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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知识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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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中国书籍之分类与知识之分类

    知识之分类,与学问之分类及书籍之分类密切相关,而义又不全同。在中国过去,似不甚重知识之分类,然甚重书籍之分类;即所谓目录之学是。西方则在希腊与中古时,已有各种学艺之分,近代由培根以降,至十九世纪末,皆甚重科学之分类。此乃近代科学不断分门别类之发展途程中应有之现象。又以书籍种类之日益增多,最近乃有图书馆学之发达,而有重书籍之分类之倾向。现代西方学者,讨论科学之分类者,反不若十九世纪以前者之多。人依不同观点,以为知识之分类者,亦可与书籍之分类、科学之分类、相应或不相应。今试先一述中国过去之书籍之分类之大概,及西方各种古代中世之学艺分类及近世之科学分类之说,然后再讨论知识之分类之问题。

    关于中国之书籍之分类,《左传》有所谓《三坟》、《五典》,《八索》、《九邱》之说。《国语》有所谓故、训、传、等之分。但其义不能详考。至六艺之分,则初为指礼乐射御书数,乃一种古代学艺之分类。何时以六艺指《六经》,而有《六经》之名,亦一待考证之问题。《论语》载“子所雅言,诗书执礼”,尚无《六经》之说。孟荀言诗书礼乐,亦无六经之名。唯《庄子外篇》中,乃有六经之名,《天下篇》有一段讨论诗书礼乐易春秋之语。《礼记经解》,亦为一讨论书礼乐易春秋之教者。汉人乃多以六艺专指六经。至刘向刘歆父子校书,遂有七略之分。其中之《六艺略》即专指六经经籍。除六艺略外有:《辑略》、《诸子略》、《诗赋略》、《方伎略》、《兵书略》、《术数略》。以后班固《汉书艺文志》,即因之分艺文志为七志。荀勖提出四部之分,初名甲乙丙丁四部,至唐玄宗乃名为经史子集四库之名,直至清之四库全书之分,皆因之。

    中国历史上之所以重书籍之分类,而不重知识学问之分类,其长短得失,甚未易论。本来《七略》中之《诗赋略》,即今所谓文学,《方伎略》即今所谓应用科学,《兵书略》即军事学,《术数略》则包括各种占卜星相之术数。术数为一种以特殊之方法,求一种特殊之应用知识者,如西方先科学之占星学、骨相学之类。其《诸子略》中儒、道、阴阳、名、法、道德、农、墨、杂、纵横各家之分,则为一种哲学派别之分,亦为一种各派所重之知识内容之分。如《汉书艺文志》,谓儒家者流,出于司徒之官,则意在以伦理教育之学,为儒家之学。其谓道家者流,出于史官,即以知历史之成败兴亡之学,为道家之学。其谓阴阳家者流,出于羲和之官,即以天文之学,为阴阳家之学。其谓墨家者流,出于清庙之守,则以宗教祭祀之学,为墨家之学。此外又以刑赏法律之学,为法家之学,正名别位之学,为名家之学,外交之学,为纵横家之学,农业之学为农家之学。故此各家之分,即有学术知识之分之涵义具于其中,而其所以如此分,亦并非无其理由者。

    上言七略之分,后变为四库之分。四库中经之为经,唯以其为中国学术文化之本原与标准之所在。一切历代学者,注释阐扬古经之书,皆所以为古经之羽翼,以更确立此标准,故亦属于经部。子部则为一家之言之积集,而除九流十家之诸子外,佛老之言在其内,兵、医、天文算法、术数之书,亦在其内。史部为一切人物、史事、典章制度之记载,而地理、金石等凡属实物实事之记载,皆在其内。集部为个人之专集,而个人文学与思想之作品,及个人与他人之书信,对他人所作之碑、铭、传志及个人之所见所闻所感等,可并载一集中。章实斋《校仇通义》尝论集为子之流。盖子与集同为一家一人之私言之集辑。又论史为经之流。盖经与史同为整个民族之学术文化之精神命脉所在,而为天下之公言。然子与经皆以“义理之阐扬”为主。而史之足以见整个文化历史之治乱盛衰,与集之足以见一人之平生之志业行为,则皆所以“彰真实之事情”。是见经史子集之分类标准,乃依言之为公言或私言,与言之重在言义理,或言事情以为分。而经史子集中所包涵之知识学术,亦即不外属于义理与事情之二大类。唯以义理有已被共同认许与否之别,故或在子或在经。事情亦有只属于个人或属于天下万世者之别,故或在史或在集。

