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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价值之存在地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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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价值一名之所指

    我们在上部第十六章,论怀特海之哲学时,曾论及怀氏之哲学,以价值之在于自然宇宙,为宇宙所由构成之一基本成分。我们在论东方之印度佛学,及中国哲学中之宇宙论心性论时,亦曾论及人之心性本身之具染净善恶之德,及自然宇宙中之包涵价值。此皆为肯定价值有其存在界地位之说。然吾人尚未专以价值之概念为中心,以讨论各种价值之存在地位。而此即本章之问题。然吾人在论此问题之前,当先一说价值一名之所指。

    价值之一名,在西方与东方,皆是一新名词。在中西之传统思想中,与之大体相近之一名,乃好或善。西方之价值一名,由经济上所谓价值引申而来。中国之好字,从女从子,由男女好合之义引申而来。善从羊,乃兼由羊之驯良之义引申而来。此诸字之字原之意义,与其今日所涵之意义,其广狭,皆大不相同。吾人今所谓价值或好或善,乃指知识上之真,情感感觉上之美,道德的意志行为上之善,及实用生活上之利……等一切,与伪、错、丑、恶、害……相对者之通称。而凡与价值或好与善相对者,则我们可名之为反价值,或负价值,或不好,不善。而其中间之暂无所谓好或不好,无所谓善与不善,或无所谓具价值者或具反价值者,则称之为非价值,或在价值上为中立(Neutral),而为无善无不善者。

    大体上说来,一切具价值之事物,都是人所欲得的,人所寻求的、喜悦的、爱护的、赞美的、或崇敬的。简言之,即都是人所欲或所好的。一切具负价值或反价值之事物,则都是人所不欲得的,人所不寻求的、厌弃的、憎恨的、贬斥的、鄙视的。简言之,即都是人所不欲或所恶的。而在价值上为中立者,则为吾人对之暂无所谓欲或不欲,无所谓好恶的。

    但是此上所谓“人所好”“人所恶”之涵义甚广。此包括:人在实际上所有的好恶,能有之好恶,与当有之好恶。有许多有价值的或好的事物,不必在实际上为我们所好,但我们应当好之,应当喜悦之,应当赞美之,亦能好之,能喜悦之,能赞美之,于是我们说其是有价值的。有许多具负价值或不好的事物,亦不必在实际上为我们所恶的,但我们当恶之,亦能恶之。于是我们亦说其是只具负价值的或不好的。如果我们以此广义之好恶为好恶,则可说一切价值,即可好的,一切负价值,即可恶的。好与恶,同于欲与不欲。则我们可说一切价值,皆可欲,一切负价值,皆不可欲。孟子说“可欲之谓善”,即可暂作为善或价值之定义。

    但此“可欲之谓善”的定义,只是一指示之定义。即指示我们去发现种种善或价值之所在之定义。换句话说,人如不知何处去发现价值或善而了解之,此定义即告诉人,从其自己之所欲、所好、所喜悦处去了解。我们亦可视他人之有其所欲、所好、所喜悦,以为他人所肯定寻求之善或价值之所在之一指标,一旗帜。此定义本身,亦即说出此指标旗帜之所在,而使人能循之以发现价值,了解价值者。

    我们说可欲之谓善,乃一指示之定义,亦即同时是说,依此定义,我们尚不能确知价值或善之毕竟存在于何处。我们说可欲之谓善,首先不必涵:(一)只有人之心理上之实际欲望为善,善在人之实际欲望中之意义。(二)我们说善为可喜悦,可赞美,亦不必涵只有一一个人之快感乃为善之义。(三)故亦不涵:一切价值或善皆是主观的。(四)同样,亦不涵:善或价值,乃只在可欲之物之本身,而纯为客观的。故依此定义,对于善或价值之毕竟存于主观心理或客观外物?或价值如何存在?价值是一实体,一关系,一性质?价值与存在事物是同是异?是和合或相乖离?价值由事物之存在而表现,或亦由事物之不存在而表现?等等问题,皆暂未有所决定的。而这些问题,亦是一非常复杂之问题。我们以下即将依常识与东西哲学上,种种对价值之存在地位之问题,主要的主张,加以分别的陈述。其次序,大体上说,是将比较浅近易解者,列在前面,而较复杂精微者,即列于后。我们并拟由较前之说的问题,与困难所在,以逐渐引至后来之诸说。而读者除当本其所喜悦所好之价值之反省,以验证此一一诸说之是非外,亦须凌空的了解此一一诸说之异同所在,方能对此下诸说,有一整个之把握。

    第二节 价值与存在为同义语之说

    (一)第一种形态之对于价值之存在地位之说法,是将价值或好,直接同于事物之存在之义;而以负价值或不好,则同于事物之不存在之意义。此种说法本身,又有深浅不同之形态。其最浅之形态,似为常识所共许者,可以下之常识之语言说明。如在常识中说,有钱则好,无钱则不好。有地位即好,无地位即不好。生命存在即好,生命不存在而死亡即不好。故富是好,寿是好,贵是好,以至月圆则好,月缺则不好。有光明之昼是好,黑夜不好。自然宇宙存在是好,毁灭破坏是不好。此皆在表面上以好或价值,同于事物之存在,而不好或负价值,即同于事物之不存在者。此为以事物之存在,直接界定价值之一说。

