至)而有近行故。

    述曰:此破也。??前相故,非定引故,非必由故,非意近行。

    第三静虑(至)意近行中。

    述曰:此举意乐,责成近行。

    此责不然(至)方名行故。

    述曰:此下破有三理非:一、欲界无,又非余色少,故不说;二、由滞境行推移,故行义相违。

    又无所对(至)意近行故。

    述曰:此第三,无所对意苦,故不立意乐,为近行摄。

    若尔,应无(至)无所对故。

    述曰:此外难舍无所对,应非近行。

    不尔,忧喜(至)故无有失。

    述曰:此通也。意地忧喜,即为舍对。若尔,即舍名为乐对,以根同地无舍对故。谓于三定,自根本地无所对舍。若尔,近分唯有舍根,自地无对,应非近行;及初二定所有喜根,自地无对,应非近行。不尔,欲界舍及喜根,皆有同地所对法故。或舍容有自地所对,谓欲界中曾无乐有自地所对,故彼不可意近故。

    然十八中(至)名为杂缘。

    述曰:此明缘境异。

    若虽非见(至)诸意近行。

    述曰:此下广收体。一、收无引,二、收异引。此收无引也。恐执经文见色已等,便谓不见,直尔缘色,非近行收。为明总收,故非是说。若要见已,方有近行,未离欲贪,不得上眼耳。故无见闻色界色等,而以有染心缘上色等,名缘上界色等近行。以无记近行,不缘上地故。身在色界,必无嗅尝触欲香味触理,而以善无记若缘欲香味触,名为缘欲界香等近行故。

    若尔,何故(至)乃至广说?

    述曰:此举显违难。

    随明了说(至)而可分别故。

    述曰:此通也。眼见等引,缘明了故。依眼等引,易辨说故。随了易说,说见等引,理实非引,亦近行收。

    又诸近行(至)令类解所余。

    述曰:此收异引也。恐执经文眼见色已,于顺喜色,起喜行等。便谓见色已,于于顺喜声,起意近行,非近行收。如但见铃,须缘声等。为明总摄,故作是言。恐难违文,逆为通释经文。释经文所举,随无乱说。别意建立,无杂乱故。显境无定,随现在心。故言此中且举现在,类知过未。自缘此时,亦即于中喜忧无杂,况复总对其余有情。

    续生命终(至)容有喜近行

    述曰:此显别用也。唯舍近行,任运得,能为续生;舍顺死故,能为命终。余行不尔,唯有杂缘。诸舍近行,能正离染。以意近行,唯是有漏;有漏离染,唯近分定。定是故唯舍,总厌欣故,唯有杂缘。诸加行道,容有喜行,以根本定为加行故。若无间道,唯近分舍;最后解脱,容有喜行,谓后解脱入根本定。故知九无间道,前八解脱间,但是杂缘舍行;第九解脱,及加行道,舍及喜。问:忧根能作加行道不?解云:远对无违,非近加行。

    诸意近行中(至)亦唯有一。

    述曰:此下义分别:一、分别系缘,二、辩有无漏。此分别系缘也。欲界系十八,俱能缘欲,十二缘色,三缘无色。初二静虑,唯有十二,俱缘欲界,八缘色界,二缘无色。三四静虑,唯有六舍,俱缘欲界,四缘色界,一缘无色。空处近分,有四近行,俱得缘色,一缘无色。四无色本,及上三边,唯一法舍,唯缘无色。问:说色缘欲,界定无染,善缘下境,为身在下?在上亦缘无覆无记?为缘下不?解云:在上亦缘,于理无妨。所言法知,非依上身。以无漏心,缘有漏法,必以苦集厌行,而缘己厌,不欲重观,所以生上不起。缘灭道者,非厌与欣,由厌既无,欣亦不起。诸有漏慧,谛观亦然。余厌欣心,例不依上。然有直尔,宿住地心,及余位缘,非厌欣行,身生何地?缘下无违。辩本事等,说分别处,但作是说。有说:一生即生上地,应定无有下地分别。即此生中,彼三分别,无容得有现在前故。此文但说身生上地,不起下地分别现前,不言不起上地所系缘下分别。故知亦有身生上地,善缘下心。又上文言:染污分别,缘自上地;无记分别,缘自下地。非生余地,能起余地无覆无记分别现前。故知亦有身在上地,起上地系无记近行,能缘下境。是何缘下?未见明文。以理详文,通三无失。复更思捡,未可指南。依下身无,此中不说,生上便有,故不言无。缘自并无遮,缘上虽无覆,俱缘不系,理亦无违。

    诸意近行(至)体相违故。

    述曰:此辩有无漏。释中,初释颂,后广辩。总而言之,文有四节:一、明有无漏,二、成就多少,三、获得多少,四、会师句经。此即初也。立意近行,令意数行增长。世间有情,皆有分别,而起涅槃相违。故近行门,不通无漏。

    谁成就?几意近行耶?

    述曰:此下,明成就多少。初正辩宗,复破异说。正辩宗中,初问,后释。此即问也。有情不同,生下、生上,得、不得定,离、未离贪,于中谁成?几意近行?

    谓生欲界(至)唯染污故。

    述曰:此下释,于中略释生欲界者,后例释余生欲有情。有十八例:一、谓未得色界善心,得八地善心,各有二种,谓未离下欲,及已断贪,乃至已除非相贪者。于中但释初出四例,余义准知。此即释初也。初、二定八,谓四喜、四舍;三、四定四,谓四舍;无色界一,谓一舍,由彼但缘自上地故。

    若已获得(至)不缘下故。

    述曰:此释第二,以得近分,故舍具六;善缘下,故未得本定;不得善喜,故唯有四。

    岂不意近行(至)应无缘香味近行。

    述曰:此难上地能缘香味,以经中说彼识引故。

    此责不然(至)五识所引。

    述曰:此通也。谓如人间生盲聋等,有自性念生知,及正在定缘色及声,及未得通缘上界色,如前所辩。广收体中,无引、异引,皆近行摄。随明无乱,经说定引。

    成二定八(至)无色,如前。

    述曰:此释第二成二定等。

    已离欲贪(至)皆如前说。

    述曰:此释第三除欲六忧,离欲舍故。

    若已获得(至)余如前说。

    述曰:此释第四,余定成欲。初定十二,三、四定四,无色界一,皆如前说。

    由此道理,余应知。

    述曰:此以前四准余十四,及以生欲准生上上,生初定天及至非想,如次十六、十四、十二、十一、六四二例,皆准可知。

    若生色界(至)通果心俱。

    述曰:此随难释。谓生上地,舍下地法,唯欲通果成。由定心故,生色无容起欲作,故得成就欲界作心,即成彼俱舍法近行。心无苦乐,故唯舍受,总缘作事,名法近行。问:有时发语,理但缘声,如何不名缘声近行?解云:彼若发语,必亦意缘,所以说义,是故亦且是法近行摄。问:如前文说,非生余地,能起余地无覆无记分别现前,云何此中言生色界,成就欲界法,舍近行?解云:上言无者,唯据追缘过去色等差别分别,异地不行,此是总缘现在分别。下与上例,前已分别。