    唯经史子集之书中之所载,有不属于一专门之学术者,如杂录之类。亦有不属于纯粹知识学术之范围内者,如诗赋文艺之类。足见语言文字与书籍之范围,大于专门知识学术之范围。然我们对纯表达知识之语言文字,与绝对不表达知识之语言文字,除在概念上可严格分开外,在实际上是否能严格分开,则本身可是一问题。至少,从一人之表达思想知识、抒发情感、与记录所见之三种语言文字,可属于一人言,此三者为不能严格分开者。则所谓重表达义理之子部书籍中,兼有文学性作品,与若干历史故事;而所谓以文学作品为主之集部书籍中,兼有思想性之文章,与记录所见所闻之历史性记载,亦不足为异。吾人亦无必加以割裂之理由。此即谓吾人是否必须把表达思想知识之语言文字,在实际上与非表达思想知识之语言文字,严格加以划分,此本身仍只代表吾人一种思想知识观点,或一种人生文化之观点。此观点之采取,本身并无必然性。如吾人根本不取此观点,则吾人即可使表达知识之语言文字,与不表达知识之语言文字,互相连系,而分别隶属之于一一之人,或一一之时代之民族与人类,如四库之分类法之所为。此四库之分类法本身,亦为对表达知识之语言文字之一种分类法,同时亦为对人之语言文字所表达之知识之一种分类法。此可称之为以人为主体,而将表达知识之语言,与非表达知识之语言相连系,同隶属于人之主体,以使“吾人更能合此二类语言,以了解人之主体”之一种知识分类方式。此又可称为依于“将知识连于具体之人”之一具体的知识观,而有之知识分类方式。其意义与价值亦甚高。但依此具体之知识观,以作知识之分类,则不如直接以表达知识之语言与知识本身为对象,以作知识之分类者,较易于使人了解知识世界之全幅图像。而此即为由希腊、中古之学问分类观,发展而来之西方近代作学术知识分类之观点。此将于下文略论之。

    第二节 西方学问之分类与知识之分类

    常言西方一切之学问,皆原于希腊之哲学。但在苏格拉底以前,尚无哲学之名;与苏氏同时之知识分子,多自称为智者。当时之智者及苏格拉底,虽传授知识,讲论各种学问,但似尚未及于知识学问之分类问题。在柏拉图之《理想国》论教育,于其所谓由音乐、体育、至数学、几何学、辩证法次第中,似涵一学问之分类观,但彼未明说为论知识之分类 [14] 。至亚里士多德,乃于其《形上学》中 [15] ,分学问为:一,理论之学,其中包括自然哲学,数学及第一哲学。二,实用之学,如伦理政治之学。三为创作之学,后人将诗学,修辞学皆列入其下。此三者之分,乃以人治学问时之目的为标准。如纯为求真理不计实用功利者,为理论之学。应用于人生者,为实用之学。创制造作者,为创作之学。至中古而有七艺之一名,乃代表当时学校教育中之一种学问分类观。七艺中之文法学、修词学、及论理学为一组,称三学Trivium。此皆与语言文字之运用,直接相关者。算学、音乐、几何、天文学,为一组,称四术Quadrivium。 此为关于形数等之理者。然亚氏之学问分类观,与七艺之名,明不能包括尽希腊中古所传之全部知识。如一般之实用技术知识,及历史知识,皆不在其中。至近代之初之培根,乃首本人之认知之机能,而提出一系统之学问分类法。彼以人类认知之机能,主要有三:一为理性,一为想象,一为记忆。于是分人类之学问为记忆之学、想象之学、与理性之学。记忆之学为历史,想象之学为文学,理性之学则依其对象而分为神学与自然哲学。自然哲学分自然神学,自然界之学,与人类之学三者。自然界之学中,又分理论之学与实用之学。人类之学又分为关于人之心身之医学伦理学等,及关于人之社会性活动之商业政治等 [16] 。

    培根之方法,较亚氏之分类所包括者自较广,而其依人之认知之机能,以为其分类法之根据,则不同亚氏之依学问之目标以为分类之根据。

    在培根以外,近代西方学者科学分类之论,尚有孔德之说,亦颇重要。其说乃以各种科学之普遍性及复杂性之增减,与各科学之相依赖之关系,以分各种科学。如下表:

    依孔德意,在此表中愈居于下层之科学,其所研究之对象愈简单,其所得之原理之普遍性愈高,而研究之方法,亦较为简单。愈居于上层之科学,所研究之对象,则较为复杂,研究之方法,亦较为复杂。然所得之原理,其应用之普遍性反较小。又愈居上层之科学,亦愈须以更多之下层之科学为基础,而其成立亦较晚。其中如数学因其只以形与数之计算为目标,数学原理又为可普遍应用于一切对象者,故为一切科学之基础,而成立亦最早者。至天文学则为研究无机之自然现象,而为须根据于数学几何学者。至其方法则须于计算外兼用观察。天文学之原理,只能普遍应用于天文现象,遂不及数学之普遍性之大。至物理学与化学,则为研究地球上之物体者,其范围又较天文学之研究一切天体者为小。而研究之方法,则除计算观察以外,尚须增以实验,以研究物质能力之变化。故物理化学之方法,又较为复杂。至于生物学,则为研究有机之自然现象者。因动植物各成种类,不能只用一般的物理化学之原理,加以解释。故除观察实验之方法外,尚须再加以比较之方法,则生物学所研究者及研究之方法,又更复杂。生物学原理之应用范围,又更小。至于社会学,则为研究集体的人类社会者。人类为生物之一,故社会学所研究之对象,在上列之表中,范围为最小者。人类不只为一般之生物。一般生物之形态生理,多受其遗传环境决定,人类则能创造文化,并保留文化于社会。社会之发展,人类之行为,乃兼受其过去文化之影响。而构成社会现象之因素,又为更复杂者。故研究社会现象,须于上述之科学方法之外,再益以历史法。其研究之方法,在各科学中,为最复杂者。此即孔德之科学分类之理论根据之所在。