    但以上所说,常识中之以事物之存在,来界定价值之方式,实又并不为常识所真相信。常识中之存在一名之涵义,实又并不能真同于价值一名之涵义。第一,在常识,我们并不真以一切存在事物皆具价值。如在常识,以钱与生存,是具价值的。但在常识,却并不以毒蛇猛兽之存在,为皆具价值。而世间许多事物之存在与否,在常识的价值感上,亦尽可是无关心的。第二,是存在与不存在,是相对的。我们常可说此物不存在,则另一物存在。如我们因传染病而死,为我们之不存在;然病菌因此而大存在,我之尸体,亦以我之死而存在。我无地位,某地位不存在于我这里。然他人有某地位,某地位即存在于他人那里。如存在即价值,则任何存在同具价值,我们何必以我之生命,我之有地位,方具价值?此即见常识,并不真以存在与价值为同义者。

    第三节 以价值与“为人所实际欲望”为同义语之说

    (二)由上述之问题所生之进一步,而亦为若干哲学家及常识所持之价值存在地位论,即以所谓有价值者,为我们所实际欲望者之说。此与我们上文所谓“可欲之谓善”之可欲,不限于“人之实际上所欲之义”者,又不同。此乃以说存在事物之有价值,全同于说“其在实际上为我们之所欲望”。如我欲在光明中作事,则光明对我为有价值。反之,我欲在黑夜安眠,则黑夜亦对我有价值。又如我欲得某地位,则某地位对我有价值。反之,我敝屣尊荣,则任何高位,皆对我无价值。再如我欲生,则生命对我有价值。反之,文天祥被囚,不欲生而欲死,而“鼎镬甘如饴”,则死对之有价值。故一切事物之有无价值,不在事物本身,而唯在吾人之欲望。所谓一物为有价值者,即为我们实际上所欲之别名;无价值,即为我们在实际上所不欲之别名。

    这种说法,亦常识之所持。宽泛言之,亦颇平情近理。然如谓一物有价值即我们实际所欲之别名,我们尚须细按其义为何,此中首有二种解释之可能。

    (一)是谓有价值与实际所欲之内涵与外延,全然同一,如孔子与孔仲尼之内涵与外延之全然同一。此即谓“有价值”之意义,全同于“实际所欲”之意义。

    (二)是谓有价值者与实际所欲者之内涵不同一,而外延同一。如孔子与颜渊之师之外延之同一。此即谓凡有价值者,皆实际所欲者,而凡实际所欲者,皆为有价值者。

    在第二种解释中,又有三种说明之方式。

    甲、是因一物为吾人实际上所欲,吾人得所欲后,即有快乐之感,快乐之感为有价值。故一物为吾人之实际所望时,即连带而有价值。

    乙、是因一物为吾人实际所欲时,此物即随之而增加一性质,即价值性。(此与本章第九节所谓吾人之兴趣在一物,一物即有价值略同)

    丙、是因一物本身有价值,故必为吾人实际上之所欲。(此与本章第五节之说同)

    又照有价值者即为我们实际所欲之别名之说,应以第一解释为正。然此解释,似明为不能成立者。

    吾人如说有价值者与实际所欲之内涵外延全然同一,则此仍无异于将存在与价值之名混淆。吾人说吾有某欲,乃说一存在之事实。如吾人欲食物,乃一存在之事实。而说食物有价值,则非只是说一食物之存在的事实,而是说此食物之存在之一价值意义。又吾人说吾有某欲,乃说在主观心理方面有某欲,此乃以吾人之主观心理中之“欲”为对象而说。而说某物有价值,则以客观方面之某物作为对象而说。故谓为吾人实际所欲,与某物有价值概念之内涵,全然同一,乃不可通者。由是而吾人只有依第二种解释中之各说明之方式,以说明有价值与吾人实际所欲为同义。

    第四节 快乐之所在即价值之所在之理论

    (三)依上文第二义解释中之(甲)(乙)(丙)三种说明之方式,可导致不同之学说。依(甲),则实际所欲者之所以具价值,由于一物为吾人实际所欲时,吾人如能得此实际所欲者,吾人即有一快乐之感,此快乐本身为吾人所欲,亦吾人视为有价值者。故一物为吾人所欲时,亦即连带而有价值。此乃以快乐之所在,即价值之所在之快乐说之理论。

    如依此说,则吾人即必须先有工具价值与本身价值之别,并以快乐为具本身价值者,而能引致快乐者,则当为只具工具价值者。如吾人谓饱时之快乐,为具本身价值,则所欲之食物,应为只具工具价值者。如谓由用钱财而享之幸福,为具本身价值者,则钱财及钱财所购之物,皆为只具工具价值者。本身之价值,其价值在其自身内,工具之价值,其价值在工具之外之目标。快乐说,即以快乐为唯一具本身价值之学说。

