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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知识之确定性与怀疑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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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日常生活中之真知识与意见之难于分别

    我们在日常生活与学术研究中,皆恒自信自己之意见即为真知识。然有时我们亦怀疑到,所谓我们之真知识,不过我个人之意见,或不过我所在之人群与整个人类之主观之意见。我们如何确知,我们之知识是真知识,而非只是意见?此与确知我们之意见只是意见,而非真知识,同样是不易的。此问题中包涵:何谓真知识,或真理之意义与真理之标准之问题,对已有之真知识,吾人如何能自确定其为真知识,在信念上如何可确定不移,我们有何自觉的理由,以为此确信之根据,而别于泛泛之意见等问题?今姑从后一问题说起。

    譬如,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恒自然发出许多信念,其为真知识或意见,我们恒未暇加以分别。亦不知我们之信念之是否真为确信,其不能不信之理由何在。如我们恒不自觉的相信人所报告于我之消息,而其涉及于我个人之利害毁誉及所特别爱恶之人物等者,尤易使我轻信。我们亦恒相信二人以上所同说之话,故三人可成市虎。三人对曾参之母说曾参杀人,可使曾参之母断机而起,意曾参之果然杀人。我们信报纸之所记载,与书上之所说,及一切我与人所共佩敬之权威人物之所说。这些即可构成我们之知识之大部分(如历史地理之知识,更多是由传闻与书籍而知),亦构成我们自己个人对人、对事物、对世界之意见之大部分。而其所以为我们所信之理由,我们常并不确知。这些意见,亦常可以我们所接触的他人之不同,所在人群之不同,所闻之他人之言语与所读之书不同,而即亦可不知不觉间,逐渐全然改变者。其中之很少真知识,亦由此可见。

    但在另一方面,则我个人对人、对事物、对世界,亦恒有许多随意发出之意见。而对人之好坏善恶之意见,尤最易与我个人之利害、兴趣、私人之感情等相夹杂,恒最无定准。故人莫知其子之恶,莫知其仇之贤。吾人之预测一事物之未来或客观社会与世界之前途,亦常以吾人所希望者为事实。如在乱世,人恒以其所欲往之地,或无法离去之地区为安全,以星相家所言吾人未来将有之福禄为可信;至其所言之灾祸,则恒不愿信,而或视为荒谬。此外,吾人恒凭一最近所见某人物之表情等,为代表其他人物之常性。如以昨日见某人之曾发脾气,谓某人善怒,而忘其过去之种种忍耐之事迹。或以偶然所遇之一二事,概括一般之情形。如以偶见一二英国人狡诈,遂断定一切英国人皆狡诈。又我们亦恒以特殊之奇异事或大事,与我们之一特殊遭遇相连结,而谓其间有因果关联。如方接媳妇而家门顿衰,方见天有奇象而人间刀兵顿起,便以二者有因果关联。是见吾人在日常生活中之意见,常顺吾人之情感欲望与自然之联想,及轻率之推理而发,并不必自觉其确定之理由者。吾人一加反省,亦可自知其并无确定之理由者。

    我们在能知其自己之意见之未必是后,恒求之于他人之意见,如大多数人所说与社会权威人士之所说。当发见大多数人所言之冲突,或社会权威人士所言之冲突时,则求之于专门之学者专家之言。当我们又发见学者专家所言之冲突时,则或自己去亲加研究。至当自己亲加研究之结果,与学者专家或大多数人所言冲突时,则与之讨论辩论,以求归于一是。然当此讨论辩论仍无结果时,则人又将何为?人于此,则只有反而求其所信所以为必是,其确乎不可拔之理由何在,而望有以自坚其独信者,以再求人之共信。然人之所以自坚其独信者,将于何求之?则仍只有求之于人之自信为颠扑不破之理论根据。而此根据,除原于人之理性外,亦必须兼原于经验。

    由是而吾人欲求有确信,必须先在吾人之理性与经验中,求其必不可疑者。且必须先求去确定最简单最平凡之意见知识中之不可疑者。而此则最后必逼至种种哲学问题。

    第二节 吾人对经验世界之事物及知识可能有之怀疑

    如吾人在日常生活中,所认为最不可疑者,为吾人过去曾有之经验,与吾对吾当下的主观心理之反省自觉。然吾对于吾过去曾有之经验之记忆,亦常有错误。吾可将过去所经验之事之时间秩序,加以颠倒,或误记他人所作之事,为吾自己所作之事。吾对吾之主观心理之反省自觉,据心理学家言,亦常不可靠。如吾人以吾人之恶某人,由于某人之德性不好,而实则可是因在爱情之关系上,吾对某人有一嫉妒。吾以吾之自负,由于吾之学问之好。实则由于吾人少时之受人轻贱,而本于心理之补偿作用,故有今日之自负。吾以吾之厌恶象,由于其形状丑陋,而实则由吾在小孩时曾为象之鼻卷起,而此事今已遗忘,而余怖则化为今之厌恶。凡此等等,今之心理学家,类能言之。