    除孔德外,英之斯宾塞曾著《科学分类》一书。彼不似孔德之自各种科学方法之简单复杂,与各科学之依赖关系上着眼,而自各科学知识之对象着眼,以主张科学可分为三类。一为具体科学,为研究具体事物者,如天文学、地质学、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二为抽象科学,为研究抽象的形式关系者如数学。三为抽象而兼具体之科学,为研究具体事物之抽象法则关系者,如力学、物理学、化学。

    至在德国方面,则黑格尔在其哲学中,以自然哲学与精神哲学相对。而在科学中,亦有自然科学与精神科学相对之论。天文、物理、化学、生物学,皆属自然科学。其研究人类之主观精神之心理学,与研究人类客观精神之伦理学政治学,及研究宗教艺术之学,皆属精神科学。此亦为纯从所研究之对象之性质,以作科学分类者。然此与斯宾塞之初从对象之为具体与抽象之形式性质,以分科学之类者又不同,而可谓纯是由对象之内容性质之为属于精神与自然之某一方面者,以分科学之类者。

    在黑氏后之新康德派之西南学派之文德尔班(W.Windelband),亦重各种科学性质之分类之讨论。其说之特色,在力辨自然科学与历史科学之不同。前者只以普遍原理之知识之形成为目标,而后者则以研究唯一无二而具个体性之历史事件为目标。前者唯及于存在之事实,后者则及于历史上之人物事件之价值。此派之李卡德(H.Richart)则进而以只研究自然之事实者为自然科学,以研究文化之价值者,为文化科学,而有自然科学与文化科学二者之并立。

    此外翁德(W.M.Wundt)之科学分类,则一方有形式科学(如数学)与实质科学之分。于实质科学中,又依对象而分为自然科学与精神科学。于此二者中,再依对象之三方面,即现象的phenomenal方面,发生之历史的genetic方面,及组织结构系统的systematic方面,而分出各种科学。如在自然科学中,现象的自然科学,为物理化学生理学等;发生的自然科学为地质学,天体发生论等;系统的自然科学为天文学、地理学、动物学、植物学等。在精神科学中,现象的精神科学为心理学社会学等;发生的精神科学为历史;系统的精神科学为经济学法律学等。

    大约上述之各种学问知识分类法,皆是就人类之各种学问知识系统已成立后,再就其目标方法、对象之异同,加以省察,为之作种种之分类 [17] 。然吾人亦可不就已成立之各种学问知识系统,加以分类;而可先就一一之知识或表达知识之单个命题,就其不同之起源,与如何被认为真之方式,以直接对知识加以分类。如墨子之分知为闻、说、亲三种;印度哲学中之分知为感觉之知、比量之知、与闻知等;来布尼兹之分一切知识命题为逻辑之分析命题,与形而上学中之分析命题(实即现代所谓经验的综合命题);康德之分知识为经验知识与先验知识;而后者中包括先验之分析命题与先验之综合命题;及现代若干哲学家之分析一切有知识意义之命题,为逻辑之分析命题与经验的综合命题。此皆为先自一一单个之知识命题之如何起源,如何被认为真上着眼,以作知识分类之论。而非先就已成之学问知识系统上着眼加以分类者。而吾人欲求对于不同知识有清晰之概念,最后亦恒须归于自此单个之知识命题上着眼。唯此种单个的知识命题之分类,虽较就人类已有之各种学问知识系统作分类之事,较为简单;然人欲决定某单个之知识命题之毕竟为分析的或综合的,及其如何起源等,又另具一种复杂性。此可于哲学上对知识之起源问题,与何谓分析命题与综合命题之争执中见之。此乃吾人以后所当讨论者 [18] 。在此处,吾人仍宜先以人类已成之学问与知识,为一参照的标准,以求对于人类知识世界之划分,有一粗略之认识,然后乃能及于此类较精微之问题之讨论。

    然吾人上之所谓以已成之学问与知识为参照之标准,不能在开始一点,即求对各专门学者所研究之各种学问知识系统,皆与以一精确之分类;而当先就一般常识中之所谓学问与知识之种类,为一参照之标准。如小学中学之课程中,所授之各种知识,亦可为吾人讨论此问题之一最好之参照标准。由此吾人可先归至一下列之知识分类说。此为自知识之对象与目的上作分类,而非自认知机能与方法上作分类者。

    第三节 语言文字之知识

    (一)语言文字之知识,吾人皆知在小学中学之课程中,语言文字之课程为最基本者。人之欲求得任何专门之学问知识,与获得一切对人处世之常识,亦必以了解语言文字为先。但吾人是否真可说语言文字之了解本身,亦为一种知识?