    此种以快乐为具本身价值之说,或以快乐为一本身之善或好之学说,在东西哲学家中,加以主张者,皆甚多。如中国《列子》《杨朱篇》,及西方古代之小苏格拉底之塞润尼学派(Cyrenics),后之伊壁鸠鲁派,及近世边沁、穆勒、至席其维克之功利主义者,皆以快乐为本身之善,即本身具价值者。而其余导致快乐者,则为工具上之善,或只具工具价值者。此外西方哲学中之唯物主义者,自然主义者,以及理性主义者,如斯宾诺萨,亦恒以善为能导致主观上之快乐或满足感者之别名。依此说,则本身价值乃与快乐为同义语。能导致快乐,则与工具价值为同义语。而一事物所导致之快乐愈多————如能导致最大多数人之最大幸福者————其工具价值即愈大。又一社会中实际存在之快乐之总和愈多,其所实现之本身价值,亦为愈大。此皆为承认快乐为唯一有本身价值之一必然结论。

    此种价值理论,在事实上,亦与一般人之价值感,有极多相合之处。如吾人常以一食物之愈使吾人之生快感者,其价值愈大。一机器所生产之物,愈使多数人感觉舒服快乐者,此机器之价值愈大。以致吾人并常以人之愈能造福人群,与民同乐者,其人格价值愈高,皆似可依此理论,加以说明。然依此理论之根本问题,即在快乐是否真与本身价值,或好,或善,为同义语?一事物之导致快乐,是否与其具工具价值,在内涵与外延上,皆为同义语?

    如快乐与善或好,在内涵上为同义语,则说快乐是善,应同于说快乐是快乐,说快乐是好,亦同于说快乐是快乐。如吾人说孔子是孔仲尼,等于说孔子是孔子。此乃逻辑之同语重复。并未真说出快乐之义为同一于另一名“善”之义,而为唯一本身之善。

    (一)如快乐与善?乃外延上之同义语,则当说一切快乐皆为善的,一切善皆为快乐的。然此乃不合事实者。如吾人承认幸灾乐祸的人,亦有一种快乐,偷盗杀人之人,偷得了食物,与杀了人,亦有一快乐。然吾人并不以之为善。而牺牲自己,以为他人而吃苦之人,吾人却以之为善,可见乐与善非同义语,吃苦亦可以是善。

    对此问题,快乐主义者之一种答复为:偷盗杀人之所以为不善,乃因其使他人吃苦,故为不善。而为他人吃苦之人之所以为善,乃因其目的在使他人享福,故为善。故此仍本于快乐之为善,痛苦之为不善之原则而来。

    但此答复,明不能尽理。因吾人可说,一意图偷盗杀人之人,其心理之善否,可与实际上他人之是否因而受苦无关。一意图偷盗杀人者,即终未达其偷盗杀人之目的,或其偷盗杀人,根本未使人受苦(如其所偷者,为一视财物无足轻重之高僧,或所杀者,为重病受苦,而以死为乐之人)吾人仍说此偷盗杀人之意图本身为不善。同样为人牺牲自己,使自己吃苦者,他人亦不必因之而增加快乐幸福,吾人仍视其心理之本身为良善。此意图、此心理之善否,明可与其是否在实际上导致他人之快乐痛苦无关。亦即吾人此时根本不重在看此意图,此心理之工具价值之如何,而唯重其本身价值之如何。而此本身价值之如何,则明为与其实际上之使人受苦享乐之工具价值,可不相干者。如吾人谓愈以偷盗杀人为乐者愈坏,愈能吃苦以救世者愈善。此将如何依快乐即善之理论,加以说明?

    (二)快乐论于此又一答复,则为谓:偷盗杀人者之所以不善,是其现在虽快乐,但将来必以良心之责罚而受苦,故恶。舍己为人者虽吃苦,然有良心之安慰而得乐,故善。但若如此说,则无异承认良心之责罚与安慰,可为苦乐之原。然吾人试问良心之责罚与安慰,又由何来?此岂非由于人自有善恶之标准而来。如所谓善恶之别,即同于苦乐之别,则彼既由偷盗杀人而得乐,何以不即以之为善?彼既明觉舍己为人须吃苦,何不即以之为恶?此岂不证明人之良心,可在所感之苦乐外,别有其善恶之标准?

    (三)快乐论之最后答复,即只能为:吾人之良心或直觉,使吾人知兼求一切人最大之快乐,故知利己损人之动机为不善,并知损己以利更多之人,使人得更多之乐之动机为善 [1] 。然若如此说,则人之此一动机之所以为善,仍不在于其所生之快乐,而在此动机之能平等的兼肯定“一切人之快乐”,而此动机之本身,则在其所平等肯定之“人我之快乐”之上一层次,其意义乃不同于其所兼肯定之各快乐之本身者。由是而此动机,亦不能说只为达快乐之工具手段。因人有此动机,而不能达兼成就人我之快乐时,此动机仍为善。而此动机,所平等的兼肯定者,如非人我之快乐,而为人我之人格,而依之以自尊兼尊人,吾人仍视此动机为善。故知此动机之为善,仍可与快乐之概念不直接相干。