    经主此中(至)故作是说。

    述曰:此下破异说:一叙,二破。此即叙也。经主意:以诸阿罗汉得六恒住,故见色已,不喜不忧,心恒住舍,意正念知,便谓无学,近行都无。准此证知,近行唯染,喜者俱爱,忧必带憎,不择而舍,是无明相故。此中若已离染,此地近行必不现行。由是证知,唯杂染者,能牵于意,得近行名。善无覆俱,非意近行,以阿罗汉容有起故。

    未审经主(至)善喜等受

    述曰:此下破。故先徴责许不许因。善有漏心,非意近行。近行要与烦恼相应,已断而行,非近行摄。要六恒住,远所治受。如是所说,何缘证知?

    又彼自说(至)契经相违。

    述曰:此下,引彼所言,以证己义。经主定说杂染是染言,但遮无染;说不喜等,唯有无染,非其所遮。说差别言,必有所简;若无无染,何须染言?

    又诸有漏(至)所说为善。

    述曰:此引彼说,唯杂染言,显同有漏,却成己义。又引彼说,我见异言,却显违经,别生异旨,及证正宗。

    此诸近行(至)舍法近行。

    述曰:此第三,明获得多少。获是引取义,得是已受义。故于离欲八无间中,新新引取六舍、近行、八解脱道起名得。非谓二道所得不同,牵受义殊,故分差别。准上第九,二种道中获得通果,非二道中别有所得。说初定言摄眷属者,以于尔时亦得余品近定分故。离第四定,得空处心,故彼不能获得通果。离空处等,得识等心,故彼令无缘色等行。得无学时,得九地善,但由离欲,不得六忧。上生下时,获得当地。言当地者,依当地成。不因地者,非当地系。生欲界时,不得欲界通果心故,依地故故,非自成故,失所依故。

    又即喜等(至)余不别说。

    述曰:此下会师句经。初释经文,后义分别。贪等滞境,名为耽嗜。诸染污受,为耽嗜依。无贪等心,名为出离。诸善性受,为出离依。无记双随,故不别说。由二依别,成三十六。然世尊说此三十六为奢(是个反)萨多钵陀,唐云师句。随此诸句,能表大师师之句故。表师句故,名为师句。有说:钵陀,唐曰迹义。邪师所识,得即迹名。以钵陀声,是所游义。一言所游谓之句,一足所游谓迹。有说:此受名设萨怛啰钵他,唐言刀路。或名设怛[口*盂]钵他,唐言怨路。刀、怨,皆是怨之通名。路亦所游,但非差别。以有漏法为受所依,故得名也。有说:此受名设萨怛啰钵陁,唐言刀迹。意刀所践,得刀迹名。但以师刀与怨,梵本声滥,钵陁、钵他,亦少相似。是故诵者,各执一文。又钵陁声,义兼句、迹。由兹释者,各见不同,所以于中有种种释。然其的据,未卜所从,理并无违,故今并举。

    此三十六(至)如前应知。

    述曰:此下义分别:一、明系地,二、明缘境,三、明随断。此即系地也。出离依能缘下,耽嗜依不缘下,故多少别,思之可知。

    此约界地(至)如应当思。

    述曰:此第二、明缘境,文显易知。准意行文,例亦可解。

    如契经说(至)无量差别。

    述曰:此明随断。谓引经中所说依此能断,舍此差别名言,会释其义。以出离依,舍耽嗜依,是指伏断。依喜舍忧是离欲,依舍离喜是离二。色界之舍名种种,无色之舍名一性,依一舍异是离色。无漏名非类,无色名一性,依非舍一是离无色。此等断言,显以同断,义显可知,应审思择。

    何缘不说(至)如前已辩。

    述曰:此即是后余指别,文随断已,成前分别。分别四余行、识等,余文具辩,故不分别。

    若尔,何缘更兴此颂?

    述曰:此责成意,有二释,谓不分别。前论中已辩余所说处,何故此中重兴此颂?前论今颂,作者不同,岂以前文难兴此颂?解云:论释于颂,引释相违,今为一文,可为此难。或余处说,至文可知,何假此中指在余处?若义已指,岂不烦文?此释便为正难颂意。

    为于后颂(至)更兴此颂

    述曰:此答也。若不重指,恐疑后颂,广释余支,显是前文,故收支义。

    如前已说(至)应无解脱。

    述曰:此大文第二,明略摄喻显。谓于上成广辩十二,此下举上略摄为三。为显用殊,约喻以显。于中,烦恼五法为喻:初喻为因,第二相续,第三未断,第四频生,第五间业。镇生池者,诸身为生。果喻有三:初喻有漏,二喻有穷,三喻近果。异熟喻一,显不更招生。余饮食,谓别辩体成;余饮食,谓即体成。已熟食中,无此二用。异熟果事,例亦如是。但酬因用,不更招生;不尔无穷,便成大过。

    ○释第三十卷论

    已辩缘起(至)余三无色三。

    述曰:此下大文第九,明四有。然四有义,名体已彰。体不越前所立义故,云如中有。如前广辩,生有即是缘起识生支,死有即是受老死支摄,本有即是无明、行、名色、六处、触、受、取、有与受老死一分。随前所说,本有谓死前,受生刹那后。又于先辩中有段中,论文已辩四有名义,是故其义于上已明。故于此中,辩性及系。颂中,一句标体,三句分别。分别中,二句二字辩性,三字辩系。辩性中,二句辩生有,二字辩余三。辩生有中,一句判性,一句辩意。自地显非他,烦恼显非缠,垢及摄恼尽。

    论曰:于四有中(至)无覆无记。

    述曰:此释初两句。生受生心,必由惑润,是故生有唯染性收。

    由何等惑?