    通常之观点,皆以语言文字,除表达人之情感意志外,兼可表达知识。吾人尽可由了解他人之语言文字,以了解他人之情感意志,兼获得他人所获得之知识;但语言文字之了解与应用本身,并非知识,而只为传达知识之媒介与凭借或通路。又语言文字之表达知识,亦常不能适切的表达。因语言文字之意义,时有引申与改变,恒不能完成其如实的传达之功能。而不同之语言文字,亦可为传达同一知识之媒介与凭借或通路,此皆为吾人上二章之所论及。故语言文字本身之了解与应用,非即知识。

    但此问题尚不如是简单,即吾人可说,在吾人正了解或应用语言文字时,吾人乃缘语言文字,以思其所表达与所指。此中之语言文字,诚只为我之能知之心灵,由之以达其所指或其所表达者之媒介或通路。于此,语言文字之本身,固至多只为知识或知识之传达之一条件,而非知识。但在吾人正学习语言时,吾人知一语言指示某对象事物,表达某意义时,则吾人此时并非在应用一语言,以表达吾人所欲表达,亦非在了解他人语言,以知其所表达;而唯在求自己记取、自己形成建立:“有如此之形声之言语,与其所指所表达者”之连结。 [19] 并知“与吾在同一社会中之他人,亦恒以某语言指某事物某意义”之事实;兼知“某事物某意义,为可以此语言表之,而其他之事物意义,则不可以此语言表之,而当以其他语言表之”。由此看,则学习语言文字,尽有可说为学习一种知识之理由;因吾人此时之目标,并不在以语言为媒介或通路,以过渡至其所指所表达,而在直下的自己记取、自己形成建立语言与其所指所表达者间之一种连结也。

    在此,人之另一不以学习语言为学习一知识之理由,为谓:此上所说之连结为一松懈之连结,可由人自加以撤销;又各民族各社会所形成建立之“语言与其所指事物及意义之连结”,又各不相同,因而此连结乃无必然性者。但吾人是否有必然之理由,以说一切知识,皆须有必然性普遍性?吾人亦可问:所谓知识之必然性,作何解释?此等等皆为一待决之问题。如依吾人在本部第二章所论知识之性质上说,则知识之异乎非知识,唯在知识之境界中,必有能知所知之相对,及吾人之能知对对象之有所知。至于此所知者,是否必然连系于某对象,乃另一问题,可并不妨碍知识之为知识者。在一般之用语中,吾人亦承认若干无必然性之知识为知识。科学中之知识,亦尽可为只具概然性者。吾人亦有理由说,一切关于存在事实之经验知识,皆为只具实然性者。吾人之知“一语言在我所在之社会中,乃指某事物某意义”,此即只为具实然性之经验知识。吾所在之社会之实以某一语言表某事物与某意义,有某历史之原因,及其他之心理的原因。然此诸原因,皆可改变,则此语之意义,自亦为可变者。此亦如此时之天气为热,有其物理原因,此原因变而天气之热亦可变。然此无碍于吾人之知此时天气之为热。依同理,则在一社会中一语言之意义可改变,仍无碍于吾人之知在此时之一社会中,此语言被公认为表某义者。

    在此之又一种驳论,是说:如吾人之学习语言,乃是在求知此语言在我们所在之社会中之通用之意义;则无异于谓吾人之学习语言,乃意在获得“某社会以某语言指某意义之知识”。此乃社会学家语言学家所求之一种经验科学之知识,然非即吾人初学习语言时之目的。吾人初学习语言时之目的,乃在求了解他人所用语言之意义,而自己应用之,以表达自己之所欲表达;而非意在知吾所在之某一社会以某语言表某意义之经验科学之知识。故语言之学习,仍不同于学习知识。

    对此问题,吾人可如下答:即所谓“学习语言,乃求知此语言在吾人所在之社会之通用之意义”一语本身有二义:其一为将吾人所在之社会,客观化为一对象,而谓此社会中之某语言表某意义,此自只为语言学家社会学家之事,而非吾人初学习语言之目的。然此语之另一义,则为求知:“吾人所常接触而同在一社会中之一一个体人,如父母、兄弟、朋友、邻人等,恒用某一语言,以表何意义之事实;而由此以规定吾人自己对一语言之用法,并便利吾人以后之了解他人之语言。”在此中,则吾并不须客观化吾人所在之社会为一对象,以使吾人之此所求得之知识,成社会学语言学中之经验知识。然吾人之学习语言之历程中,其第一步之知此语言在吾所常接触而同在社会中之他人心目中之意义,仍可说为一经验知识。在常识中,吾人亦明承认人之知一他人之名字,为一种知识。则知任一事物或任一意义之名字语言之知,自亦为一种知识。一人尽可有不同之名字,或改变其名字,然此无碍吾人对其一一名字之知,皆为关于某人之一种知识。则一事物纵有不同之名字,一意义纵可以不同之语言表之,仍不碍吾人对此一一名字语言之知,为关于某事物或某意义之一知识。