    由此而人所认为最不可疑者,遂或以为唯在吾人日常生活中所知之外在客观事物之存在,过去所经验过之客观世界事物之曾存在。但吾人在能知所知关系之问题中,已论吾人所视为客观存在之世界,并不必真为外在之存在。而吾人所视为属于外在事物之性质,如酸甜等,皆不必为外物所有。而依主观观念论而产生之怀疑论者,即可谓吾人所见之世界,皆全同于吾人梦中之所见。以至怀疑吾所遇之他人,亦如梦中之他人,乃并无心灵,而只是貌似有心灵者。而哲学上亦有唯我论Solipsism以神与世界之其他人物,皆只是我一人心中之虚影,而我则成为唯一之作梦者。而人亦有假定此整个之世界,乃五分钟以前之所造,唯其造成以后,宛若为经过无数世代者而已。如进化论者恒据地层中之古生物之化石之由世代而成,以证生物之进化论。有宗教家反驳其说,遂谓此地层中之古生物之化石,皆上帝一时所造,不过其造成之后,可使人想其宛若由积世代而成而已。罗素尝谓今吾人若谓此世界为五分钟以前所造,而使在五分钟以后之我看来,若如经无数世代者,亦非逻辑上所不可能之事。此犹如电影乃五分钟以前所放,梦为吾人昨日所梦,而电影中之古老房屋,梦中之古人,即亦可若为千多年前早已存在者。

    吾人即姑不论此对客观外在世界事物之存在之怀疑,然吾人对客观事物之知识,明为相对于吾人之主观者。如吾人前所说在不同角度下,不同媒介物下,不同生理心理情境下,吾人对一物之所感觉者不同。此外,吾人对外物之判断,更为多不确实,而只依于吾人之推想者。如吾见镜中人迎面而来,我遂忘其自后至。吾闻邻室收音机所放出之歌声,初亦可以邻室中有人唱歌。而推想之起,速如电光,恒使人不及辨孰为所感觉,孰为所推想。吾人不能保证吾人之判断一事物有某性质,不包涵推想之成分,则吾人可怀疑吾人对一事物所作之任何判断 [84] 。而在事实上,除吾人当下所感觉者外,其余吾人对外在世界之所判断或所知所信,皆多少依于吾人之推想。如吾人自晨离家出门,而思及门庭宛然,似如在目前,便信其尚在,此即明只依于推想。吾傍晚归来,居舍大可已被火烧,什物荡然。是见本诸推想者之皆不必真。而人如因知推想者之不必真,遂去除此一切推想,则可成一哲学上之怀疑论者,于其离家时,即不信其家尚在。至其出外归来,门庭依旧。此哲学上之怀疑论者,亦无妨谓:“在吾离家时,吾之房屋及其中什物,实已化为乌有而不在。唯吾归时,乃从新顿现。而吾在离家时,亦实无感觉中之亲证,以谓此时房屋及其中什物尚在。至若吾由观离家之时炭火熊熊,今则唯余灰烬。亦不必足证吾离家时,炭火之尚燃。因此炭火亦可在吾不见之之时即灭,此灰烬乃于吾见之之时所顿见。由此灰烬,遂可使吾可推想在吾离家时,炭火尚燃,而实则炭火亦尽可早已先灭也 [85] 。”至于若他人谓在吾离家时,亲见吾之屋与其中什物尚在,则吾亦未尝不可不信。且亦可依同样理由,以怀疑此人在吾不见时,亦如房与杂物之皆为不存在者。如吾人循此哲学的怀疑论者以用思,则吾人可进而谓,除我当前所经验直觉之某特殊事物特殊现象外,一切事物皆只在推想中存在,而实不存在之怀疑论。

    若吾人对于吾人之主观经验、主观心理及客观外物之存在,皆可发生怀疑,则吾人之所不能怀疑者,当唯有纯依吾人之理性而成之知识,如数学与逻辑之知识。然人如欲怀疑此类知识,仍非必不可能。即人可怀疑数学逻辑之推演之历程之有错误,人亦可怀疑吾人之肯定数学逻辑之原则之直觉,是否明白而清楚。人亦可怀疑其所用之语言符号,是否前后一贯。人并可由数学逻辑之恒归至若干诡论,如无限数之诡论等,及吾人不能保证吾人在逻辑数学之推理演算中,诡论之永不发生;以怀疑数学逻辑所依之理性本身,不足达真理,以形成确定不移之知识。人亦可由数学逻辑之知识,不必皆能直接应用,其应用,唯待于世界之为某一种经验世界(如吾人所经验之世界,为绝对的变化无常之世界,其变化之迅速,使吾人不能于任一物说是什么或是何数时,则一切数学逻辑之知识,即皆成不能应用者),则吾人纵对数学逻辑知识能绝对的加以确定,仍无助于吾人对世界之无确定之知识。即吾人对数学逻辑本身之内在的有效性,不能怀疑,对其外在之有效性,仍可怀疑。而果数学逻辑知识,不能应用于某一种经验世界,而无外在的有效性,则以经验世界为唯一真实之哲学家,亦可以此类知识为不真,为虚妄之知识。然则人之绝对不可怀疑,而可绝对加以确定之知识,可为人在知识世界所抓住之把柄,以为人继续求知之颠扑不破之根据者,毕竟为何?吾人又如何由此以建立种种其他知识之确定性?