    复次,吾人如谓善之义同于快乐,则今试假定,吾人生后,于他物一无所有,唯生而即有无尽之快乐,又一社会中,人人皆为生而有无尽之快乐者,或一宇宙中一无所有,只有一无尽之快乐,试问此人,此社会,此宇宙,是否即最善者 [2] ?此明为无人敢断然作肯定答复者。因吾人在常识中,仍至少相信:一人、一社会、除无尽快乐之外,兼能与形形色色之事物相感通,或有真理之发现,与美之欣赏等而又快乐,应为更有价值者。此即见快乐非唯一有价值之物,而有价值一名之所指,与快乐一名之所指,在外延上并不全然相同。快乐至多只为有本身价值之事物中之一种。

    第五节 价值为客观事物所具之性质之说

    (四)由快乐即价值之理论之缺点,于是吾人再有一种对价值之一概念之界定法,即谓价值为一事物本身所具之性质。顺此说之义,必归至:上文之第二解释中之(丙),而谓吾人因一物具有价值之性质,吾人方欲之。吾人欲之而得之,吾人方感快乐。于是依此说,快乐只为实现一价值,获得一价值之结果,或符号,而非一事物所以具价值之理由。反之,一事物之具价值,方为吾人之欲之,并于得所欲时,即可产生快乐之理由。此说即前一说之颠倒。如现代之英哲穆尔(G.E.Moore)之论善(good),即视之为属于客观之对象事物之一单纯性质,而不能用对象事物之其他性质,加以界定者。

    依此类之说,价值为客观事物自具之一性质,而价值性亦即为客观者。在哲学中,另有既以价值为事物之性质,而其来源为主观者之说。如洛克即以价值为事物之第三性质,而其来源为主观的。以后吾人将论及之兴趣说亦类似,此即依第二解释中之(乙)而导出之说。但依价值为客观事物自具之性质之说,又与此二说微异。此说重在指出以事物之价值性质之来源为主观的之说,首与吾人之主观的心理经验不合。如吾人觉一风景之美时,吾人明觉此美在风景之自身。吾人以他人之动机、意志、行为、人格表现一善时,吾人亦明觉此善在人之动机、意志、行为、人格之自身。则克就吾人之心理经验,以论价值之存在地位,吾人唯有说此价值性,乃在具此价值性之客观存在的对象事物上,所发现的。吾人说他人人格具善之价值时,吾人纵不认识之,其人格本身,明似仍具善之价值者。吾人在说一山川优美时,吾人纵不认识之,此山川亦明似仍具美之价值者。吾人经验山川之美时,初只说山川为美,而不说吾人之主观心理经验之活动为美。吾人在感佩耶稣甘地之人格之善时,亦只说耶稣甘地人格之本身为善,亦初不说吾人之感佩之心理之为善。即足证此价值之客观性。至对此说之批评,则可导引出下一种之理论。

    第六节 自存之价值性之理论

    (五)第五种价值之存在地位之理论,乃以价值为自己存在之理论。此理论之所由产生,乃由于顺上文之说,而谓一价值性存于客观对象自身时,吾人恒不易对此客观对象之价值性,加以清楚之界定而来。如上述之穆尔,即以善之价值性之本身,为一单纯性质,为不可以此一对象之其他性质,加以界定,亦另无法界定的。而我们如必欲依于具此价值性之客观对象,以界定此价值性,吾人又恒苦于难指出,此价值性之存在于客观对象之何部分。如吾人看一风景,吾人说风景中之木为圆形,叶为尖形,山为青,水为绿时,吾人可指出此圆形尖形之所在。然吾人说此风景具幽秀之美,吾人却不能指出此幽秀之美之特定所在。此幽秀之美,似遍在于此一切林壑山川之全体景象中,由此全体景象,合加以凸显,而呈现于吾人之心目之前者。则吾人似当说,此林壑山川,乃合以为此美呈现之依据;而不好只说,此美乃附着于此林壑山川之物质上。且同类之幽秀之美,亦可为不同地之林壑山川所表现。此亦如同一之青绿圆尖,可为不同之物体所表现。合此二者,于是吾人遂可由此美之价值性,为存在之风景所具有之一性质之说,再推至此美之价值性,为一只表现于存在之风景之上,而其自身,则为一自存的普遍永恒之性质之说。依同理,人之人格之善,吾人亦不能指定其所在,而为由人之全部行为意志等,合以凸显出者。同类之善,亦可为不同时间空间之人,同样表现者。故善之性质亦为一自存者。此即价值性自存之所由生。而西哲中如柏拉图及当代哈特曼(N.Hartmann)之伦理学,即明主此种价值性之自存之说者。唯此自存之存非一般之存在之存在,故可只谓之为一种“有”。

    上述之价值性自存之理论,所由建立之根本之理由,在价值性之为一可普遍表现,并反复表现,于不同时间事物中之一性质,亦即其自身为一共相,或一概念。但吾人是否可由价值性之为一共相或概念,以证明价值性之能自存?即假定吾人能由此以证明价值性之能自存,是否即能以之说明世间事物之所以具价值性?吾人今首将说明者,即此为共相或概念之价值性能自存,亦不必能说明世间之物之所以具价值性。因吾人并无理由,以谓为共相与概念之价值性之本身,为具价值性者。吾人可说山川为美而具价值性,然吾人不必能说,在山川销尽时,其为美之共相与概念仍为美。此正如吾人之可说,物是方的是缘的,但吾人却不能说,方绿之共相,方绿之概念,亦是方的绿的。方与绿可作为物之宾辞;然对一主辞所用之宾辞,不必可还用于此宾辞之自身。如我们说孔子是“人”,但“人”并不是一个人。我们说虎豹是凶残的,但凶残本身并不是凶残的。则我们说山川是美的,并不证明山川销尽时,美之共相与概念之仍为美。然如美之共相概念并不美,则又如何能说明此山川之所以美?