    然吾人学习语言时“对某语言之恒连结于某事物或某意义”或“某事物与某意义可以某语言表之”之知识,毕竟与一般的经验知识不同。此不同处,在一般经验知识中之知A连结于B,如知电光连结于雷声,此中之电光与雷声,皆只为属于所知之对象者。而在吾人知一语言连结于某意义或某事物时,则此语言,一方面固亦为所知对象,亦唯以此,吾人方可说吾人之知“语言之恒连结于某意义”为一知识。但自另一方面说,则在吾人运用语言或通过语言,以知他人由语言之所表达者时,语言为吾人所运用通过后,即为吾人所超越,而终于不成我们所知之对象。此亦即上文所谓:语言在日常谈话及文章中作为传达之用时,只为一由之以达其意义或所指之媒介或通路之义。在此处,语言即不复为知识之对象。而吾人之学习语言,以知一语言之连于何意义,而由此以得之语言之知识,最后无不归于以语言作为传达之用,而使语言不成知识之对象;于是吾今之“知某语言之连结于某意义”之“知识”之本身,亦即成“使语言成非知识之对象”之“媒介或通路”。语言成非知识对象时,则吾人对语言不复有知识。由是而人之求语言之知识,遂即所以归于对语言知识之超化。此即人之所以在以语言为彼此传达知识之用时,不觉吾人对语言有知识,而只觉有语言所传达之知识之故。实则此并非吾人对语言从未有知识之证,而只是因语言之知识,为由经验而有之知识,又为异于其他一般经验知识者。其异处,即在语言一被作为传达之用时,即不成知识之对象,而吾人对之,亦即如无知识之可言。故语言之知识,亦即一种归宿于非知识之知识,而可称一种知识界与非知识界之交界之知识。

    第四节 历史及地理类之知识

    (二)历史及地理或对在时空中分布之事物之知识。历史地理中之事物,即在时空中分布之事物,此皆为具体事物。此诸具体事物,吾人皆可以一一语言名之,而吾人遂知此一一语言之分别指何具体事物,并有关于诸具体事物之名字之知识。然此尚不能称为关于诸具体事物本身之知识。

    吾人关于具体事物本身之知识有多种。其中一种为不把一具体事物,视作一类之分子而观之,而只视之为在某一时间空间中之存在,并就其与其他具体事物之时间空间关系及其在某一时间空间中表现之性质而观之之时,所得之知识。此知识皆可称为广义之历史地理知识,或对在时空中分布之事物之知识。

    吾人之广义的历史地理知识,或对时空中分布之事物之知识,可包括:对吾人所接之当前环境中之事物之知识,最近之过去经验中之事物,至较远之过去经验中事物之知识,及与此类事物有直接间接之时空关系之一切现存在或曾存在事物之知识。故由吾人对当前房屋中之桌、椅、床、柜之空间关系之知识,至此房屋与邻近房屋之关系,此房屋之街道与邻近街道及此城市中其他街道之关系,此城市与其他城市及全球各地之关系之知识,与此地球及日月星辰之空间关系之知识,皆可属于一“空间中之分布事物之地理知识系统”中。而由我今日之起床、穿衣、吃饭,至我昨日前日所作之事,我昨年前年所作之事,我青年、幼年时所作之事,及我未生之前,一切成为我之生之原因之事,如父母之结婚,我祖先之存在,及最早人类之存在,人类如何存在于地球,地球与太阳系之如何产生……及此等事之相互之时间关系,亦皆可属于一“时间中分布事物之历史知识系统”中。此种对时空中分布之事物之全部知识之系统,乃为无穷复杂,而非任何人所能实际的加以形成,而可容无数之人由之以获得无尽之知识者。

    此种对时空中分布之事物之知识,有某一种之必然性或定然性,为吾人对一事物之名字之知识中所缺乏者。吾人对一事物之名字之知识,固根于事实上若干人们之常以某一名字,指某一事物。然吾人并不于此重视一事物所以有某名之历史原因。吾人用一名字,以表达一事物时,吾人因自觉亦可不用此一名字,遂易觉其间之连结,无必然或定然之理由。然吾人就某事物在时空中之地位,及其与其他事物之左右先后,相近相远等关系而说,则可说其中有某一种必然性定然性,乃为不能由人任意自由的加以改变者。如当前之笔与纸较近,与桌较远,即为关于此笔与纸及桌之“空间关系”之一定然之知识。此定然之知识,肯定其当下之是如此而非不如此。而自此当下之是如此,乃为其原因所规定而说,即有一义之必然性。至如吾人之说此笔与此桌,可分离而不必有此空间关系,如此笔可连于另一桌,则此非就所知之现实时空中之实物实事说,而只是就可能说。此所说之“此笔可与此桌分离”,乃只是关于笔之抽象的物理知识,而非就现实之笔,在实际上与他物相关之现实的空间关系上说。纯从其与他物之现实的空间关系上说,则其是如何即如何,此中即无其他之可能,而为定然及具一义上之必然者。由此而吾人对一切时空分布中之事物,皆同可有此种定然必然之知识。