    第三节 怀疑态度之根源与消除以往怀疑之道路

    吾人如欲对此问题求得一答案,当知吾人之怀疑态度之所以可无所不运之故何在。此实唯由于吾人心灵,对其所知之任何经验事物,或理论,或知识,皆可超越之而漫过之。由此心灵之能超越之而漫过之,则吾人即无任何理由,亦可对一切所知者,抱存疑不信之态度。吾人欲求确信吾人所知者之真,遂唯有进而求此所知者之根据,以使此心灵得一止息安顿之所。然吾人如已知一所知者之根据,则吾人之心灵,又可超越此所知之根据,而吾人之怀疑,仍可对之再生。由是而吾人遂必须再进而求其根据之根据。然此不断追求根据之心灵,如不能发现一根据,足以为其自身之根据者,则此怀疑之根,似即永不能绝。

    如吾人进而将吾人本经验之直觉所知,与本理性以推知者,分别言之,亦可见此怀疑之根之所自生。原一切本经验之直觉之所知者,皆止于所直觉者之如是如是。然吾人一朝超越此所直觉者之如是如是,以观此所直觉者,则此所直觉者即成非吾人所直觉。吾人亦若不能保证在未来必有同类之直觉,而吾人之所直觉者,即若成可疑。至吾人以一定之普遍原则为前题,本理性以推知者之为何,非至实际推出时,乃人所不知。而吾人在超越此所知之前提及已推知者,以观此可能推知者时,则对其所可推知出者,是否皆能应用于经验,再由经验之直觉以证实,及其是否皆不与人之其他所知者,发生矛盾,以反证此前提之必真,亦皆初非吾人之所知。于此吾人亦即可对此普遍原则亦发生怀疑。

    然吾人如知吾人之一切怀疑,唯是由超越吾人之所知者,而问其是否对吾人所不知者亦必为真,而生怀疑;则一切怀疑,皆不能及于吾人之止于“对吾人之所知者之本身之如是如是”之反省之知。故吾人可怀疑吾人由经验直觉所知为如是如是者,是否合于外在之客观存在,是否在将来仍有同类之直觉以证实之,然吾人不能怀疑吾人当初之有如是如是之直觉。吾人可怀疑吾人所经验过之一事,毕竟为吾人何时之所为,及是否我之所为或他人之所为。然吾人不能怀疑世间之有此事。吾人可怀疑吾人之一切本经验直觉及一定前提所推断者之是否为真,然吾人不能怀疑吾人之有如是如是之推断之事。此乃因吾人如怀疑吾人之有如此如此之推断,或宇宙间有某一事,或我有某一直觉,则此已设定此所怀疑者之先存在。而吾人之怀疑之,实亦即无异于存想之。则此怀疑,即非怀疑。故一切怀疑,皆只能是对一所推断者之是否为真,或一直觉、一事之涵义为何,与存于何处之怀疑,而不能是对推断本身之存在,及吾人所直觉者之有,或经验之事之有,而生之怀疑。

    吾人如由反省以看吾人自己之一切推断之事,则其所推出之结果,虽可为错误或不真,或无客观实在与之相合者,然此推断之事,所由构成之内容成分,则分析至最后,其中皆无所谓错误与不真,亦可无待于客观实在与之相合者。

    譬如吾人由镜中人对面走来,而依吾人看一般镜外人之推理原则,推断其乃向我们之身体前面而来,此固然是错的。但吾人此时之看见镜中人对面走来,则亦是一事实。于是我们即可改而依另一原则,“凡在对面镜中对面而来者,皆实由后面而来”,以推断其实自后面走来。亦可根本不作任何的推断,则我们之见其自对面走来,即无任何之错误可说。而其余一切我们之不自觉的进行之推断,如我们加以反省,而分开我们推断所据之经验的直觉,与所依之原则及推出之结果,亦即无此结果之真与不真之问题。而此所直觉者与原则分开后,则所直觉者在此,而原则可移用于他处,或存而不用,即可去掉一切不真或错误之根源。

    吾人若将由推断而生之真与不真之问题撇开,而唯将一切推断之事之所由构成者,分析开来看;则吾人亦即不能由我们之推断之可误,而据此以说,只有我当下所经验直觉者乃存在,此外皆不存在。因由我们之推断可误之本身,亦不能推出一切推断皆误。而我们若将一切推断之事皆放下,则我们固可不说在我现在所经验直觉者外之事物,皆照常存在。然亦不能说其必不存在;则我们至多只能对我之直接经验者外,无所说。而此无所说,并不同于说其不存在。