    述曰:此责能染。

    一切烦恼

    述曰:此明遍收一切随眠。

    诸烦恼染诸生有耶?

    述曰:此问既摄一切,上下异地得相染耶?

    不尔。

    述曰:此显非。

    云何?

    述曰:此责非意。

    但由自地(至)非诸缠垢。

    述曰:此明因果地别,故不相染。同地烦恼,俱有润能,必非缠垢,心昧劣故,缠垢要由强思起故。

    有余师说(至)唯此二能。

    述曰:此叙异说,言唯二惑。

    此二非无(至)染污生有。

    述曰:此破也。显通一切,非唯此二。我慢、我爱,见道所断,圣结生有,必不现行。□□□□,是解烦恼。又有情有,起无有爱,彼必不起。此二现前,言二数行,有不成过。

    余中有等(至)犹如生有。

    述曰:此解余三。余言即表三有,三言显通三性。中有长意,故说通三。初位如生,亦唯染污。

    如是四有(至)已具思择。

    述曰:此释无色三,谓除中有,义准余界,皆具四有,文显可知。

    有情于此(至)引及起如次。

    述曰:上来九段大文,第一辩有情起,自下第二辨有性住。所言起者,未必唯生建立有□□□差别,成有情故,说名为起。今言住,非□□□□□有情<<pic>x53p0557_01.gif</pic>支约所因。于三颂中,初句总示,五句别释,两句通经,余辨染用。于别释中,前三句释段食,后两句释余三。段食中三义:一标其名,二明界系,三明体性。体性中,初表正,二遮滥。三食中三义:一标名,二体性,三界系。表段无无漏,体遍四境,故便举三而遮色,无功况有以遮无?三食体标自名,类通无漏,故为遮无而说有,无功举体以遮余。是故段食即以举三遮色为出体,三食即以有漏遮无为出体。

    论曰:经说世尊(至)三思四识。

    述曰:此下释。于中,初随颂显义,后随难决择。随颂显义中,此即释初总示也。如来始于摩揭陁国菩提树下,成等正觉。方欲往就劫比罗筏萨都国,度诸亲宜,化渡殑伽河。时毗舍离布剌拏旧云富兰那,讹也,唐云圆满。等,将诸门人,从苦行所,远至河侧,来近世尊。思量如来具诸相好,舍于王位,出家为道,必有所证,我当归依。既见世尊,晤起已,问言:王子何证何能?世尊正为破彼自饿,兼为遮遣宿作自然常因等计,故以寓意,先作是答:我于一法,正觉正说,谓诸有情,皆依食住。布剌拏等,闻已生欣。上知自饿门非出要法,归依种觉,求哀乞义,皆依食言。若唯据段,有不资食,便为妄言。故知如来总于一切能持能引有情法中,从多就胜,说四为食。梵云质跢波??诃啰,唐言四食。阿诃啰者,是能引义,或能持义。持即持现,引即引当。自古相传,义译为食,亦以西方说食为阿诃啰。标数列名,如文易了。

    段有二种(至)翻此为粗。

    述曰:此释别释中,段食标名也。开粗细门,以二义释:一、谓无秽为细,有秽为粗。劫初食者,谓地味、地皮饼、林藤三种,皆无变秽,香焰以去,即粗食摄。二、谓少耎而细,多硬为粗。细污虫,即虱也。其体细少,从污而生,故得名也。此食为少,婴儿食为耎。等,即等取虮、老人等。余粗可知。

    如是段食(至)如极光净天。

    述曰:此释段食界系也。谓唯欲界,以实色界所有妙触亦能益身,犹如喜食亦有食义。然无分段吞啖之理,为食义劣,故不名食。由此故得说彼离段食贪,于胜段食已离贪故。亦说色界不依外缘,非由吞啖身方住故。

    若尔,欲界(至)方名段食。

    述曰:此外难,若以色界无吞啖,则无段食者,即应欲界唯吞啖,方得名段食。

    不尔,欲界(至)无相类失。

    述曰:此通难也。欲界中有非者,例得名;色界总无,是故无所例。故以三境皆得食名。

    若人生在(至)寿岂断坏

    述曰:此外难,如上所说,非上界身依外缘住,以证色界定无段食。此明虽有能益之触,摄益于身。设使无之,不由无故,身寿便尽。故彼身住,不由外缘。又显不由吞啖段食身分得住。既北洲人定寿千岁,必无中夭。设离吞啖,寿无尽义。应如色界说无段食,不依外缘身得住故。

    虽不断坏(至)苦为存活。

    述曰:色界无食,形色无亏,北洲有损,不可为例。

    若尔,如何彼由食住?

    述曰:此外难,形色虽损,终不致殂。无食而存,此为已终。如何说彼住必由于段食,说欲界必由外缘故。

    香等为食(至)有能益暖。

    述曰:此下,通难,有二释。此即初也。香、触为食,是故得住。

    或非欲界(至)不应为难。

    述曰:此第二释。设许北洲离段吞啖而身得住,理亦无违。不言欲界皆资段食,别有不资。亦非段食定唯欲界,色界亦有。谓能益触,从多说故。言欲界资段食,就胜说故。言下有上无,故不应难。

    然段食体(至)强而速故。

    述曰:此释段食体性中正表也。初总释,次别释,后总结。此总释也。唯言为显,不摄第四。三、言为显三,无非食事。十一者:一、香,二、味,余十一、触。口鼻所受,故得段名。非二受者,相从立名。余文易了。

    岂不求食(至)亦名为食。

    述曰:此下,别释三也。一、难,二、通。此即外难。能损之触,是食所治,不应名食。此即意显摄三不尽,以饥渴触应非食故。

    由此二种(至)此二胜余。

    述曰:此通难消宿食,希新美,显无病,故是食。

    色处应言是段食不?

    述曰:此下别释唯言。明三处之外,若有是食,唯义不成。然以段食之功,能持相续,长养根大。必须相续之法,能持身声,非相续非食。义显必须有形段法,能养根大。意处法处,非食易彰。眼等五根,虽含二义,但为段食,谓益自根。根非所取,故不能益,义皆易了。唯有色处,相续有形,体是境摄,可段吞啖。故于非食,应广思择。广思择中,初辨自宗,后破异说。辨自宗中,初辩义,后通难。辩义中,一问,二答,三责,四通,五徴,六释。此即问也。

    应言是段,亦段别啖故。

    述曰:此答也许是段。

    若尔,何故言三处为体?