    第五节 各类事物之原理定律知识

    (三)对各类事物之原理定律知识。此即如对天体之物之天文学知识(非指一一星球在空间中之分布之知识,而只指对各类星球如何分布之共同原理定律之天文学知识),对矿物类之矿物学知识,对动物植物类之动物学植物学知识,及对人类之人类学知识。此种知识之特征,非就一一具体事物,在时空中之特殊地位,以论其与他事物之关系,而只以研究一类具体事物之共同原理定律为目的。由是而具体事物在时空中之地位,纵彼此差别,皆可无碍其为一类。如一同类之鼠,在中国与美国,仍同属一类,今年所生者与去年所生者,亦同为一类。由是而对一类具体事物中之一个体或少数个体之若干知识,亦可应用于同类之物。此种知识,即通常被认为有普遍性必然性者之知识。至于人之知识,如只可应用于一类中之某些个体,而不能应用至其他某些个体,则为人之用以分一类事物之种别或次类者。然人对于一类事物中之种别或次类之事物之若干知识,仍必须为可应用于同一种别、同一次类中之任一个体事物者。由是而此种知识,仍有其一范围内之普遍性必然性。至于关于知识之普遍性必然性之进一步之问题,则非今之所能讨论。

    西方之为科学分类者,如上述之斯宾塞翁德等,皆将生理学与生物学分别,物理学化学与矿物学分别,此在一义为可说者。即生物学之研究生物,矿物学之研究无生物,皆直接是本于种类之观点;而生理学之研究生命现象,化学物理学之研究化学现象物理现象,皆非直接依于种类之观点,而纯是依于理之观点,或性质及关系之观点。故吾人可说,就各生物种类而分辨其形态与构造,为生物学中事;而研究各生物有机体之如何对环境之刺激,产生生理反应,生物有机体之各部分,如各组织各器官系统、如何表现其营养、消化、呼吸、生殖之生理机能,则为生理学中事。又吾人之就矿物而分类研究,为矿物学;研究各种物质之结合分解时,所产生之化学变化,为化学;就各种物质之能力,如声光力电之动静聚散,而研究其定律,为物理学。唯此二类之学之分别,亦可说为从一类之事物着眼,与从一类之现象上着眼二者之不同。实则吾人之不能离生理学,以言生物学,亦不能离物理学、化学,以言矿物学。生理学、物理学、化学所研究者,只是各类之物之生理现象、物理现象、化学现象。而离各类之物所表现之各种现象以外,是否尚有各类物之分别可说,亦极成问题者。唯吾人之指出各类物之存在,其第一步可为直本吾人之一般观察,以作一初步之分类,后乃进一步,就事物之内部之各种构造之各种机能,与其他物发生关系时,各种可能的反应与变化之现象,加以考察。由是而吾人遂可说,前者纯为由类之观点研究事物,而后者则为由性质与关系之观点研究事物也。

    无论以类之观点或兼以性质关系之观点,从事研究,以求知识,皆可以自然事物为对象,亦可以社会事物、或文化事物、或所谓精神事物为对象。人类学亦即为一面通于自然与文化者,故有自然人类学,文化人类学之分。而人之心理现象,亦可为自然心理现象,而与其他高级动物所有之心理现象,相差不远者;亦可为人所独有之所谓纯精神的心理现象。自然与非自然之界限,亦不易论。故人多有以一切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文化科学、精神科学,彼此间无本质上之分别者。唯吾人由各别科学所研究之对象种类之不同,以定各科学之分别,并非必须对于一类对象与他类对象之边界,加以严格的划开。而自人独能创造文化,自觉的组织社会,及人之有超自然之精神活动言;则人非只为一般之自然之存在,乃可定然无疑者。吾人亦理当于研究人类社会中之政治、经济、法律、社会文化现象之原理定律之学,称之为非自然科学之社会科学或社会文化之科学;并称研究依于人之超自然之精神活动,而有之艺术、文学、宗教、道德之学,为一般社会科学以上之一种学问。因人之艺术、文学、宗教、道德之活动,均可为人既超越自然,亦超越社会,而唯面对着苍茫宇宙,以运其神思、灵感及信仰、祈祷、修持之工夫,以补造化之所不足,而升天、成佛、参赞天地之活动;故研究艺术、文学、宗教、道德之学,不宜称为社会科学。即称为社会文化科学,亦不甚相宜,而称之为精神科学或人文科学较宜。然其为研究宇宙间之一种存在之事物,而可使人得若干知识,则与其他研究自然社会之学同。至于人在社会所从事之政治、经济、法律等活动,文学、艺术、宗教、道德之活动之本身,则可为超知识之活动。而人之如何一面求得知识,一面使知识连系于超知识之智慧情感行为等,则为人生哲学、文化哲学所当讨论之问题,而非吾人所能及论者。