    至于我们之所直接经验或直觉者,是否即同于梦中之虚影,或只为我个人主观之心所现?或除我以外,是否即无客观之事物与他心之存在?欲答此问题则须知:谓吾人之日常生活中所见之客观外物与他人,同于梦中所见,因而皆不离我一人之心,此本身仍是一推断。而此推断之是否有效,则待于日常生活所见,是否皆同于梦中所见。然此乃明不能说者。一是吾人明知吾人上床闭眼后乃有梦,然吾人非在梦中,上床闭眼乃成醒。二是吾人可以醒时之所经验者,解释梦之所以成,而不能以梦中之所经历者,解释醒中之所经历。三是吾人今夜与昨夜所作之梦中之世界,不相联续,而在醒时之世界,则今日与昨日乃相联续者。则由梦中之世界中亦有人物,而推证醒亦如梦,梦中之境为我一人之心所呈现,而推断醒时所见之人物亦然,则失其所据。至谓吾人所见于他物与他人者,唯是其显于吾人之感官前之现象与印象,故吾人不能知他物与他人之本身是否真实存在云云,乃假定吾人不能由他物与他人之印象现象,以直觉其存在,或假定吾人之知一物一人之印象现象,与知其存在为不相容而来。然此假定本身,并不存于吾人所有之他人他物之印象现象之本身,而唯由吾先视吾对他人之印象现象,为唯一之存在,而后乃有此结论。然吾如何能说,吾对他人之印象现象,为唯一之存在,此外即更无存在?此仍是依于吾人之一种推断。由此而吾人真将一切推断之事放下,则谓我之世界为我一人之变现,或他人他物皆不存在,亦不得而说。

    复次,吾人之说吾人所思之世界,可为五分钟前乃存在,而只宛似以前早已存在之说,仍为一推断。此乃是假定五分钟前存在之世界,可全同于现被认为经由无数年代而造成之世界,而作之推断。然此假定,果何所据?若无所据而成立,则吾人固可说,此经无数年代所成之世界,即为五分钟前所造之世界;然如此二语为全同,吾人岂不亦可再重说,此为五分钟前所造之世界,即经由无数年代之所成之世界,而仍回到常识之论?而吾人将本于无所据之假定而作之推断放下,则吾人亦即不能有世界或为五分钟前之所造之疑矣。

    此上所说者是:人如暂放下一切推断之事,或放下一切推断之是否真之问题,而纯从其所经验直觉及推理,所由构成之成分上着眼,则一切怀疑论,亦即同时失其所据。而此即一消除一往之怀疑态度之一道路。

    第四节 不可疑的事物

    吾人将一切推断之事,暂时放下,则吾人将暂不由推断以定何物之存在与不存在;而吾人亦将不据吾人之经验直觉,以推断何物之存在与不存在,或推断只有此经验直觉之自身存在。由是而吾人即达于一心灵境界,即于一切皆无所将迎,亦无所排拒,皆如其所如,而顺受之、观照之、之心灵境界。而由此心灵境界,我们即可逐渐发现,一切知识所由构成之一些必须条件或成分,其存在乃至少在知识世界中,为人所不能疑,而其本身却尚非我们通常所谓知识者。

    (一)即上所谓经验之直觉所对。如眼前呈现之青黄碧绿,软硬滑涩,香臭腥膻,酸甜苦辣,等纯粹之感觉与料;及我们之感情之烦忧悲愁,欣喜愉乐,以及我们前文所谓我们所作之具体事,如种种行、坐、视、听之种种活动。这些东西,我们对其存在于何时、何地、属于何人,与如何彼此关联而存在,皆尽是可疑。然若我们不问其存在何地等问题,则其“有”,皆为不可疑。其理由即前文所说:吾人疑之,即必须存想之。吾人既存想之,吾人即不能存想其为非有。又吾人若不论其存在于何地等,亦不依之作任何推断,则吾人亦不能说,只有在我眼前呈现之经验直觉所对,乃存在,乃有。呈现于我之过去未来者及呈现于他人者皆无。因吾人如此说,仍本于一推论,而非本于经验直觉之本身。如依此本身说,只能说凡呈现于经验直觉者,即呈现于经验直觉者。然此语初未规定限定所谓呈现者之范围,与经验直觉之名所指之范围。现在呈现者,既可变为过去,亦可重现于未来。过去与未来所呈现者,当其正呈现时,亦皆在现在。又呈现于我今日之经验直觉者,亦兼可呈现于我明日之经验直觉,及他人之经验直觉。反之亦然。故吾人无理由谓,只有呈现于我此现在之经验直觉之所对乃为有,其余皆非有。而吾人如必说,只有此呈现于我之此现在者乃有,余皆非有,则此呈现于我之此现在者,瞬即成为过去,而成非有;则我应即视世界为空无所有,而顿时大地平沉,山河粉碎。如吾人以为呈现此一时之现在者,亦为有,则凡呈现于任一人任一时之一现在之经验直觉者,应皆为有,不得说只呈现于我之此现在之经验直觉中者,方为有也。

    (二)如吾人能肯定经验直觉所对者之为有,则可进而肯定各种关系、性质等共相之为有。此等共相之有,初乃呈现于吾人理性之直觉者。此即如大小、长短、上下、前后、左右等关系,及方圆曲直之相之本身。此共相亦不限于通常所谓物界之物中有之。精神界中之一切烦忧悲愁之情调,同有一不欢之共相,一切欣喜愉乐之情调,同有一欢快之共相。而此各种情调间,遂或有一互相排斥之关系,或互相引生之关系,此关系亦为一共相。