    述曰:此责也。若色亦是段,段食何唯三?

    以约食说,故但言三。

    述曰:此通也。色虽是段,而非是食。此中说食,故但有三。

    色处何缘,不名为食?

    述曰:此下徴有二:初徴非食因,后徴知非因。此即初也。

    是不至根(至)可成食事。

    述曰:此下释对二徴,有二释。此即初也。立比量言,色非段食,是不至取,根所行故,犹如声处。意义云何?立食以养身,养身必须近至,近至方能资故。又食以资身,资身必须被取,被取方成益故。凡斯二义,必待俱时。如其前后,不成食事。无色被眼取,谓即被取而非近至。香味触至无根,即近至而非被取。唯香味触近至自根,二义俱成,乃名为食。契经所说,显近至义。津液浸润,显内外相保。吻舌取味,以必因水,舌知味故。进度喉筒,即咽通喉咙也。渐渐消化,即粗食消也。味即食之浓腻汁也,或食之上妙精也,如言地味。非唯味处,此味须食而染,能为损益,是食之势,故名势,如言力势。此味能熟,作用圆满,故名熟,如言果熟。此味定是种种威德,是食功用,是食所有,故名德,如言德句义。如是四义,皆同食之浓精也。诸虫,即有情身内所有诸虫也。尔时以下,释前论意。所以彼俱身方名食者,尔时方有食作用故。恐有疑难,在器中应非食摄,故下为释。从当为名,如造罪人、召地狱等。恐有救言,色香等四同在一,宁分是非?即以同在段因,证色亦是食。故论主以声不相应,令彼违宗,作自比量。亦即彼举同在段中,然非食摄,作不定过。恐彼亦许声等是食所立。此相符极成不定,同喻所立不成。故下又以不相续故,证声非食。无段故,证不相应,非食所别。音声虽极微聚虚疏,不可分段吞啖,永无如如

    又如何知色处非食?

    述曰:此第二,徴起非因。

    身内摄益(至)形显力。

    述曰:此下后释也。有三义,此即初也。嗅香尝味,为食极成。涂洗益身,证触是食。皆近至根,为根取故。色无此用,为食不成。以根取时,近眼犹迷,既不消处,无味等生。及至身中,非根所取。味等本拟流润自根,色处既无,明其非食。恐执见日能损眼根,见月能益,执色为食。故下为释是触功能。问:食至腹内,无鼻、舌根,尔时香、味亦是食不?解云:是食为益之法,未必唯为益根,尔时亦能益于大种。若尔,色处何不益耶?不尔,色处无至益同,香、味等三至能益故。如至方,色即不然。或可尔时唯触为食。若尔,何故说食有三?在鼻、口中,二为食故。通前后说,故言食有三。二中宜以支触为续。

    岂不苦乐(至)亦为损益。

    述曰:此外难不言触。非但食非一,亦如缘色,苦乐与识俱生,尔时苦乐于眼能为损益。然苦与乐由缘色生,展转而言,远由于色。既能损益,为食义成,由与触同能损益故。

    理不应然(至)定非色处。

    述曰:此通难也。若据前因方成损益,即名食者,见色之时,由眼、由明及意界等,方生眼识,如是展转,损益眼根,岂容眼等亦名为食?即显前因有不定过。又实但触能为损益,色处无能。缘色之触,能生苦乐,能为食事,非色能生。见色不能增损眼,故色不生苦乐,故前因不成。若尔,见药何不生触能为损益?解云:药为损益,在香、味、触。故见药时,于色好丑,亦能生触。触为食事,然于药用未有功能。若尔,我宗为食亦尔。解云:故知能益唯香等三,而远生触,谁云不尔?

    又与极成(至)差别相故。

    述曰:此第二义也。香等三种,为食极成。然其胜义,是不共境。色是共境,如声非食。外香等三,独至根俱,名为不共。内香等三,胜义不共。亦可色处有一色体,俱时多收,名之为共。香等不然,故名不共。亦色处一向可共,香等三种,外即可共,内必不共,是故不同。以声为喻,证其非食。

    又诸段食(至)设劬劳故。

    述曰:此第三义,成食至俱香等便增,以极分明可易知故,坏其形显以和杂故。劳营食者唯求香等,故但香等是食非多。

    若尔,何故(至)具至色香味?

    述曰:此下,通经。此举经文,说色为食。

    为令欣乐(至)是色香味。

    述曰:此释也。谓兼赞助,非是食体;或赞所舍所受,非赞食体。

    又先已说。

    述曰:此指先说。

    先说者何?

    述曰:此责说处。

    谓为当为名(至)有何相违。

    述曰:此举说处,谓在以前中,未实名食,从当立称,假赞无过。

    又叹食德(至)亦依非体。

    述曰:此第三释叹食德,诸医亦然。

    又举色相(至)故作是说。

    述曰:此第四释,明赞色妙表,余亦然也。

    经:何不赞食具触耶?

    述曰:此责经中不赞触意。

    赞具色等(至)体无缺减

    述曰:此释也。一谓义显,准例可知。二是食体,此食言显,如其次第,义言无减。

    然上座言(至)皆名为食。

    述曰:此下破异说,一举计,二正破。此即举计,彼说同聚色香味触皆名为食。一以经证,谓唯总说进入口鼻牙齿咀嚼,乃至广说,不言除色。然色香等总可进入,故应同聚皆是食体。二以理证,谓皆消时能增血等。

    彼言非理(至)证色亦是食。

    述曰:此下破此,先破经证。经虽总说,应以义简,故引三例:一、引经说业为生因,然有非业是生因,谓有漏有记得等;有是业非生因,谓无漏无记业。二、引经说非黑非白无异熟业,能尽诸业。能断业中,唯有七二能断黑业,四能断白,一能断,二除上无能所尽中,又除第四及无色业。三、引经说识生等言,应简无漏,食亦应尔。应有食相,谓可吞啖,此简声等;及有食用,谓能益根,此言简色,是故唯三。

    又彼所说(至)能任持身。

    述曰:此牒其立理,责其述意。但有此说,无因证成。湏成无因,有不成过。

    是故食体,唯香味触。

    述曰:此总结也。

    非色不能益(至)无所益故。

    述曰:此释遮滥也。以余非食,其义易知。色非难知,故须简别。一由不益自根,明其无至益用。二由不益解脱,明其无远益用。谓以不益解脱,明见色时益根。乐明见时,尚不益眼,例至身内,无益于根。

    已说设食(至)不滥无漏。

    述曰:此下释余三食。初正释文,后释妨难。此即正释文也。于结前中,已说段食,结上标名。已说界系,结上界系。已说体,结上体性。应知已说通于三处。释三食中,触谓等,释标名。此三唯有漏,释其体。通三界皆有,释界系。如是四等,因次总结。唯后三等,释简别意。

    何缘无漏触等非食?