    其次,我们当说,价值性之自存之说之一根本困难,即在我们离已有之现实存在事物,而思维其价值性时,是否真能不同时假想一具价值性之形相或境界,或不假想一具价值性之存在事物?吾人岂能单独思维一幽秀之美,而不假想表现此幽秀之美之任何形相或境界?吾人又岂能思维一圣贤豪杰之善德,而不假想其任何行事?人之能在心中造作美境,并意构出种种人物之善行,固皆是一事实。故人能有艺术文学之创作,以表现此美境与人物之善行。但此岂非同时证明,美之必寄托于形相或境界,善之必寄托于善行?我们之不甘于在心中假想一美境,且必表之为艺术品,岂不又证明美境之只存于心之假想中,犹未足,而必求其存在于客观之自然?我们读一假想的关于一圣贤豪杰之行事之小说后,我们亦恒欲效法之,并望能亲见其人,此又岂不证其只存于小说之假想中犹未足,而亦必求其存在于客观之自然?是见吾人纵谓美善之价值,能离已有之现实存在事物而自存,亦不能谓其不依于假想之存在事物而自存,而吾人又明有化假想之存在事物,为现实之存在事物之要求。此岂非即同于谓:此自存之价值性,同时有欲从上降落,以依于现实事物之性?则其自身,又如何真能离现实存在事物而自存?

    第七节 完全存在与善

    (六)由上述价值自存性之理论之困难,而又欲保存价值之不随世间存在事物之状态而存亡一义的又一思想,即以价值为依附于一超越之存在之上帝之说。依此说,则价值非不依附于存在,但可不依附于一般实际存在。而且必不能只依附于一般之实际存在。因一般实际之存在之物,虽表现价值如美或善,然并不能完全的表现美或善。如美之风景中,恒有某缺点,善人恒有瑕疵。其所以如此,是因其非完全之存在,因而只有完全存在之上帝,为一切价值之所依附,方为至善者。此说乃本亚里士多德之善之理论而推出。依亚氏之理论,并不说凡存在者皆善,只说凡存在者而能将其潜能,逐渐实现,以趋向于完全者为善。橡种能长成完全之橡树,即橡种之善,小孩能长成大人,即小孩之善。善即存在之实现潜能,而趋向于更完全之存在之谓。而此思想发展至西方中古思想,即以为绝对完全之存在之上帝本身为善,或其意志为善之所在之论 [3] 。

    然此说之一最大之困难,是:当完全之存在视如一客观存在的已成事实时,是否尚可说其为善?依亚氏说,一物之潜能之实现为善,此固是可说者。因吾人在正实现一潜能时,吾人确是恒以此潜能之实现为善。如吾人正写此文章,吾人即以写完此文章为善。但吾人在将此文章写完之后,则吾却可不以此文章之写完为善,而以写另一文章或作另一事为善。故吾人亦可说,写完文章时,吾人所想望之善已实现。而在其实现时,即无所谓善,亦无所谓价值。故寒者欲衣,以衣为有价值,而得衣后,则以有衣为固然,而若无价值。贱者欲贵,而贵为天子,则天子亦不过尔尔,亦若无价值。依此推之,则上帝为完全之存在,而无不实现之目的或善,则其本身岂不亦可无所谓善,或超于善之上,而其为善,唯是对吾人之不完全而向往完全者为善?吾人岂不可说上帝之善,非其本身之一性质,而说此只为其对一切向往上帝之吾人,所显之性质?此即邓士各塔、斯宾诺萨等所以以超越的上帝或完全之上帝或自然本身,为超价值超善恶之概念之外者之一故也。

    第八节 价值与存在事物之发展历程

    (七)此外再一种反对价值为自存,而又以价值依于存在之理论,则为以价值不依附于任何已成之存在,或超越之存在,以为其属性,而以价值乃属于一世间之存在事物之历程中,而在世间之存在事物之历程中存在之说。如斯宾塞之以善属于一切生物之适应历程,居友(Guyuu)之以善属于一生命之扩大历程,或柏格森之以善属于宇宙生命之创化历程等,在此点上,皆可谓大同小异者。

    依此说,善或价值,不在已成之存在事物,因一切已成之存在事物,皆可只为一事实。亦不在已成之存在事物,所变成之存在事物,因其变成后,即仍是已成。价值乃在“已成之存在事物之求另有所成,而又不断超越其所成,再另有所成”之一无尽的继续适应,或扩大开展,或创造进化之历程中。而此则唯生命性之存在事物有之。故唯生命性之存在事物,乃具价值。而一切生命性之存在,停止其继续扩大,创新之历程时,则亦成固定之死物,而无价值之实现或价值性或善之可言。

    此说以价值存于生命之历程中,此历程为一动的历程,于是,吾人易据之以说明动的价值,然不必能说明静的价值。吾人易据之以说明生命的价值,然而不必能说明一切心灵的价值,与精神的价值。