    第六节 数学、几何学、逻辑等纯形式科学之知识

    (四)再一类之知识,吾人可称之为数学、几何学、逻辑等纯形式之科学知识。此类之知识吾人可说其初不以实际存在之某类事物为对象。一切类之事物,皆可说有数,则数学之知识可应用于一切事物。几何学如只研究空间中形之关系,则只能及于存在于空间之各类事物,而不能用于只存在于时间中及人之内心中之事物。然如视几何学为研究各种方向Directions区域Regions之关系者,则几何学亦未尝不可兼应用于存在时间中及内心中之事物。如吾人以直线之意义,为“线上之诸点,皆指向一方面”,并以此点为一抽象符号,可以代任何事物者;则吾人亦即可说:在射猎时不仅射猎之枪头、枪尾可成一直线,以向目的物;吾人对目的物之感觉,由感觉而生之观念,观念后之矜持之情感,与情感后之意志,及其所引起之动作,皆同在一直线上。又吾人如以圆之意义,为一点绕一中心,次第历各点,以周而复始回到原来之点,而吾人又视吾人之一观念为一点;则吾人亦可说,当吾人以一观念指物,历其相近之观念至较远之观念,最远之观念,再回到较近之其他观念,而归于原来之观念时,吾人之思想即为历一圆周以进行者。吾人通常说某人之处事为周到,或某人之人品为方正,此固为譬喻之辞,亦未尝不可持以证:吾人所谓精神之事物间之关系,亦有类似一般所谓空间中之物质事物之关系,而同可以一种几何之语言,加以叙述或规定者。唯关于此中之问题,有极深微之处,而非吾人今之所能及者。

    至于逻辑之学,则无论吾人如何加以规定,要皆为一纯形式之学。如吾人以逻辑之学,为研究存在事物普遍之理,则一切类之存在事物,皆同表现此逻辑之理,而逻辑之学即为一切事物之共同的存在之形式之学。如谓逻辑之学为研究思想之规范或推理之法则者,则逻辑之学,是研究吾人求一切存在事物之知识时,吾人思想之推理之形式,或一切存在事物之知识所由组成之共同形式者。如吾人谓逻辑之学,只是研究语句之涵蕴关系,或语句之形成及转换之规则,则逻辑之学,是研究一切存在事物之知识由语言表达时之共同规则或形式者。

    数学、几何学、逻辑学,皆为一纯形式之学。此诸纯形式之学,皆可应用于实际存在之各种具体事物之研究。逻辑原理之应用于具体事物之研究,则成为各种学问之方法论。数学之计算与几何式之图表,应用于具体事物之研究,则为统计学与各种之图表法。至数学、几何学、逻辑三者之关系,及其与存在事物及思想语言之关系毕竟如何,则尚为哲学中之一聚讼不决之问题。

    第七节 应用科学之知识

    (五)再一类之知识,吾人称之为应用科学之知识。应用科学与理论科学之不同,主要在目标之不同。即理论科学乃纯为知识而求知识,而应用科学之目标,则为求应用知识于实际生活中,以达吾人所怀抱之各种目的者。吾人欲应用知识,以达吾人所怀之目的,吾人一方须选择吾人已有之有实用价值之理论知识,而引申其涵义,以便于吾人加以应用;而同时对应用时所新发生之问题,一一加以思索。凡一种知识之应用,皆应用于某一些特定之具体场合中或某一些特定之时空个之事物。亦须由某一一特定之人或人群,自己配合组织其各种活动行为,以从事于某知识之应用,方能达吾人所怀之目的。吾人所怀之目的之达到,如何不致与吾人之其他目的之达到,不相冲突,而相配合和谐,尤为吾人从事知识之应用时,所必当思及之问题。此诸问题之答案,即成吾人之应用科学之知识。此应用科学知识获得后,人之下一步之事,即实际去应用。在实际应用中,人如不断感受新问题,则人又须不断修正、扩充、其原来之应用科学知识。由是而应用科学知识,乃为达应用之目标而有,亦在实际之应用中,不断增益成长者。此亦即今之实用主义之知识观,以知识当与行为结合之一理由所在 [20]

    吾人如知方才所谓应用科学之意义,则知人在求应用科学知识时,人必须还回到其具体之环境、具体之生活中。由是而人必须先有对时空中之事物分布之历史地理性之知识,人必须将其对一类事物之性质关系等之抽象普遍之原理定律之知识,特殊化具体化,以成为关于存在的各类事物之若干个体之知识。而此对客观事物之抽象普遍之知识之价值,亦即须在此考验。而此时之逻辑思维,遂亦在根本上成为方法论的、数学、几何学之知识,亦皆成作统计表格之工具。而此一切知识,乃皆受人之应用之目的所主宰。至于此目的欲与其他人生目的配合和谐,则系于人之道德意识。此时人之一切知识,亦即间接为人之道德意识所主宰。此道德意识之本身在被反省时,虽亦可入于知识之范围,而形成人对道德之知识。然在此意识正存在而向上生长时,则亦可不为人之知识性的反省之所对,而属于超知识境界。由此而应用之知识,遂又为一种与超知识境界接触,而位居于其下之一种知识。