    述曰:此下,释妨难。初释所遮妨,后释所立妨。此即举所遮妨也。何缘无漏,为食所遮?

    食谓能牵(至)其理定成。

    述曰:此释也。食谓能牵诸有,即能引义,故名食。谓此地食,能引未来此地诸有。能资诸有,即能持义,故名食。谓此地食,能持此持现在此地诸有。由此二义,为食定漏,故佛教令修厌食相。以顺有故,是可厌断爱生长处。无漏但能资他引有,谓现前时长养根等,余义皆阙。他地有漏亦但能资,故立有漏他地非食。疑曰:能牵后有,谓异熟因牵后生者,即唯不善已有漏法,顺生后爱方有能牵。余既无能,应同无漏及他地法。是即段食,唯无记故,无能引功。若谓由其资余令引,无漏他地亦能资益,于断二际摩悟所从。故下释言:无漏虽暂能资现有,为成己依,非为令引,所趣异故。有漏不然,不可为例,结当来有。释有二种:一、唯异熟,二、通有漏。若唯异熟法是此地,有漏、无记皆能资益此异熟因,令感当果。于中若是异熟、无记,望当同类为同类因,与异熟因有同牵义。若非同类,但据能资,资及能牵皆名引后。无漏他地不可例同,若通有漏,更互皆尔。疑曰:外法、香等既不能资,亦无牵能,应不成食。故下为释:为食通三,外唯等流,觉内三种,令异熟住,令等流生,令长养长,如是展转皆得名食。或可此文举其体类,明其展转牵有功能,理定成言,显有食义。

    云何应知(至)应不得成。

    述曰:此下,释所立妨。此即举妨也。所立三食,用别云何?若用不殊,如香、味、触合为一食,应不成三。

    如一抟中,(至)差别极成。

    述曰:此释也。有三义:初明二三别俱难了,各以其实,用别不同。然触等三,可分三食,以不共知是一食故。香等不尔,共知一故。由是触等,可理分三,不应言一同于香等。次明二三用俱难了,然触等体亦难了知。为令了知,据理分别香等三体,遮易了知,故但言一。后明触等,据其增时,亦有差别。谓此三种所得果殊,如前所言,能益、引起、能依、当有现行时别。谓生爱时,触食现行;引当有时老死等,思食现行;于结生位,识食现行。或对此三,辨果差别。或若此位触食最强,以余为因,成立胜用,即触是果,其余名因。思识若强,例亦应尔,即胜果起位,名果现行。约此行时,非无差别。

    如契经说(至)为何所因。

    述曰:此下,释通难。此即举难兴问也。部多之言,义具多释,故存梵本,不显唐言。此中且据一义兴问:一即名正所显,二即义论宗,故举已生为释也。

    此因中有(至)所引果义。

    述曰:此下通释,显意求生。言因中有,为证此义。泛举诸经,立以五名,因于中有体。此即初也,如前已辩。欲界色业,不能牵引。牵引业者,必是意思。从意思生意所成,故名成也。

    若尔,此应有大过失。

    述曰:此外难胎卵湿生,亦引业感,应必意成。

    不尔,中有(至)以成身故。

    述曰:此通难揽外缘者,不唯意成,故唯化生。立意成号,岂不有滥?化生生有不尔,已如前文显故。若尔,色界色为能引,应非意成。不尔,彼天色虽能引,必有思故。

    二者、求生(至)未断生结。

    述曰:此举后四,前三易第五二义。二经为证:一、以顿现,故名为起;二、以顿暂现,故名起。对当生定者,不退转故。前经中说:生死之身,名之为坏,可破坏故。即显可断及无常灭,故说彼身名坏自体及坏世间。所言有者,非有身有,是有此有。谓世世尊说有此坏自体起,即显忽有可坏自体歘然起义,亦应说有坏世间生。梵音多倒,故生居上。又释:言有坏者,显生死身有破坏义,是故说彼名有坏自体、有坏世间。欲明有坏自体起已,便生有坏世间,故作是说。上起下生,随义为文。自体、世间,是其通称。为明中有实有,故以自体标真;生有恐执为常,故以世间辩过。后经易了。

    何缘说食(至)所谓觉支。

    述曰:此下释辩胜用。一问,二答,三徴,四释。此即问也。如中阿含习相应品食经中说:明解脱亦有食,非无食。何谓明解脱食?答曰:七觉支为食。如是七觉支,四念处,三妙行,护诸根,正念智,正思惟,行问善法,亲近善知识善人。如次前前法,以后后为食。明解脱者,即此涅槃。故诸有为,皆有食义。如何但立四为食耶?

    虽诸有为(至)无因缘用。

    述曰:此答也。就胜说四,余非无能,引例可解。

    四食胜用,其相云何?

    述曰:此徴也。

    谓初二食(至)二有无始。

    述曰:此下释。于中初述己见,后叙异说。述己见中,初依颂释,后述异义。此即依颂释也。初之二食,能益义齐,所益不同,故分为二。后之二食,立果无别,由其作用能引能起,义有不同,故分二种。思为引业,以欲界色不能引故。识为种子,初结生时,识用胜故。由是前二能养现身,后二能生未来。二有理应先生后养,而食先养后生,违次第者,有别义故。欲明现在所依为因,引起能招余生业果。此后因为果,前果为因,即辩前果之因,后因前果而起。前前无始,终义斯成。若先说现生因,其果未来未起。若谈现在所养,其因过去已亡。已亡未生,相隐难了。现在所养之果,又非现因所生。故就现果现因转依,说为因果,显无始义。寻文可知。

