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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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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何而十一月四日至矣。是日天气清朗,囚皆工作如恒。阿番亦无言,唯色甚惨淡,沉沉若有所思。转眴午食已届,阿番大啖,状愉快逾于常。食毕潜去,入器具房。是房在楼上,有囚数人作工其中。阿番疾登,四顾见无狱卒,仓卒问曰,“诸君孰有利斧者,幸以一相假。”

    囚答曰,“诺,顾若安所用之?”

    阿番曰,“吾将以杀狱吏!”

    囚笑勿信,惟出器匣令自择。阿番乃取一小且利者,藏褶裤袋中,倏然下。方将归室,忽遇一囚问曰,“若胡从来?且夹袋中累累者何物耶?”

    阿番曰,“是一斧也,吾将以杀海那者。”继而又问曰,“是其显而易见乎?”

    囚曰,“否。”遂别而去。

    众囚无不深怨狱吏,而勿敢动。知阿番事,无一敢泄者,亦勿信,以为殆恫词耳,顾亦不能勿留意。是日上午,囚复群作,倏而已夕,于是默坐无言,心怦怦然,各计今日之事。维时壁上之钟已八下,又一时而狱吏当至。

    阿番工作之室中,有囚八十人。室作长方形,如教室然。两端有户,其二面则为窗。近窗一带,为囚之坐处,其凳与墙成直角,秩然不乱。自门直入为一径,通彻全屋。此径为狱吏巡视之路,彼每自南户入,目左右视,巡察众囚,复自北出,以为常。彼之行,常甚疾而不停。

    阿番归坐己位,静俟其至。未几,忽闻他处有一钟已鸣,阿番瞿然曰,“末时至矣!”即起,徐步至门侧而立,倚其肘于左首一桁间。众囚之目光, 烁如饿虎,皆同时注射于一处。

    壁钟铿然九击,门忽启,狱吏已入。

    众囚懔然不敢少动。狱吏亦如恒,一人独行,色甚自得,昂然而入,亦未留意户侧之人。行至第一排椅时,摇首数四,喃喃自语,未审何作。既而忽闻有声橐橐,随之而行,急返顾,则阿番匿手褶袋中,默然立其后。

    狱吏惊呼曰,“阿番,若欲何为?胡勿归尔位?”

    阿番敬对曰,“长官,予有所求。”

    狱吏曰,“求何事?”

    阿番曰,“笛夫之事。”

    狱吏唶曰,“又此事乎?”

    阿番曰,“然,言之屡矣。”

    狱吏摇其首,笑曰,“嘻,一昼夜之惩治,尚不足于汝乎!”

    阿番如不闻,仍曰,“长官,笛夫!”

    狱吏怒,厉声曰,“否,决不能矣!”

    阿番曰,“嗟夫,君仍固执不悟欤!君返予笛夫,无损于君,而于予有益,胡靳此一言者,两败俱伤,为无取也。予终日居此,惟与四壁为伍,而君则游行自如,我每食不饱,而君则餍饫刍豢,今尚欲夺吾伴,是无异夺吾生趣。吾今亦无多求于君,惟劳君一字曰‘诺’,斯可矣。今使有二人同居,其一曰阿番,其一曰笛夫,究有何关于君事?而君必欲强分之,以自种恶因,诚予之所百思而不得其解者也。予言尽此。”

    言未已,狱吏仍不耐,答曰,“是不能。吾令已出,多言无益。吾欲如何者,则如何耳。去去,若言令我厌甚!”

    言次疾行,阿番急尾之,及门。

    八十人之盗,屏息而视,如无气息。

    斯时,阿番挽狱吏腕,疾曰,“否,汝即不能,亦须明言其故,究以何因,离间予伴,相窘辱欤?”

    狱吏曰,“我已言之,是其故。”

    言未半,引手握门上之环,启户欲去。

    斯时,阿番忽引退。众囚愕然,见其自袋中疾取斧出,斧光闪闪,映灯影下。忽砉然三击,落于狱吏之首,颅骨已裂,倒卧于地。阿番举斧复击,盖盛怒之下,不能即止,刃毁其面。第五击,破其右股。

    狱吏遂死。

    阿番徐顾,凄然笑曰,“今当及其二矣!”引斧自斫胸次,血流满衿。顾斧已钝而力亦尽,创虽重,不能殊,喘息不止,亦倒于狱吏残尸之上,昏瞀不复觉。

    狱卒乃收阿番,舁而致之病院。

    阿番既苏醒,则身已卧一榻上,覆以薄罽。有慈善会之看护妇,为之守护。未几,刑官偕医士来,视之曰,“是无伤。勿能致死,仅外创耳。”遂敷治而去。

    彼等一面为之理金创,而一面则将为之筑刑台焉。然阿番之创乃久不愈,一日忽变而为血毒,因得热病,几濒于殆。然而迄未死。

    自十一月以至二月,凡四阅月,悉于是中忽忽过去。至三月而阿番始起,遂就郡中之裁判。至期,执法陪审之官,森然满于廨室,八十人同室之囚,亦罗致之为证。阿番既至,而法堂正式之审判始矣。

    无何,狱已将定,佐证咸具。于是法官起而宣言曰,“社会之成立,厥在法律之维持。今日之事,使有罪人如阿番,而不严加之罚,则法律之谓何矣!且社会之根本,必为之动摇,而难保其秩序。”于时众论各出,纷哗莫辨,惟阿番默不一语。已而群响皆寂,法官复起曰,“阿番之杀狱官,于事既已属实,而其事又于狱吏无预,初非有所激怒,是当以暴徒故杀长官论,于律当死。”

    其时阿番乃言曰,“嗟夫,君乃谓予无所激怒欤?嘻!然矣,吾知汝意矣。今使有醉人以拳殴我,我杀之,是我出于激怒,汝则恕之,送予于鬼薪。但今其人,非醉人而清醒者。予为囚,彼为狱吏,虐遇于分为当。今他且无论,予食勿足,有友推食食我,彼夺吾友,并夺吾食。吾向之求返,彼处我以黑牢一昼夜。吾告之苦,彼嗔吾聒。如是则我当如何?我杀之而已。吾诚为暴徒,故杀是人,而非出于激怒,如长官言。吾无他语,断吾头去可耳。”

    法官无言。继而案将定,十二人之陪审官,当退而互商判决,法官乃复谓阿番曰,“狱将定,汝今尚有何言者,趣言之,迟且无及。”

    阿番曰,“否,吾何言者!然有之,唯此而已,吾窃且杀人,于法当死,第予胡至于窃,胡至于杀,望陪审诸君,一解此问题而已。”

    未几,陪审官复出,商定阿番以杀人罪,定大辟。阿番闻诵判词,惟曰,“甚善,以血偿血,法至当也。惟此人何以为盗,何以杀人,胡此问题仍无答者,差以为恨耳!”

    狱既决,当徙至郡。看护妇之一人哀之,与以一金。阿番笑谢受之。

    不一日,阿番遂被送于郡狱死囚之牢。