    第八节 哲学知识

    (六)哲学之知识。吾人论知识之分类之一最后之问题,为哲学是否为知识之一种?在吾人论哲学之意义时,已言及各哲学派别之哲学家,对此问题,有不同之答案。有以哲学为知识者,亦有以哲学为非知识,而只为一活动、一态度,或超知识之智慧,或一种生活者。然吾人于此可作一折衷之论,即在知识范围中看哲学,哲学即是知识。吾人之此章,乃论知识之分类,则尽可自知识范围中看哲学,而以哲学为人之知识之一种。

    所谓哲学为人之知识之一种,乃指在哲学心灵中,亦有能知所知之别而说。如吾人在知识论中研究知识,此知识即为哲学之心灵之所对。吾人之哲学心灵,明可对知识之性质,以及知识之分类等问题,加以反省,而对知识之本身,有种种或是或非之知识,如吾人以上之所论。而吾人以上之所论,若非全为废话,则吾人明可对知识有知识;此对知识之知识,即一种哲学知识之例证。

    但怀疑哲学之为知识者,亦可循吾人上之所论,首提出一理由,以谓哲学非知识。即哲学讨论知识时,知识为所讨论之对象,则哲学心灵在知识之上。如吾人由哲学,以讨论知识之种类性质构造等,此哲学心灵即在所讨论之知识之种类之上,因而不在知识之各种中,以为其一种。如更严格言之,则涉及现代逻辑家所谓类型之理论。依此类型之理论,一类之本身,不可视如此类下之一分子。如人类本身,非人中之一分子,人类非一个体人。故吾人说类之语言,与说类中之分子之语言,乃属于二层次,亦不为一型之语言。如说人类之语言,非说一一个体人之语言。由是而吾人虽可说知识有多种,其每一种皆为知识类中之一分子。然“知识类”本身并非知识之一种,亦非知识类中之一分子,正如“人类”非人之一分子。由是讨论知识类有若干分子或知识有若干种之哲学语言,亦即非一种属于知识中之语言。此语言之所表达者,亦非知识之一种。而此外之一切讨论知识之性质构造等之哲学语言,亦非属于知识中之语言。此即可证哲学之非知识。

    但依吾人之见,则至少在此处,类型之理论乃不能应用者。即吾人虽承认讨论一般知识之种类性质等之语言为哲学语言,此哲学语言乃属于另一层次语言;但吾人亦可以哲学之语言讲说哲学之语言。吾人在讲说哲学之语言时,则此被讲说之哲学语言,与其他语言,同为语言之一种,而可同为语言类中之分子。由此即可谓:此哲学语言所表达之哲学知识,亦为各种知识之一种,为知识类中之一分子。依类型之理论,吾人可说:当吾人初论知识有若干种时,此论之之哲学不在一般之知识中;而此论之之哲学语言,即不在一般知识语言中。但吾人在论其他知识之种类既毕,则尽可说“此知识有若干种”之本身,亦为吾人之知识,而为人类所能有之知识之一种。因而可将其与他种知识并列,而于知识中,再增加一种。此亦由如一人在队外点名时,其数为十,此时彼不在队中,而不为队中之一员。然当点名完毕,彼亦可再入队中,成为队中之一员,乃谓队中之人数为十一。此并非在理论上必不可说者。由此可知,吾人并不能引用类型之理论,以说论知识之分类等问题之哲学之非知识。此即为自知识范围中看哲学,哲学亦为一知识之理由。至于自超知识范围中看哲学,则哲学亦可非知识者,则是就哲学之活动,恒为对一切知识以及已成之哲学知识,皆能加以超越反省,并恒能引导人之心境胸襟之改变,及行为生活之改变而言。此与上所说,并不相悖。

    知识的分类 参考书目

    班固《汉书艺文志》。

    章学诚《文史通义》。

    H.E.Bliss:The Organization of Knowledge.With Introduction by J.Dewey Henry. Holt and Co.New York此书中Historical Survey of System of Knowledge一章,曾论自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至斯宾塞孔德之知识分类观。

    何兆清《科学思想概论》下篇第二章统观《科学之种类》,对培根孔德斯宾塞之科学分类理论,有一简单之介绍。

    F.Bacon:Advancement of Learning有关琪桐译本,名《学问之进步》。

    Thomson: Outline of Science中文有译本名《科学大纲》,此中论科学者虽多嫌陈旧,然其中第三十六篇《科学与近世思想》论科学之分类者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