    或诸众生(至)四种为食。

    述曰:此述异义,总别益三人,故分为四食。

    有说受为(至)四种为食。

    述曰:此下,叙异。说有两家。此初,家有二,释食。此又初也。约能为受,所受所领,远因所依,说四可解。

    或复段食(至)名色二有。

    述曰:此第二释,显此四食,如其次第,为根大受,果名色食。问:境贪受爱,为触思识食因,何缘不立,为别食体?解云:义不可例。只如段食,说长境贪,不望长贪,说之为食,以能长养根及大故。据亲就胜,方得食名。境贪生触,为和合缘,非亲及胜,故不名食。触是受所领,亲胜易彰。受为思所希,疏劣义显。为未来未,希境及生,后果前因,能生义劣。从思生爱,非胜非亲,但于苦乐,为因最胜。以望彼乐,为异熟因,为食义成,非据增爱。爱能润识,但作傍缘。识生有?,能为亲种。故彼三种,不名为食。引经为证,显果同因。巨细释文,如后当辩。

    有说观此(至)四种颠倒。

    述曰:此第二家,谓净贪段。求乐贪触,计常起思,执有未来,起思求故。执我贪识,心王自在,多执我故。

    经说四食(至)故名资益。

    述曰:此下随难决择,总有五段:一、释上四食有胜用经,二、释上说食断遍知义,三、释触、思、识名食因缘,四、释经说四种食□,五、释说食名受因缘。此即初也。于中,初释经文义,后释发起因。释经文中,初叙无过释,后叙有过释。无过释中,略有三释。此即初也。此释意显经有三义,谓说四食所益众生,有三差别:随所益别,缘着三久,谓能令部多安,能令有情住,能资益求生。此三如次生本中有。此下约已生义,释部多言。然生本有,皆已生摄,但于本有别义得名,故部多言唯自生有。安显暂安,住显久住,资显资持,生有能牵,本有相续,中有趣生,斯食用也。

    或复众生,(至)至行尽位。

    述曰:此第二释。此以数义,释部多言。具烦恼者,数往趣故。假有情数,容有求生。安谓安止,住谓暂住,资谓资持。当来合言,显当缘合。恐有不远,显今生有。行尽位者,谓无余依。

    或有情类(至)诸求生者。

    述曰:此第三释,约前经义,释部多言。但以经中,前二合说,俱显已生;后一别举,唯显将生。曾业能令安立,现因能令不断。又释:安谓不坏,即业持令存;住谓起用,即加令作。业持将生者,文显易知。俱舍有释:言部多者,谓阿罗汉。此约真实释部多义。

    有说部多(至)非大海等。

    述曰:此叙有过释:一、叙,二、破。此即叙也。亦以已生释部多义。已生通摄,生本二有。求生摄中,此二体别。为明此二不摄非情,故说有情,简令无滥。以食经说:大海、小海,大河、小河,大川、小川,山、岩、溪、涧,平泽、大雨,如其次第,前前皆以后后为食。依前望后,得有食名。即以此证非情有食。为显食者唯是有情,故言有情,通简前二。

    若尔此言(至)思虑有情。

    述曰:此破也。若言为简,便为无用。食标段等,已简非情,段等不是非情食故。设彼救言:诸外道辈,亦计树等资段等食,如溉灌等,是故须以有简之。此亦不然。若对外道,外道亦许树等有情,如似瓠等,能见其架远近向延。故有情摄,即不可以有情简之。若欲简者,应以真实释部多义。言真实者,要是极成,如是须能简丛林等。是即应以有情摄已生部多总简,可为无妨于义成立。

    何故契经(至)二言何用。

    述曰:此下,释教起因:一、问,二、答,三、责,四、通。此即问也。有情可足,何假余言?

    岂不已说(至)故作是说。

    述曰:此答也,举前可知。

    但说由食(至)差别等义。

    述曰:此外责也。虽已分别三言别相,然以道理总是有情,何缘戾总?谈其差别,欲何所显?

    余契经中(至)如是三句。

    述曰:此通也。食益有情,余经已说。此经意为遮显别门,此即述前第一、第三两家释意。或欲为显三食差别,此即述前第二释意。对勘前文,其义易了。

    言于段食(至)故名遍知。

    述曰:此下第二段,释上说食断遍知义。于中,初释断遍知义,后随差别通释妨难。此即初也。直言断者,谓令离系。随于何食得离系时,即说名为断于彼食。为简<<pic>x53p0563_01.gif</pic>等断,故后言遍知。遍知者,通知也。由通知力,食得离系,是即离系依属遍知。若据第七,依遍知断;若据第六,遍知之断。就依士释,名断遍知。或可此断遍知为因,从因为名,断名遍知。就持业释,断即遍知,名断遍知。第二释言:伏位名断,断方便故,从果为名;永拔名遍知,遍知能永拔,从因为名。就相违释,断及遍知,名断遍知。

    若尔,不应(至)可名永断。

    述曰:此下随别,通释妨难也。于中,初释段食中妨,后释余三食妨。初中,一、举妨难;二、以理通,此即举难也;五、妙欲染,通摄欲界,缘五境贪。缘段食贪,唯对三境,乍可断多,其必尽少;无容断少,必以摄多。

    虽有此理(至)体名断。

    述曰:下通,初举正通,后叙异说。正通有二,此即初也。显必俱时,故作是说。

    虽有此理(至)非段食故。

    述曰:此外责也。据体以狭,不能摄宽,故说无理。

    此责不然(至)故作是说。

    述曰:此遣也。据必俱时,时无宽狭,难亦无理。

    或此中说(至)五境界贪。

    述曰:此下第二也。意明欲界所有诸贪,皆是此中五欲染摄,不唯欲界缘境贪,是故与前义有差别。断少摄多,义亦与前相似。此初,且标染体多少。

    若尔,云何?

    述曰:此徴也。

    非贤圣事(至)作如是说。

    述曰:此难也。先以欲染摄欲界贪,后以五妙欲染摄欲界贪。非贤圣事,所谓淫也。不离淫界,或依士释,欲之界故。或多财释,有淫界故,名为欲界。欲界之贪,就依士释,名为欲染。据此欲界所有诸贪,总名欲染。色等五境,能顺增贪,欲资粮故,亦名为欲。是所欣故,名之为欲。就持业释,妙即欲,故名妙欲。妙欲有五,就带数释,名五妙欲。此五妙欲所属之界,就依士释,五妙欲之界,故名五妙欲界。五妙欲界中贪,若依第七,若缘第七,以彼依缘五妙欲界,就依士释,名五妙欲染。是故欲界所有诸贪,皆得名为五妙欲染。此妙欲染,通见、修断。断见断时,不断段食,故不可说五妙欲染。得永断时,亦断遍知段食缘缚。段食断时,此贪必尽,故举段食断遍知时,亦断遍知五妙欲染。

    有释为显(至)妙欲染言。

    述曰:此举异说,五妙欲染是修所断,为显段食是修所断,故作是说。显断俱时,明非见断。

    如是释言(至)于理无违。

    述曰:此破也。断遍知言,唯据无漏。有漏无容名遍知故,无漏必无见、修合断。但说圣道断段食时,已显唯断。修所断染,于义无滥,何须简耶?又设简之,于义无益。兼言见断,理亦无违,尔时见断必已断故。如后触等,皆通前说。谓断非想第九品染,名为于触断遍知时。尔时名为亦断三受,非苦、乐受断者,此时离欲三定先已断故。然据必无,故言亦断。断思、断识,与触时同。然欲、色、爱及与名身,皆先已断,故无所简,于理无违。置此简言,便为无用。

    岂不随断(至)别说耶?