    此类性质关系之共相,如不论其如何关联,以存在于何时何地,属于何人,亦为一不可疑之有。因吾人如疑之,仍必先存想之。而存想之即已肯定其有。

    (三)诸经验的直觉所对,及理性的直觉所对之必互有关联,为不可疑。经验之直觉所对,恒有共相,而相关联以存在,如红橙黄有浅色之共相;青蓝紫有深色之共相,诸色同有色之共相。而诸色之呈现于吾人之感官之前,则有左右前后之关系,大小方圆等形相之共相。此诸共相,亦初不能离经验之直觉,而被发现。如世间无单纯之左右关系,方圆形相,可被发现。又共相间彼此亦互有关系,如同异之关系,即遍于一切共相世界中之共相间者。故经验之直觉所对,与理性之直觉所对,乃必相关联,以合为一世界者。此可为吾人之所确知。而诸共相间之如何关联,亦可为吾人之所确知。如红同于色,方异于圆,即为吾人知一一共相后,所能确知者。

    (四)推断之前提与原则之有为不可疑:吾人之推断,恒有错误;然吾人之推断,必有其前提与推断原则。此前提与原则,为可反省出者。而在吾人之推断错误时,此前提与原则,更易呈现于吾人之反省之前。无论吾人之推断如何错误,然吾人之曾用某前提某原则,以资推断,要为一事实。此前提与原则,曾存于吾人之推断之活动中,亦为一事实,否则错误亦不会有。由是而吾人之推断中之种种前提与原则之有,为不可疑者。

    至于此前提与推断原则,是否有充足理由为之根据,或是否适合于吾人所欲推断之对象事物,则是另一问题。

    (五)能知之心之存在,亦为确定无疑者。此乃依于:无论我之推断如何错误,我必可知我有错误。又无论我如何怀疑,我之推断所据之前提与原则,是否有充足之理由为根据,及是否适合于对象事物,而使我得真知识;然我之有此怀疑,乃吾之所确知。此即笛卡尔所谓我疑故我在。我疑是否我必在?自亦有人怀疑。因如我指一常住之实体,则我疑不必证此常住实体在。但我疑必有知疑者之在。此知疑者,即能知之心,此心可非一实体而只是一明觉。此能知之心,乃无论吾人得真知识与否,或自觉错误与否,或吾人在疑中与否,皆为必在者。否则吾人固不能说我有真知识,亦不能说我有错误与怀疑。人在任何种认知状态下,皆必有此心之存在,为其知有某认知状态之必须条件。故此心之存在,亦可说为一切认知状态,得被认知之超越根据;而超越于疑之认知状态之上,非疑之所及,亦不可疑者。

    吾人可说此上五者,即吾人之知识所由构成之条件或成分。此诸条件之本身,一一分别观之,皆可说不是吾人通常所谓知识。然知识即由之以合成。而此诸条件之有,即知识可能之根据,亦吾人据以构造知识之把柄。吾人对其有,皆可确然无疑者。吾人之知其有,亦即为一吾人所确然无疑之一种知识。此即为一知识论中之对于知识之确定知识。然吾人若欲由此以实际构成种种其他对存在事物之确定知识,则吾人仍不能不处处与疑相俱,且亦必须以疑本身为一认知之条件。理由下详。

    第五节 怀疑与先验知识之确定性

    我们说将上述之知识之诸条件成分结合,以形成种种一般之知识,亦必须兼以怀疑本身为认知之条件。此乃因此种一般知识之确定性,乃由一面怀疑,而一面逐步建立者。此不仅对经验之知识为然,对所谓先验的知识亦然。

    先验之知识之所以仍以怀疑为一认知条件,是因先验知识之形成,乃系于吾人之理性之直觉,对于普遍之共相,原理、原则之认识;并依此原理原则而作之推理,以次第形成者。而吾人之直觉之是否清明,吾人所自觉之原则外,是否夹杂入其他不自觉之原则,以进行推理,皆待于吾人之不断之反省。故吾人亦可怀疑,吾人所思之方形之是否有角,怀疑吾人之前提,是否足够达到一结论。如在欧克里得之数学中,吾人通常皆以除其公理与诸定义外,其余定理,皆由以前之公理定理,即足够推出。但经希伯特(D.Hilbert)之检讨,则发现若干之定理,并非由其已举出之公理等,即真能推出者。而其所以能推出,实另假定若干公理或原则 [86] 。至于此外,吾人之推理,常有以不充足理由为充足,不必然之理由为必然,乃人所共知之事。在此处,吾人若不对吾人之推理历程之进行,是否步步皆妥当,先抱一存疑之心,再加以反省检讨,吾人实不能保证其无误。此外,吾人认为纯由理性之直觉,而直接认知的关于共相关联之知识,亦可由于吾人之观念之混淆,或对真正关联之是否存在,无清明之直觉,而陷于错误。如人初以物之向地下落,为一必然之真理,物之概念乃必然关联于下落之概念者。然实则物之下落,唯是一经验之事实,而物之概念中,实并非必关联于向地下落之意义者。故吾人尽可想象,沙之飞,石之走,而吾人今亦皆知:如在真空中,无吸引力处,物亦未尝不可长住而不动。又如吾人或以动静为物本身之状态,而可由物之本身直接认知者。然实则如离其与他物之地位关系之认知,则至少客观外物之为动为静,实不得而被认知。故动静之为物之状态,乃连于其与他物之地位关系之变与不变来。动静之共相,乃与物之相互之地位关系之共相,相关联者。然吾人则尽可因吾人可在一义上,直觉我自身之动静,与我之周围之物之地位无关系,及一外物自身之存在与他物之存在,似可无关系;而遂以一物之动静之相,只与物之自身有关,以为一物之状态,其被认知,若与其周围之物之地位关系之被认知无关。而此皆由于吾人对共相之关联之直觉,未能足够清明之故。