    譬如吾人有时是以一动的生命历程之存在,为有价值,但有时亦明可以动的生命历程之停息,为有价值。如叔本华及印度佛学,以及西方宗教,皆有以吾人自然生命活动之停息,为有价值之事之主张。即舍此不论,吾人在日常生活,亦恒以一心境之清明静寂,为有价值,或以睡眠为有价值。此外吾人之心灵,亦以若干事物之静的关系之把握为有价值。如在人求真理时,即可以若干概念真理之静的关系之把握,为有价值。又吾人之生命,亦不必只向未来,而可向过去。如吾人可以回忆过去儿时之事,或发思古之幽情,以尚友千古之圣贤为乐。此过去之事与人物,皆为已成,亦即皆不在现实存在之动的生命历程中者。然吾人仍可觉此回忆与怀古之有价值,并视此过去之世界中,曾存在而今已消逝之事物中,若仍有其本身价值存焉。此将如何说明?

    大约为此说者,对此上之疑难之答复,是说:吾人之心灵所以视此求静之事等有价值,皆由此求静之事等,其目标仍在准备未来生活之活动,或其本身仍为一动的心灵生命之历程之故。如说:人之所以求清静,求睡眠休息,即所以准备生命精神之力量,以便再动;又如说人之求把握事物之静的关系与回忆过去与怀古等等本身,仍为一生命之心灵之动的历程云云。

    此虽不失为一种答复,然此答复同时证明,价值之不只存在于动的历程之本身,而亦存在于:由动而静,再由静以动之历程中。亦证明人心灵之活动,必须兼求透入事物之静的关系中,或已成过去而不属于现实之生命历程之静的世界中。是皆证明此生命心灵之活动之价值性,不只在其自身之为动的,且 在其自身与“静”或“事物之静的关系”或“已成过去之静的世界”,所构成之关系全体之中。由此而吾人即可再引至一价值之如何界定之理论,即以价值性非一存在事物之本身之性质,而为一存在事物在一“关系之全体”中所具之性质,即价值为一种关系性质之理论。

    第九节 价值为一关系性质之理论

    (八)第八种价值之存在地位之理论,为以价值为关系性质之理论。此理论之来源,由吾人在常识中,原有一物之本身性质,与其关系性质之分别,如一人之为男为女,乃其本身性质,而其为夫为妇,即为关系性质。一物之有长度,为其本身之性质。而其为大为小,则为其关系之性质。一物之关系性质,乃因其与他物有某关系,然后表现之性质。如在前一例中,男必为夫乃有为夫之种种性质之表现;女必为妻,乃有为妻之种种性质之表现。此性质为依于关系之有而有,而亦所以规定此关系之为此关系者。故如男女结为夫妇关系,而彼此皆无夫妇之性质之表现,则不得称为真有之夫妇关系。于此吾人遂可有一理论,以说一物之价值,即一物之一种关系性质。

    在现代西哲培黎(R.B.Ferry),以价值为由于吾人对一对象发生兴趣时,对象所具之性质。即吾人上所述之一种以价值为一关系性质之理论。此说并不以一物本身之具价值性,与“吾人欲望之”或“得之之时可生快乐”为同义语,亦非以“一物之具价值”与“吾人对之有兴趣”为同义语。而唯是谓:当吾人之兴趣在于一物,或一物能引起吾人之兴趣,而构成“一为发生兴趣之主体,一为兴趣之对象”之关系全体时,则此对象,即具备一价值性。

    上述之此种理论之长处,在一方可说价值性之为客观对象之所具有,而另一方又说其所以能具有之根据,在主观之生命心灵,对之发生兴趣之关系。如吾人觉客观风景为美时,亦可说此美为客观风景所具之性质,然其所以具美之性质,则由吾人对之发生审美的兴趣关系。如以此说与上文诸说相较而论,此说有下列之长。

    依此说,价值性可说为客观对象所具有,则亦易说明吾人之何以恒直觉价值之依附于客观对象之故。而由此说之以客观对象之所以具有价值性,乃由吾人之主观心灵生命之兴趣之注入,及兴趣之恒兼与一快乐相连;则可以说明何以有价值者,恒被认为能引生快感之故。又可以说明,何以任何静的或动的事物,精神的或物质的事物,形上的或形下的事物,只须吾人之兴趣之注入,吾人皆可使之成为有价值的之故。兼可以说明,何以当吾人之兴趣不在时,此一切事物,又皆可成为无价值的之故。再可以说明,何以此任何事物,在其阻挠吾人之兴趣时,亦皆可以成为反价值的,或具负价值的之故。总而言之,即此说可以说明:存在事物与价值之可即可离的关系。又兴趣存在于吾人心灵生命活动之历程中,完全之存在之上帝,无所谓兴趣,兴趣亦非一已完成之存在事实。故亦可避去一切已完成之存在事实,及以为完全之存在之上帝为价值之所在之诸说之短。故其说,为西方现代之价值理论中,一较有价值之学说。