    述曰:此下,通三食妨,此即举妨也。此后三食,断既同时,随断一时,受等皆断,何劳别说?

    以有众生(至)果定非有。

    述曰:此通也。于中有三释:一为赴机,二显因果,三为显义。为显义者,食是引义,引通能所。由爱取境,食义方成,是故四食是爱所引。食复如次,引妙欲染受名色。此但徴三,故不说段为因所引。能引于果,故成食义。由此道理,断虽同时,为显不同,故从别说。

    触复如何说名为食?

    述曰:此下第三,释触、思、识为食因缘。随释三种,文分三节,此即问触也。

    以触能有(至)受所领故。

    述曰:此释也。以触食有能摄益用。立摄益者,是所摄益。摄谓摄令不坏,益谓益令增长。由触令不坏,余心心所同其引相,引之令生。就中于受,为用最胜。由根境等缘力所生,名摄益体。复为受因,故名能益。受所领故,释为因义。然无根等,皆成食失,以胜故。

    非一切思(至)是我德用。

    述曰:此释思食,要取有希望。思谓思望顺情之境。由思境故,爱必现行。希望之思,唯在意识。为证此思能成食事,故引二子希望沙囊。俱舍论中说为灰囊,及引营农等有所希望便有力等。俱舍论中引诸商人思积沫等。集异门足说:大海中有大众生,登岸生卵,埋于沙内,还入海中。母若常思,卵便不坏。如其失念,卵即败亡。经主难言:此不应然,违食义故。岂他思食能持自身?理实应言:卵常思母,得不烂坏,忘即命终。起念母思在于触位,谓至触位能有希望。虽有此理,然彼论中文有别意。母若若常思者,谓子于母若能常思,如言食常吃,佛常念等。或可母子因缘相感,由母思子,子即思母。举其本故,说母常思。经主于中不取意耳。论主不释,以易显故。为通经说意思食言:一显意相应,二为遮我用。胜论计思为我德,数论计希望为我用。或数论计思是我,胜论计思是德用。

    经说四食(至)段食处说。

    述曰:此释识食,此先通经也。

    识能为食,其相云何?

    述曰:此问也。

    了可爱境,能持身故。

    述曰:此释也。

    若尔,云何(至)处中舍者。

    述曰:此难也。立可爱境,现及当来,识益处中,应无食义。

    由彼亦有(至)故无有过。

    述曰:此通也。不希世乐,名之为舍。缘于灭道,何戾持身?

    契经说有(至)复有何用。

    述曰:此下第四,释经说四种食。食,此举经问义也。

    为遮食外(至)有能食者。

    述曰:此释也。外道计食者是思,或计是识,今总说为食。欲明诸食是食之食,无别食别食者,故言食食。

    佛说四食(至)爱因缘义。

    述曰:此下第五,释佛说四食名爱因缘:一、释文义,二、辩释意。释文义中,一、问,二、答。此即问也。

    所希爱事,为食体故。

    述曰:此下答有二释。初中于一释,二徴,三遣,四难,五通。此即释也。所爱是食,故食生爱。

    何缘于食,生于希爱?

    述曰:此责也。

    因此发生(至)名爱因缘。

    述曰:此遣也。因爱生乐受,因乐受生爱,爱复缘食以资具,故名因缘。名爱因者,是近生因故。名爱缘者,执为资具故。

    岂不食缘(至)因食而生。

    述曰:此难也,应据生苦,非爱因故。

    理实应然(至)名爱因缘。

    述曰:此通也。有二释:一、由迷者,经说爱因;二、谓因食,生希离爱。是即还是与爱为因义。因于此爱,复求饮食,即是以爱为因缘义。前依士释,后多财释。如饥触所逼,生希离爱,追求饮食,即其义也。

    或复果生(至)名爱因缘。

    述曰:此下第二释:一、释,二、难,三、通。此即释以苦果为食果,以爱为集;亦据多财,释以爱为因义。

    若尔,食应(至)皆应有爱。

    述曰:此难也。

    此责不然(至)此亦应尔。

    述曰:此通也。有二释:一、谓据一分,名爱因缘,亦有非者;二、谓由先爱,求食无过,如二经说。

    虽知据此(至)复有何用。

    述曰:此下说释意,故先问也。

    为显诸食(至)深成有用。

    述曰:此释也。一、为明食为轮转因;二、为明食能生诸苦,为令厌避,故深有用。

    广辩食已(至)其体是何。

    述曰:此下大文第三,明有情殁,一问,二答。此即问也。总有六问,如文可知。从其大分,总名为殁;义相应故,兼说生等。然前三问,义并兼余;后三问中,唯明殁义。末摩者,在有情身,有别处所,触便致死;汉地无名,义名死穴。

    颂曰:断善根与续(至)断末摩等等。

    述曰:此正释也。初三句答初问,次一句答第二问,次一句答第三问,次一句答第四问,次三句答第五问,次一句答第六问。

    论曰:断善续善(至)无有功能。

    述曰:此初三句答第一问:一、释,二、责,三、答,四、难,五、通,六、疑,七、答。此即释也。本意欲明有情死位何识现起,义相应故,剩辩余五位。断善必由邪见,邪见五识中无,见断唯意故。断善唯疑正见,此亦五识非有,见断唯意故者,意名见故。离欲必由在定,退生必<<pic>x53p0565_01.gif</pic>

    岂不最初(至)亦唯意识。

    述曰:此责也。

    所说生言(至)非离所说。

    述曰:此答也。生所摄故,不立第七。

    非此生言(至)极相违害。

    述曰:此难也。经论明文中生有异,何容中有摄入生初?