    然如吾人理性之直觉,恒有不够清明之情形,又吾人推理之进行,亦恒不能处处妥当无误,而俟于人之不断反省检讨,则吾人可问:毕竟吾人之反省检讨至何种程度,或直觉之清明至何种程度,乃绝对保证吾人之一无混淆之观念与错误之存在?此问题似不易答,而亦不易求得一外在之标准。但吾人可说,吾人每人自身皆可有一最高之标准。即吾人皆可至少对若干观念,可自觉其中无混淆之成分。如吾人知白异于黑;对于若干推理,知其前提乃完全足够达一结论者,如由一物存在,足够推知其非不存在。而吾人即可以此类之直觉与推理,为吾人一切直觉与推理之最高标准,而求逐渐接近之。至人如问:何以知吾人必有不能怀疑之最单纯之直觉,或绝对无误之最单纯之推理?则吾人可以如是答:即如吾人否认吾人之有无误之直觉与推理,则吾人之怀疑吾人之一般直觉与推理之是否有误有混淆,亦不可能。因如吾人之一切观念皆相混淆,则亦无混淆与不混淆者之分别。吾人有此分别,则吾人必有对非混淆之观念之认识。如一切推理皆误,则吾人亦不知何谓正当之推理。而吾人之疑吾人之推理之不正当,即吾人实已知何谓正当之推理,而已有正当之推理之证。故吾人今若由人有不正当之推理,有混淆之观念,遂疑及人之一切推理皆不正当,一切观念皆混淆,此本身正是一观念之混淆与不正当之推理。此即混淆“正当推理”与“不正当推理”,混淆“混淆之观念”与“清楚之观念”;由“不正当之推理,混淆观念之存在”,以推论“一切推理皆不正当,一切观念皆混淆”,之不正当推理。是不知吾人之不能由不正当之推理之存在,以推论正当之推理之不存在;亦不能由混淆之观念之存在,以推论清楚之观念之不存在。然吾人却可由人之知何谓混淆之观念,以推知人之知何谓清楚之概念;吾人亦可由人之知何谓不正当推理,以推知人之有正当之推理。此即因混淆之必对清楚而为混淆,不正当必对正当而为不正当也。

    第六节 怀疑与经验知识之确定性————辨物类定名之知识之确定性

    至于其他之经验知识之确定性,亦为逐步建立的。唯此中似无绝对确定之最高标准可得,而其程度之增高,唯待于外在之经验的证据之增多。

    所谓经验知识,皆将一种对存在对象之经验的直觉所得,与其他共相概念相结合而构成之知识。如吾人谓当前所感觉之一红色集团为椭圆之橘,此即以椭圆与橘之概念,连于此直觉所得之红色集团。此知识似最为确定无疑者。然实则此中之绝对无疑者,唯此红色集团是椭圆形,而其是否为橘,则亦尽有可疑。因此物可能为人造之似橘之玻璃球。而吾人之谓其为橘时,必意涵其有味、可食,并生于树上等意义。此玻璃球则无味,而不可食。则吾人之谓其为橘之判断命题,即可非真知识。于是吾人欲证其是否玻璃球,可试取之而食。如其与一般所涵之橘味同,则吾知吾之谓其为玻璃球之推想为假。但吾人之谓其为橘,是否即为全真?则亦当视吾人之谓其为橘之意义而定。如吾人谓“其为橘”中,涵有生于树上之意义,则吾之食之具橘味,尚不能绝对证明其为生于树上者。因此可能为以橘汁置于海棉中,所造成之假橘。而于此物纵名之为橘,亦不涵具吾人通常所谓橘之意义。因而吾人之谓之为橘,而涵具生于树上之意义之判断命题,亦为假。然如吾人再加以细看,看其并非海棉所成,而与我所见过吃过之橘完全相同,则吾人之视之为橘,且为生于树上者,是否绝对无误?则人仍可有疑。因吾人亦可假想,此为科学家用一精巧之方法,所造成之橘,而非生于树上者。但吾人于此可立答此疑曰:今之科学之技术,绝未进步至此,此乃不可能有之事。然人如问,吾人何以知其不可能?则吾人可答:今之科学技术,尚不能造一植物之一叶,岂能造构造如此复杂之橘?亦可答科学根本不能造生物之果实。于是吾人对此红色集团之物,除谓之为吾人所见过之生于树上之橘一类之物外,不能再说之为他物。则吾人之谓其为橘,可称为一确定之知识。