    然此说之以事物之价值性原于兴趣,则最后必归至兴趣自身之是否具有价值之问题。在此,培氏则主张一兴趣本身之价值,由其与其他兴趣之关系决定之说。即一兴趣愈能促进更多的兴趣之和谐的满足者,其价值愈高。而此价值即一狭义之善之价值,或道德之价值。于是此说最后应归至:以“求兴趣之和谐的满足”之道德心灵,为一价值之根原。又人如以和谐关系为具价值者,则一切表面与兴趣无关之事物间之和谐关系,亦应为具价值者。由此而吾人即引至下面之一说。

    第十节 存在事物之和谐关系为价值之所在之理论

    (九)第九种价值之存在地位之理论,为以事物之和谐关系之所在,为价值之所在之论。此理论可由上述之理论引申出,其理由如下:

    依上述之理论,吾人必须承认:如吾人之兴趣,能促进更多之和谐之兴趣的产生,或愈能与其他兴趣相生者,则其价值为愈大。然一兴趣之是否能促进更多之和谐兴趣之产生,乃一事实问题。一兴趣与其他现实的兴趣及可能的兴趣,能否和谐,或能否相生,乃一客观的关系。然此客观的关系,尽可不为人所注意及,人亦可对此客观之关系,无兴趣,对此客观之关系的形成,亦无兴趣。由此而人亦即可无兴趣于“求其兴趣与其他兴趣之能和谐或能相生”。然在此处,吾人仍可说人当有此兴趣。亦可说无论人之是否有兴趣于“其兴趣与其他兴趣之和谐相生与否”;而凡此能与其他兴趣之和谐相生者,即为具客观之价值者。然兴趣之为物,又实只为存在事物之一种。由此扩大引申,则可导致一学说,即:凡一切存在事物能和谐而相生之处,皆表现一客观价值。凡能使存在事物有和谐的相生之活动,无论属于任何存在,皆为具客观价值者。此即为一更广大的以价值之性质为客观,并依于客观存在事物关系,而成立之价值理论。

    此种价值之理论,在西方可以来布尼兹之以上帝之善,表现于更多之可能存在之实现,并使之有一定之和谐之说,为一代表。而后之怀特海,则为承此说,而应用之于一切现实存在之关系中者。此可由读者复按前文。而现代之西哲杜威之工具主义之价值理论,亦实一种由人生之活动之互相促进,互相增上,并以其社会环境中之事变,互相配合适应,以表现一种和谐,即表现一种价值之理论。唯彼常不喜用和谐一名而已。此外之西哲中,即不明白以和谐界定善或价值之意义者,如上述诸派,亦多在实际上肯定和谐之为一价值或一善。至于在中国方面,则有《易传》《中庸》,皆有中和之教。(其特殊涵义,当在本章第十四节论之。)唯吾人今亦不必将东西哲人以和谐言价值之论,一一举而论列之。此下唯讨论人之为此说者,欲求别于以前之说,则此说所应特具最低限度之涵义在何处。此可分为四:

    (一)如谓凡和谐之所在,即价值或善之所在,则不能只注目于具生命心灵之存在之主观的欲望快乐或兴趣,或其生命心灵之继续扩大中表现之和谐;而当以一切存在事物之性质间,活动间,凡有和谐之表现,即皆有一价值之实现或善之实现,如上所说。在常识,人对自然处处怀有一美感。人于此亦罕如柏拉图之视此为从天而降者,而恒以此美之价值,即存于自然界之物之和谐关系中。在此观点下,霞彩之映入水中,而相辉相照,所表现之和谐之为一价值,亦如人间男女之心心相印,而两情相照,所表现之价值。此处,人可将物与人平等看,并可不问自然之能否自觉或自说出其所具之价值与否。“桃李无言,下自成蹊”,“天地有大美而不言”。有此和,即有此美矣。西哲如来布尼兹,尝以上帝之善,表现于其使无数之可能,依预定之和谐以实现之说,则一切存在,凡有和谐关系之表现处,亦即有上帝之善之实现。怀特海之以一切现实存在,在其具体化历程中,将无数之潜能及永恒法相,聚合为一时,其中即有价值之实现,亦同此论。

    (二)价值或善表现于和谐之理论,非价值附从于存在事物之实体,或为一存在事物之单纯之性质之理论。亦非以价值只附从于一超越之实体,或化价值为一孤立自存之性质之理论;而为视价值乃存于“事物之由相关系而构成之整个关系场或一全体”中之理论。在此全体中,如少一关系者,或关系者不发生如此之关系,亦即无同一之价值之表现。如夫妇翕和,其中有一价值。如夫不存在,或妇不存在,或二者皆不存在,或其相互关系为同床异梦,则此翕和之价值,亦不存在。杜甫诗云“一片飞花灭却春”,花少一片,则春少一分,而花之美即不同从前。如说飞花之飞之姿态中,另有一和谐。此亦不同其在枝头时与其他之花所成之花团锦簇中之和谐。依此理论,则任何单纯之存在实体,以及其单纯之性质,或单纯之一动本身,皆无价值可言。吾人之说其有价值,皆必自其似单纯而实有一内涵之结构,其中表现和谐言。而任何超越之存在,柏拉图式之自存的理念或抽象性质,若不与现实存在事物发生关系,亦即无在此关系中之价值。依此说,如有一自完自足之上帝或理念世界,而不与现实世界之事物发生关系,彼亦不能自完自足,因其缺乏与现实世界发生关系时所表现之价值也。故在来布尼兹言上帝之善,必自上帝于可能世界中作选择,而以意志实现之之处言。怀特海言上帝之价值,必自其上帝之参加存在事物之变化历程,而与存在事物,发生相互依赖之关系处言。至他派之哲学,重价值之存于关系中者,则恒趋于废弃一切现实之自然世界之上之外之上帝之概念,或自存之理念世界之概念。此则因吾人言有一在世界之上之外之存在,彼即可不与世界发生关系,因而亦对世界可为一多余之概念。而如其必须与世界发生关系,则彼即必须为存于世界中,亦属整个之世界概念中,而不能在世界之上之外者。