    无相违失(至)二部诸结。

    述曰:此通也。若据生有,与中有殊,不可相摄;若但言生,通摄无过。本论有说:欲中有起,名欲界生,故无违害。

    岂不住彼(至)即获此结。

    述曰:此疑也。欲中有起,与欲界系二部结,得俱时而生,如解脱道,于解脱得上界死。有与界善,得俱时而灭,如无间道生。获是引起为义,无间道亦得名获,如近行中,以无间道同解脱故得。此结应是上界正殁心中。

    且证中有(至)兼摄中有。

    述曰:此遣也。本引此文,意证中有起,亦名生言摄。若释彼文,当者据正。

    意识虽具(至)必昧劣故。

    述曰:此下,释次一句,答第二问:一、释,二、证。此即释也。本意兼释,例前可知。昧劣死生,无强盛受。

    由此故说(至)无舍受故。

    述曰:此引证也,故说与所立义同。

    虽说在意识(至)无生死

    述曰:此下释第三一句,答第三问。颂言二者,谓死及生。于二位中,唯散心故。定无心位,于二无能。初释非定,后释非无。此即释非定心也。若言定者,谓在定心,及要依定,方得起心。在定心者,通自他地。诸在定心,要依定者,谓异地染,异地无记。异地染者,谓上地染,于此生中,必因入定,方得现起。非自地染,要因入定,有生得故。设非生得,于现生中,不因入定,而得起故。异地无记,谓通果心。此等皆不命终受生,如文易了。然不分别异地散善,以加行义,义同定心。似于下地上生得,应勘思之。

    亦非无心,(至)乃至广说。

    述曰:此释非无心也。前释不死,后释不生,于中各二。前理后教,如文易了。

    然死有心(至)当广思择。

    述曰:此下释第四一句,答第四问:一、释,二、责,三、答,四、难,五、通,六、疑,七、遣。此即释也。欲界二释,诸论咸然,既无许文,理应通教。

    劣善何故不入涅槃故?

    述曰:此责也。

    以彼善心(至)入涅槃故。

    述曰:此答厌当果故,更不起因。

    若尔住异熟,应不入涅槃。

    述曰:此难也。现正可厌,如何得起?

    不尔,已简言厌背未来故。

    述曰:此通也。但言厌当,不言厌现,如何成难?

    何不厌背,现在异熟?

    述曰:此疑也。尚厌未成,现何不厌?

    知依现异熟(至)唯二无记。

    述曰:此遣也。现者有思,故不可厌;当者有患,故不起因。

    眼等诸识(至)所趣后有。

    述曰:此释第五三句,答第五问,明意识依实无方所,约身根灭处,假说有三种不生。二释通取无违,必无同分相续生者。

    唯渐命终者(至)断末摩苦。

    述曰:此下释第六一句,答第六问。初正释颂,明断末摩为人趣等死之方便。后傍生论,剩辩天中五衰相起为死方便。前中,一释,二责,三答。此即释也。言末摩者,是身死穴,其量极小,如嗢钵罗华鬘,或微等所触之处量。西方多有触末摩贼,以手触人,着即致死。所言断者,由风热淡,随一盛时,逼切死穴,死穴生大苦,从此须臾,定当舍命。杂心中说,不通曰遮,义如断故,立以断名。此断末摩,由罪业引,多申<<pic>x53p0566_01.gif</pic>通,如文可知。杂心中说,地狱中无苦当断,故业持不死,唯余鬼、畜生及人三方,除郁单曰。有断末摩而说为解支节者,汉也。若凡若圣,皆容有此,唯除世尊,众苦永尽。天中非有,具如下文。

    何缘地界非断末摩?

    述曰:此责也。

    以无第四(至)外器三灾

    述曰:此答也。内外三灾,俱无第四,断末摩苦故。唯有三地,谓非灾,以非利故。随所应言,显非次第。如实理者,由风热淡,如次应由风火水起。

    此断末摩(至)故言有五。

    述曰:此傍论明诸天中将死之位,先小后大,五衰相起,故致命终。通说诸天,言此五论,其一一未必皆具。

    如何得知非一切有?

    述曰:此责所由,何缘知尔?

    由教理故(至)不善业故。

    述曰:此释也。教言不起于坐,显非久时。又言都不觉知,亦显先无五相。理实非俱集业,何以容衰相皆同?

    世尊于此(至)圣造无间余。

    述曰:此下大文第二判聚差别。标徴正辩,如文可知。

    论曰:一正性定聚(至)三不定性聚。

    述曰:此下,释颂,初列名也。

    何名正性?

    述曰:此问初也。

    谓世尊言(至)是名正性。

    述曰:此答以释灭无为正性也。

    何故唯断说名正性?

    述曰:此徴所以。

    谓此永尽(至)智者定爱故。

    述曰:此释以尽邪法,体是善常,故名正性。

    世尊亦说(至)正性离生故。

    述曰:此第二释。以道谛名正性,于此性定者,名正性定。人人非一,故说之为聚。

    何名邪性?

    述曰:此问第二也。

    谓有三种(至)如次为体。

    述曰:此出邪性体可知。

    于二定者(至)故名为造。

    述曰:此释第二定义。明学无学者,定趣离系。造无间者,定趣地狱。前名圣者,后名无间者。若言圣者,学谓正脱,无学已脱,故名为圣。远众恶故,善所趣故,名圣可解。言无间者,中无间义,谓无间隔,死无间也。趣时无间,立无间名。

    正邪定余(至)得不空名。

    述曰:此释第三也。欲明此类,应一善恶缘,如次须成正邪二性,不定属一,故名不定。

    顺正理论述文记第十八沙门元瑜述

    昔年余获此原本,爱其笔迹,常与古法书同玩。云华上人偶睹此,大骇,谓是希世之书也。此原极难读之论,此记之所裨不为少,虽是一斑,尚可重,岂徒笔迹可爱,乃需余写一本。余恐误其草体,为摹搭以呈,并录上人前日所考于左:

    义天目录下云:顺正理论述记五卷,元裕述。东域录云:顺正理论述文记二十四卷,元瑜业品。已下未序,尽神肪师撰。

    一乘院见本。西大寺有二十四卷。元兴寺见行本二十卷,成辨序云二十卷,或云二十四卷。东寺本二十卷。

    五宗章疏录云:顺正理疏二十四卷,八百三十纸,元瑜述。

    或本有未书,云仅见智山所藏第九卷一本,而曰述文义。

    文政。戊子之春清明节

    苞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