    此种单纯定一事物所属之类之知识,吾人可称之为较易确定者。因吾人于求定一物为何类时,吾人恒先以数种性质之具有与否为标准。而只须一物具此数种性质,此诸性质,又非他类之事物所同样具有者,吾人即可称之为某类之物。故吾人不难决定,吾人眼前之物孰为椅,孰为桌,孰为树,孰为草,孰为人,孰为犬。然吾人如对此类之物,未尝经类似吾人对上段所言之种种考核历程,则吾人犯错误之可能,并不能根绝。唯此错误之可能,毕竟甚少。吾人方才所说之考核历程,在常识亦视为不必需。此则因在吾人通常之经验中一红色集团之物,外似橘而其味非橘,或外似橘而为海棉所成,或科学家所造之假橘,其存在之可能,实甚少而几可谓绝无也。

    然此种常识中,由辨物类以定名之知识,初只是一语言之知识。即由知一物之属于何类,而以何名名之知识。此知识亦即一半系于吾人用名之定义。然名之定义,乃可变者。吾人以前已谓,有若干之物,乃可以不同之名名之者。如在诸类中间之物,(如猿人之毕竟为人或猿即难定)或自不同观点视之,则可分入不同类之物者。(如对狮身人面兽,毕竟称之为人、为兽,则视吾人自其头看或自身看而定。)而在此种疑难之情形下,吾人如不另立中间类,而必须归此物于某一已定之类,则唯有由诸观点,以多方面的考察此物,计算此物与已知之之物类之类似点之多少,与重要性之程度,以求决定。至此类似点之重要程度之估量,则系于吾人之标准,及其与标准之距离之判断。而吾人若同时有数种标准,以衡量诸类似点之重要性时,则吾人又必须再有一标准,以衡量各标准之重要性而后可。然此最后标准,则非吾人所必能建立者。由是而吾人辨物类以定名之知识,即终有其不能完全确定之成分,如狮身人面兽毕竟为人为兽之难确定。而吾人所能加以确定之程度,亦恒是在变动之中者;即随吾人所依之观点,以发现之类似点,及所采以衡量其重要性之标准而变者。

    辨物类以定名之知识,固有难确定之情形,然吾人如说出吾人之依何观点以看一物,依其与何类物之类似点,或依何标准,以衡量类似点之重要性,而以何名名之,则他人可相喻而无诤。如一人对狮身人面兽之身而说之为兽,另一人自其面而说其为人,此二人可无诤。此处人之用名之不同,即并无碍其对物有共同之知识。于是吾人尽可与一物以不同之名,而共确认此不同之名之可用。亦即共确认:对若干事物所用之名之可不确定,仍无碍于人与人之相互了解,及共同之知识之形成。

    第七节 由辨物类而应用普遍律则以推断

    个体事物知识之确定性 人之真正较难确定之知识,非由辨物类以定名之知识,而是由辨物类以求对于一个体物有所推知,及由辨物类而知普遍于某类物之各种普遍律则之知识。在此,吾人所求知者,或为关于自然生成之物类者,或为关于人间之事类者。二者之情形又不同,唯其详则非今之所及论。

    如吾人知某个体物为某类物,吾人通常即依吾人所知于某类物之性质,以推知某个体物之性质。如吾人知道某个体物为中国人,则推知其能说中国话;如又为中国广东人,则推知其兼能说广东话。然吾人皆知此中恒有例外情形。如中国人可为生长于外国者,而不能说中国话。广东人可生于北方者,不能说广东话。则吾人究须有多少条件,乃能知一个体之不在例外,或确知一个体之情形;则不能徒恃吾人原有之对于一类中之诸个体之一般情形之知识,而待于对一个体之特殊情形知识。

    此种由一类中事物之一般情形,以推知一个体之特殊情形,所以不能必然可靠,通常之说法,是说此乃因吾人用以标别一类之性质者,不必与吾人所欲推知者必然相连。因人之为中国人,乃表示其国籍;此国籍,并非与其所说之语言必然相连。如吾人用以标别一类之性质,与吾人所欲推知者必然相连,则吾人可有必然之知识。如吾人以带电者为磁铁,磁铁必与铁相吸引。则有铁于旁,吾人即可推断其必可相吸引。而此外一切凡表示一类事物之性质与性质之关联之普遍律则之知识,皆有必然性,而吾人依此知识,以作之推断,即皆有必然性。

    然此中之问题在,吾人如何确知一普遍律则之必然性?又吾人已确知一必然之普遍律则,吾人凭之以推断个体事物之情形,是否即能达于绝对确定之知识?

    首先,吾人当说一切普遍律则,其建立如非根据于某种性质与性质间之有一“对理性的直觉可为自明之共相之关系”,则其根据只能在吾人之经验。而依吾人之经验,以建立之普遍律则,皆只能有概然性而无必然性。其所以如此之故,即因吾人过去之经验之如此如此,并不保证未来经验之如此。吾人之由过去经验以推断未来,只依于吾人之理性。而此处吾人本理性之所推断,既必须求证实于未来之经验,即已见吾人并不能完全确定其所推断者之为真。然吾人既必根据过去之经验,然后有所推断,则过去经验之从未有例外,即可增加其真理性及确定性之程度。(参考本部十一章及十二章)