    (三)依价值存于和谐关系中之理论,而价值又为可感受可经验者,则此所感受所经验之价值,即不只在客观,亦不只在主观。于是一般之价值论上,主观主义及客观主义之争,乃不必需者。

    依价值存于和谐关系之说,吾人可承认有客观事物本身之和谐,如上文之来氏怀氏之说。但自价值之为人所感受所经验时言,则此中之和谐关系,乃一能感受经验者,与所感受经验者之和谐关系。此处之价值,即存于此能感受经验之主观,与所感受经验之客观之间。此处乃主观与客观,合成一关系全体,亦即一整个之具价值之情境。价值即于此情境中呈现。此时之主观与客观,亦即同在此情境中,而各有所贡献于此情境之存在,则价值即不能只属于客观或主观。譬如当吾人与人同在沙漠中大渴,忽得水泉;自此水泉为吾人之兴趣所在言,亦即对吾人具一价值。吾人可由此时之水泉,对吾与同行者皆有价值,以说此价值为客观。但亦可由吾人之觉有无尽之美味或快感,皆为自水泉中流出,而谓此价值为客观。又可由一切人若在此同一情境下,必然将同觉此水泉之价值,而谓此价值为客观。然自吾与同行者之亲尝此水泉之味,而体验其价值时,此价值即内在于吾人之感受与经验,而亦为主观。因此一切客观价值之实现者,必为主观;而在其实现时,客观价值,即化为主观价值,则谓价值只为客观之说,即终不能尽理。而此水泉之有价值,既兼由吾人之在渴而遇水泉之一具体情境中显出,吾人之渴与水泉,同有贡献于水泉之对我有价值;则此价值,即不得分属于此中之任一个,而只能属之于此整个之具体情境。至于吾人说,在同一之具体情境下之水泉,对一切在同一情境下之人,皆必显同一之价值,而他人亦同将承认此点云云;则此乃是谓价值判断之可由具普遍性而具客观性,却不能据以证明,此价值之本身,能外于一一具体情境,而有其存在地位;亦不能据以证明,价值之为一自存之普遍事物。吾人如扣紧具体情境,以言价值之存在地位,则价值只能说存在于此情境中之“主观者客观者之交织,而成之客观者与主观者之和谐关系”中。

    (四)吾人由上述之具体情境,以观价值之存在地位,不仅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之争为无意义,即所谓本身价值,与工具价值之分,亦只为相对。重在由具体情境以言价值之西哲,如杜威,即由此而根本反对此种价值分别之论者 [4] 。

    吾人在常识中,恒有本身价值与工具价值之分。如人之以快乐为具本身价值,即视能使吾人得快乐者,皆为只有工具价值者。又如人之以知识为具本身价值者,即于一切用以达求知之目的之事物,如实验仪器等,则皆为只有工具价值者。而在方才所说之例中,人亦恒以渴之解除,为具本身价值,而水泉则只有工具价值者。此种价值之分,在一义上诚皆可能立,吾人在下章,复当论及。然依和谐关系,为价值之所在之说,则此一切本身价值与工具价值之分,皆为相对者。

    此种相对论之根据,在一切有本身价值者,亦同时可有工具价值;而一种价值,自一眼光看来,为只有工具价值者,自另一眼光看来,则亦可为有本身价值者。如方才所说之解渴,固可说为本身价值者。然因解渴而人能继续在沙漠中前行,则此解渴,即成只具一达到前行之目的之工具价值者;而此前行之目的之达到,如到某地,则又为对到某地后之其他各种行为活动,有工具价值者。至于在一切相互有和谐关系之物,而彼此之作用功能,又能互相促进,以互帮助其存在时;则皆可说其间有一“互为工具,而互对对方,表现工具价值,以各实现其本身价值”之关系。如人之各种政治,社会文化活动,能互相配合和谐,以互相成就时,亦即其互相表现工具价值,而使其活动之目的皆达到。而实现其本身价值者。诸个人之在社会与他人相生相养,亦即互对对方表现工具效用,而各实现其完成人格之目的,各实现其本身价值者。又在吾人之美感中,觉一图画之各部互相配合,成一美画时,吾人亦可说其各部皆互为工具,而表现其效用,以互相衬托,而使各部皆更显其美者。吾人通常亦不于此分别此整个之画之任一部,为只有工具价值,他一部有本身价值。是知吾人如以价值存在于事物之和谐关系中,则当归于视本身价值与工具效用价值之分为相对,而亦可根本不采此分法,以说明价值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