    其次,吾人本普遍律则而应用之于特殊具体之个体事物所产生之推断,更明不能有绝对之确定性。因一个体事物有多方面之性质与关联。其每一性质与每一方面之关联,皆可表现一普遍律则。而其诸性质诸方面之关联之集合,则可使吾人依一普遍律则而成之推断失效。如吾人谓磁铁必吸引铁。然吾人是否可由此以断定,一当前之铁必向磁石而趋?则吾人明不能断定,因此铁可被另一物绊住。而物之可被物绊住而不动,亦其一性质。又此铁亦可正与他物化合,遂不向磁铁而趋。因其可化合,亦其一性质。由此而吾人不能由磁铁必吸引铁,以断定当前之铁必向磁铁而趋。

    此一种物之有多方面的性质,恒使一事之生起与其他诸事之生起相错综,以共成产生一结果事之诸因。此诸因可互相增上,亦可互相克制。则使吾人据任何一抽象普遍律则所成之推断,皆无必然性。而欲使吾人据一抽象普遍律则所成推断,有必然性,则唯有待于吾人假设一物之只有一性质在当下表现,或当下只有一事生起,而此性质及此事所依律则,乃必然关联于另一事另一性质者。否则待于吾人对一物之诸性质与同时生起之诸事,均加以认识,而合以为推断之根据。然吾人如何确知一物之只有一性质在当下表现,当下只有一事生起,或确知吾人已将一物之一切性质,或同时生起之诸事,皆加以认识而更无其他,则恒非吾人之所能者。此亦依于吾人经验之有限性,使吾人只能知一事物之何性质所关联之何者为存在,然不能知:此外之绝无其他性质与所关联之其他者之存在。

    复次,吾人纵已知一事物之各性质,与其各所关联者间所表现之普遍律则,吾人如不知一事物现在之具体情形,仍不能推知一事物未来之具体情形。如吾人纵知一铁之各种性质,又知其现在所关联者,只有磁铁,当下所有之事,唯是铁被吸引之事,其中所表现之律则,唯是铁被磁铁吸引之律。然吾人如不知磁力之大小,铁之重量,与所涵杂质之多少,则不能知铁被磁石吸近所需之时间,与铁移向磁铁之速度。对此等等,吾人如欲求确知,则赖于吾之其他知识及对磁铁与铁之计量等。然吾人如何计量之,则赖于各种计量之器具。然计量之器具,如何能达于绝对的精密,吾人如何知一计量器具,如尺秤本身,不以种种物理的原因而改变?而在实际上,一计量器具本身,亦总在与各方面之物不断发生因果关联中,而其当下之如何,乃为各种因果关联所决定者。由此而吾人对于一具体事物现在之情形之计量,仍只能达某一种确定之程度 [87] ,而必留待若干未知之成分,即或如此、或如彼之成分。而吾人据之以推断未来,亦即永只能有概然性而无必然性。

    复次,吾人对未来之推断,或吾人所欲对未来确知者,本身亦有不同之程度。如吾人如欲知明日本地之气候,吾人可本空中之湿度,空气之温度,风力之方向与强度,及此等等之集合与下雨之因果关联之普遍律则,进行推断。然吾人此时,所欲由推断而确知者,可只为明日之下雨与否。则何时下雨,非吾人所欲确知。因而无论何时下雨,只要明日下雨,即可证我今日所知者之真确。然吾人所欲求知者,如兼为明日何时下雨,或是本地何处下雨,雨量多少,雨之分布地区有多大等。则吾人本今日所知事物之现实情形,以一一加以推断时,其确定性即愈少。由是而见吾人所欲确知者之多少,与吾人之推断本身之确定性,成反比例。而吾人欲使吾人推断本身之确定性增加,则系于吾人今日所已确知之事实之情形之增加,亦系于吾人各种相关之普遍律则之确知。吾人之推断之确定性,则与此等等成正比例。然因吾人对相关之普遍律则之确知,及对事物之现实情形之确知,只能达于某一定之程度,故吾人之一切推断,亦只能达某一程度之确定性。然吾人只须减少吾人所欲由推断以确知者,则吾人之推断之确定性,亦可增加;然亦终不能抵绝对无误之境。此则原于吾人不能确知:一事物之必无其他方面之性质,与其他所关联者之存在,可使吾人之此极少之推断,亦成为无效者。故吾人之对经验事物之知识,乃必然不能有绝对之确定性者。然吾人却可确知吾人之何以无绝对之确定性之理由,此理由则可为确定者。而此则为一知识论上绝对确定之知识。亦唯因吾人能有此绝对确定之知识,以知一般知识之无绝对的确定性,然后我们乃能不断去求进一步之增加我们之一般知识之确定性也。

    知识之确定性与怀疑论 参考书目

    庄子《齐物论》。

    荀子《解蔽》。

    J.G.Brennan:The Meaning of Philosophy,Part II.3.Truth and Certainty.

    W.T.Stace:Critical History of Greek Philosophy,本书论希腊哲学中之怀疑论者可参考。此书有彭庆泽译本。

    W.P.Montague:Ways of Knowing.pt.I.Ch.6.论怀疑之知识论。此书有施友忠译本。

    Descartes:Discourse on Method.I.Of the Things of Which We Doubt.

    Locke: 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 BK.Ⅳ,Ch.6.Of Universal Proposition,Their Truth and Certainty.

    P.Pap:Elements of Analysic Philosophy.pp.150-168.

    J.Dewey: Quest of Certainty.Ch.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